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环境下的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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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闻自由及在网络社会中新闻自由重要性的分析,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著作权的比较,得出新闻自由必须在法治的环境下构建,只有如此,才能还新闻以真实的自由,也才不至于造成新闻侵权,造成社会公众误解。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 著作权 法治
  
  新闻自由概述
  新闻自由又称出版自由,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作为世界上最早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文件,在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保持意见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马克思曾指出,“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希尔斯曼则说:“不管民主的定义是什么,没有新闻自由,民主本身就无法存在。”政治文明也罢,法制社会也罢,首先都应当是波普所说的“开放的社会”。
  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为“第四权力”,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当然西方的新闻自由有其双重标准,这在“7·5事件”的报道上及对我国很多新闻的报道上足以显示其真实的面目。所以,我们不能盲目崇拜西方的新闻自由,而是要还新闻以真实的面目。
  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以从未有过的自由和开放傲居于世,任何个人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自由选择和发布信息。有人说,网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然而,新闻自由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它被不同的利益主体利用从而产生的社会效果各不相同,在新闻道德与公信力在网络传播中仍然缺乏的今日,如何有效地运用新闻自由并与建设法治国家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网络社会决定了新闻自由
  现代社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的大众传播媒体,凭借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几乎全面包容甚至超越了传统大众传播媒体。当今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民,社会大众以各种各样的身份现身网络,着力描述社会生活和新闻事件,尽情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言论。我国2005年9月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新闻的定义有了新的拓展:即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将时政类网络新闻栏目、BBS、短信等都列入了网络新闻的管理范围。许多非新闻单位和人员都积极开展新闻报道活动,从而拓展了新闻报道的主体范围,这使得业余与专业之间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
  网络条件下,新闻自由是一种更广泛的新闻自由,这就决定了新闻必须自由,否则,将和这样的一个网络社会背道而驰。
  传播新闻的自由。在网络上,通过TCP/IP连接,每台电脑都处在平等的地位,每个因特网的用户都既是传播者又是接收者。其本质在于鼓励个性的自由张扬,抵制世俗的压制和权威。早在1995年年初日本阪神大地震时,就出现了震区普通百姓绕过政府的新闻控制机制直接向世界各地的新闻传播机构发布真实情况的信息和照片的行为,普通公民直接参与新闻的大众传播过程的脚步由此迈出。进入21世纪以后的这些年,无论是在美国“9·11”事件中,还是在伦敦地铁爆炸案中;无论是在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还是在蔓延世界许多国家的甲型流感事件中,我们都看到了大量普通公民直接向全社会发布信息的事实,尤其是随着全新的网络传播形式——博客,以及依托于移动通信技术的手机短信的出现,使得新闻传播的自由越来越广泛。
  接受新闻的自由。传统媒介的新闻传播是要受到各方面的势力所制约的。美国新闻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的卢因就曾提出“把关人”理论,他认为信息传媒中有大量的信息“把关人”存在,符合“把关人”价值标准的新闻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传播学家怀特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闻选择的把关模式,他认为,社会上到处都是新闻素材,新闻报道不能只是“有闻必录”,而要有选择地传播新闻。
  解读新闻的自由。传统的新闻传播是在受众方大致确定与受众方反应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传播的,而受众方对新闻的解读往往会受到其身份或者对社会的影响而有所限制。德国学者伊丽莎白·内尔-纽曼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沉默的螺旋”理论,她认为,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大众传媒所持的观点在社会上占据相当强的优势,对受众造成一定的压力,受众在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时,总要对周围的传播环境进行观察与了解,审视已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和行为模式,当发现自己的意见属于主流意见时,受众便会坦然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想法;反之,当发现自己的意见与想法属于少数弱势意见时,因为人都惧怕自己的观点与众不同而受到社会的孤立,就会屈从于周围的压力而保持“沉默”,逐渐放弃了原来的想法和观点,这是因为人的“社会天性”是害怕孤立而受到社会的惩罚。
  新闻自由必须在法治的环境下构建
  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新闻自由也不例外。自由如果没有节制将成为一种侵权的工具,进而也就发挥了“双刃剑”暴力的一面,如同原联邦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在他的《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一书中所坚持的,“如果不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原则,就没有哪种民主制度、哪种开放社会能够长期维持下去——这种双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人”。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隐私权。法治国家中,公民最基本的人权除了新闻自由表达权利外,还有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尤其是当今网络媒介的迅速发展,新兴电子政务的普及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使网络信息化社会日渐形成,公众的知情权得到空前的保障和实现,它意味着一个平等开放的市民社会的来临。在法治国家中,作为权利相对者的政府,不仅负有向公民公开自身活动的义务,还负有为社会大众搭建一个公正公开公平制度平台的义务,使公众在法律规范内能自由地选择个人的生活方式,也能自由获取各人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所有媒介包括网络传播都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意见的表达权,使公众实现其对所生存社会的“应知”和“实知”的权利,并以此对政府以及其他部门进行舆论监督,这是公共媒体责无旁贷的公众角色和社会责任。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日益依赖,网络环境下忽视个人隐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网络传播侵权更无法得到有效规避,隐私权问题已日益成为网络时代的最大法律问题之一。
