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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关系的平稳是社会安定的基础。然而,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而“第三者”的介入往往是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法律上看,“第三者”介入正常婚姻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配偶权是值得我們关注的,当“第三者”故意侵害配偶权时,应进行相应法律惩戒。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4-01
作者简介:李元(1992-),男,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和谐美满的婚姻是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基础。家庭的和睦也意味着社会的和谐。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需求上升的同时,精神文明却被忽略了,道德的基准也越发不如以前。2014年国家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的离婚数量达到了创历史新高的350万对,相比2008年,这个数字与之相比增加了近125万对,仅仅5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50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婚外恋的情况导致的离婚比例达到了40%。这也从侧面看出了当今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小三”的介入,而破坏了美满的家庭。
从以上项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比例呈上升趋势,导致离婚的主要诱因是有第三者插足婚姻。因为第三者的干涉,导致种种社会问题,道德问题也越发严重。一来会影响正常家庭的延续,破坏家庭和睦;二来会引发一系列因感情而产生的犯罪。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和道德问题,是值得我们大家去研究探讨的。
二、第三者的界定
通常我们认为,第三者指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发生性关系的人,具体行为主要表现重婚,同居和通奸。第三者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者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2、第三者是自愿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人。3、在主观心理活动上,第三者往往是存在故意的因素,即明知道他人是有配偶的,但还是与之发生性关系。4、同有配偶人发生性关系的第三者不以异性为限。从侵害配偶权利上看,第三者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忠实请求权、相互扶助权、同居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
三、配偶权概况
(一)配偶权的定义
我国目前没有对配偶权相关的定义,但对于配偶权的一些问题基本都达成了一致的共识。关于配偶权的定义,主要强调的是忠实义务,也是配偶权的核心。笔者认为配偶权指的是存在着合法婚姻关系夫妻,基于他们的配偶关系而产生的,属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独立专属的,以配偶的身份为客体的一种身份权。
(二)配偶权的性质
学说认为配偶权具有双重性质,首先是配偶权的相对性;配偶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为配偶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权利义务也随之丧失。所以配偶权对于夫妻之间是具有相对性。其次,配偶权还表现出应有绝对性,因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的以配偶关系存在的身份利益,是专属于权利人的,对于除夫妻之外的所有不特定对象展现出了其排他性,对世性的特点,其他任何人都不可干涉和侵犯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如配偶权中的,夫妻双方互护忠实义务,该忠实义务不仅是对配偶双方产生约束,同时也约束着除了配偶的其他不特定任何人。而典型的因第三者明知他有配偶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实为是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
四、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解析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同时还存在着侵权,因为第三者的出现,往往会给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家庭和身心带来巨大的精神痛楚。仔细分析第三者破坏婚姻的行为是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首先,由于第三者侵犯了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因具有违法性;其次,配偶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性行为,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的忠实请求权,给受害方配偶带来巨大的家庭危机和精神打击,所以损害事实是存在的。再来,因第三者“闯入”正常婚姻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家庭的破坏,侵犯配偶权,之间的关联因果关系存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必须是故意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存在恶意。最后,第三者与存在过错一方的配偶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两人共同侵权行为。综上,我们可以根据侵权法理论得出,第三者故意与过错方配偶发生性关系,破坏家庭的行为构成侵害配偶权,且是共同侵权。
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建议
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直接归责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就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表现,结合其所违反的法律,应予以法律制裁,维护无过错方配偶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首先,建议应尽快完善修改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具体适用要件和范围,针对第三者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其次,至于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鉴于其侵犯的配偶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应当以赔偿损失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兼采《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由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导致无过错方配偶心理和精神的痛楚,应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
最后,鉴于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通奸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的婚姻关系,一定程度上给社会治安带来扰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参 考 文 献 ]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曾祥生.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J].法学评论,2014(6).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4-01
作者简介:李元(1992-),男,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和谐美满的婚姻是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基础。家庭的和睦也意味着社会的和谐。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需求上升的同时,精神文明却被忽略了,道德的基准也越发不如以前。2014年国家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的离婚数量达到了创历史新高的350万对,相比2008年,这个数字与之相比增加了近125万对,仅仅5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50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婚外恋的情况导致的离婚比例达到了40%。这也从侧面看出了当今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小三”的介入,而破坏了美满的家庭。
从以上项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比例呈上升趋势,导致离婚的主要诱因是有第三者插足婚姻。因为第三者的干涉,导致种种社会问题,道德问题也越发严重。一来会影响正常家庭的延续,破坏家庭和睦;二来会引发一系列因感情而产生的犯罪。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和道德问题,是值得我们大家去研究探讨的。
二、第三者的界定
通常我们认为,第三者指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发生性关系的人,具体行为主要表现重婚,同居和通奸。第三者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者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2、第三者是自愿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人。3、在主观心理活动上,第三者往往是存在故意的因素,即明知道他人是有配偶的,但还是与之发生性关系。4、同有配偶人发生性关系的第三者不以异性为限。从侵害配偶权利上看,第三者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忠实请求权、相互扶助权、同居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
三、配偶权概况
(一)配偶权的定义
我国目前没有对配偶权相关的定义,但对于配偶权的一些问题基本都达成了一致的共识。关于配偶权的定义,主要强调的是忠实义务,也是配偶权的核心。笔者认为配偶权指的是存在着合法婚姻关系夫妻,基于他们的配偶关系而产生的,属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独立专属的,以配偶的身份为客体的一种身份权。
(二)配偶权的性质
学说认为配偶权具有双重性质,首先是配偶权的相对性;配偶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为配偶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权利义务也随之丧失。所以配偶权对于夫妻之间是具有相对性。其次,配偶权还表现出应有绝对性,因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的以配偶关系存在的身份利益,是专属于权利人的,对于除夫妻之外的所有不特定对象展现出了其排他性,对世性的特点,其他任何人都不可干涉和侵犯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如配偶权中的,夫妻双方互护忠实义务,该忠实义务不仅是对配偶双方产生约束,同时也约束着除了配偶的其他不特定任何人。而典型的因第三者明知他有配偶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实为是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
四、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解析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同时还存在着侵权,因为第三者的出现,往往会给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家庭和身心带来巨大的精神痛楚。仔细分析第三者破坏婚姻的行为是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首先,由于第三者侵犯了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因具有违法性;其次,配偶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性行为,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的忠实请求权,给受害方配偶带来巨大的家庭危机和精神打击,所以损害事实是存在的。再来,因第三者“闯入”正常婚姻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家庭的破坏,侵犯配偶权,之间的关联因果关系存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必须是故意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存在恶意。最后,第三者与存在过错一方的配偶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两人共同侵权行为。综上,我们可以根据侵权法理论得出,第三者故意与过错方配偶发生性关系,破坏家庭的行为构成侵害配偶权,且是共同侵权。
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建议
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直接归责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就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表现,结合其所违反的法律,应予以法律制裁,维护无过错方配偶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首先,建议应尽快完善修改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具体适用要件和范围,针对第三者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其次,至于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鉴于其侵犯的配偶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应当以赔偿损失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兼采《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由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导致无过错方配偶心理和精神的痛楚,应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
最后,鉴于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通奸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的婚姻关系,一定程度上给社会治安带来扰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参 考 文 献 ]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曾祥生.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J].法学评论,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