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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历史积淀还不够深厚,存在矫正对象一成不变以及实施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可以把半监禁、未成年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畴,作为行刑方式、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综合治理手段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拓展。同时通过构建调查评估程序、矫正对象裁量中的听证程序、权利保护与救济程序和其他程序来建立健全完善的社区矫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