  隐私权是一切自然人享有的其不愿示之于众的一种人格支配权,任何他人包括政府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否则便构成了侵权。在社会生活中,新闻媒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至关重要。在当下多元文化与信息开放的网络时代,这种矛盾冲突更为广泛。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便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典型例子,如同超级模特辛迪·克劳馥所言,假如有陌生人敲门,我是不会开门的,但如果有人拥有了你的E-mail地址——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他们就能不经许可却轻而易举地闯入你的卧室。由于历史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意识还非常淡薄,国家相关的立法也涉之甚少。当然,基于网络信息空间广、容量大、传输快,单纯依靠政府通过立法保护隐私权,尤其是网上隐私权已远远不够。对于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来说,自上而下的自觉行为与自上而下的强制行为同样是必要的。因此,引导网络行业自律亦相当重要。
  新闻自由与知识产权。“网络是基于信息共享建立起来的,所有网的子网可以在彼此免费的情况下获得别人的信息,同时也要无偿地为网络提供资源,否则,就没有网络”。因此,信息共享是网络的根本特征。然而信息共享不代表没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1999年,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6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一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本案被认为是中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自本案开始,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开始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网站转发其他网站的新闻信息,既不付费,也不标明出处;一些自由撰稿人把网络媒体提供的信息加以改头换面,甚至从网上下载后只字不改就署上自己的大名在报刊上发表;有的网站未经原出版机构和作家本人授权就将许多作家的作品全文上载……所有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知识产权(出版权和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要依法保护公众的著作权,使新闻自由与著作权能够在网络社会中和谐前进。
  新闻自由与事实真相。“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的真实性一直是人们公认的一条普遍原则。新闻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另一方面是指新闻传播者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和评价。一段时间以来,主动造假的行为在新闻业内已不是新闻。沸沸扬扬的“华南虎”事件,便是新闻制造者所导演的一场闹剧。这些虚假新闻一旦在某一网络媒体上出笼,就很快会出现在一些报摘类媒体和信息集萃类节目中。这样,以讹传讹并经过一些媒体的推波助澜后,很快就会产生传播学中的“共鸣效果”,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形成舆论一边倒的“雪崩现象”,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网络媒体存在的终极理由就是其必须做到真实、公正、准确、及时,这些缺一不可,如果只是一味追求新闻的时效性与轰动性,牺牲真实性,则必然导致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影响网络媒体的发展,导致整个新闻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和信息体系的坍塌。因此,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网站新闻信息采制发布的审查把关制度,严厉地打击了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造谣惑众的行动,增强网络从业人员的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亦相当重要。
  法律规范的颁布及贯彻实施。我国对新闻监督的限制虽没有法律规范,但对新闻监督的限制逐渐出台,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均对新闻记者在法庭上的采访行为进行了规范,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要求新闻工作者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当然,这些都只是对部分行业通过规则的规范,依然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但我们从此也能看到新闻自由法律规范出台的前景,我们希望尽早地完成对新闻限制的立法,更好地保护新闻自由,使其成为公众获得真实信息的一面旗帜。
  结语
  总之,我国在努力构建法治社会,其内涵海纳百川,但新闻自由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及对社会进步的影响将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所以,用法治构建新闻自由,才能凸显权利必须保护的本质,也才能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及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旭东:《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新闻知识》,2010(3)。
  2.赫尔穆特·施密特[德]著:《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黄鹂:《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07(2)。
  4.张品良:《网络传媒对经典新闻传播理论的冲击》,《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
  5.黎海福:《网络传播条件下的新闻舆论与“把关人”的角色转变》,《财经界》,2007(9)。
  (作者单位:张旭东,西京学院;冯艳霞,内蒙古乌海市黄河村镇银行)
  编校: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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