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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经济业务、经营模式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其会计核算带来了影响和冲击,但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相关针对电商企业特征的会计准则制度,因此在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进行会计教学的过程中,要考虑到行业特殊性进行针对性教学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5万亿元,同比增长37.6%,增幅上升7.2个百分点;今年双十一当天全网总销售额由去年的143亿美元上涨至178亿美元。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剧增要求我们提高对电商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重视,但截止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种数字化、网络化及无形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张姝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问题探讨》一文中针对电子商务企业中会计核算及会计数据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制定一套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迫在眉睫。本文试从电子商务企业资产归属及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角度区别传统会计教学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企业资产归属
电商企业的会计主体是一个以Internet网为基础建立的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虚拟空间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完整的经济实体且不具备法人的资格,这与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相悖,导致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不清晰。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也就是会计核算的网络平台,是协调整合信息流、供货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为广大网上商家以及网络客户提供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上生存环境和商业运作空间。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成本,在传统会计的角度下,会计主体应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筹建期间计入在建工程,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转入固定资产。但对于电商会计而言,会计主体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网站在最终很有可能无法顺利建成,因而建议按照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最初筹建期间,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看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分别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期末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费用,待网站建成投入使用后将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数字产品的特点是具有商品的特性,但不具有实物形态,以出售为持有目的,但出售后版权和产权仍属于出让方。根据传统会计对存货及无形资产的定义,我们更倾向于将数字产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看作数字产品使用权的让渡。
二、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的确认时点
传统会计确认收入需要满足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转移给购物方的条件,对于电商企业而言,由于存在多种交易形式,收入确认时点也各不相同。电商交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付款发货、货到付款及第三方支付,付款发货指的是买方通过电商交易平台把货款转到卖方账户后,由卖方安排发货,是以卖方收到货款并发出货物的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点;货到付款指的是卖方发货后在买方收货时由快递公司代收买家货款,之后再由快递公司将货款转到卖方賬户,是以买家支付货款且快递公司办妥托收承付的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点;第三方支付指的是买家提交订单后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卖家在收到支付宝通知确认接收订单后,通过物流发出货物,买家在收到商品之后确认收货,同时支付宝将货款付给卖家,此时为收入的确认时点,卖家收到了货款,所有权转移到了买家。
(二)收入的确认金额
电子商务企业为了使消费者放心购买并增加自身信用,往往在销售过程中附有销售退回权,因而具有退货率高的交易特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相关的负债,对于能够合理预计退货情况的企业来说,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对于按照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实际发生退货时,若与估计一致直接冲减预计负债,增加库存商品,减少应收账款;若退回商品比预计要多,在冲减预计负债的同时需要继续冲减收入与成本;若退回商品比预计要少,说明销售当时多冲减了收入与成本,应将多冲减的部分恢复。对于不能合理预估退货可能性的企业,则应采用递延法,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相关的风险报酬并未完全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待退货期满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收入,只需冲减发出商品。
一些电商企业为吸引消费者再次光临或收藏店铺发放代金卷、优惠劵及积分卡等,目前对这些优惠券的处理方法因个人理解各不相同,有按销售折扣处理,有列为销售费用也有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为便于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横向比较,建议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优惠劵等促销手段实际上就是与顾客签订了一个再购物协议,当顾客再次消费并出示优惠劵或积分卡时按协议兑现折扣承诺,按照这种理解,对其会计核算即按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首先,在发放优惠券等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当顾客使用优惠劵时,代金劵金额就作为折扣金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在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电商企业均出台了一些白条购,唯品花等活动,大部分电商企业都具有零手续费分期付款的销售模式。对于电商企业,根据分期长短及是否免息,分为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和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模式通常是指分期超过3年,购货方需要支付一定资金成本的销售,合同价格高于公允价值,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合作价格作为应收账款分期收回,资金成本体现为合同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后续分期中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模式一般分期较短,合同价格即为正常市场销售价格,在发出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三、结语
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在大二时需要开设会计学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传统的会计教学方式及会计核算手段均不再适宜。通过对电商企业的调研分析,总结适合电商企业特点的会计核算方式,完善《票据法》中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能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的介绍,也便于电商企业改良会计核算方式,更精确的核算收入成本,划分资产负债,也更有利于税务相关部门的监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5万亿元,同比增长37.6%,增幅上升7.2个百分点;今年双十一当天全网总销售额由去年的143亿美元上涨至178亿美元。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剧增要求我们提高对电商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重视,但截止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种数字化、网络化及无形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张姝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问题探讨》一文中针对电子商务企业中会计核算及会计数据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制定一套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迫在眉睫。本文试从电子商务企业资产归属及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角度区别传统会计教学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企业资产归属
电商企业的会计主体是一个以Internet网为基础建立的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虚拟空间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完整的经济实体且不具备法人的资格,这与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相悖,导致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不清晰。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也就是会计核算的网络平台,是协调整合信息流、供货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为广大网上商家以及网络客户提供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上生存环境和商业运作空间。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成本,在传统会计的角度下,会计主体应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筹建期间计入在建工程,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转入固定资产。但对于电商会计而言,会计主体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网站在最终很有可能无法顺利建成,因而建议按照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最初筹建期间,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看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分别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期末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费用,待网站建成投入使用后将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数字产品的特点是具有商品的特性,但不具有实物形态,以出售为持有目的,但出售后版权和产权仍属于出让方。根据传统会计对存货及无形资产的定义,我们更倾向于将数字产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看作数字产品使用权的让渡。
二、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的确认时点
传统会计确认收入需要满足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转移给购物方的条件,对于电商企业而言,由于存在多种交易形式,收入确认时点也各不相同。电商交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付款发货、货到付款及第三方支付,付款发货指的是买方通过电商交易平台把货款转到卖方账户后,由卖方安排发货,是以卖方收到货款并发出货物的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点;货到付款指的是卖方发货后在买方收货时由快递公司代收买家货款,之后再由快递公司将货款转到卖方賬户,是以买家支付货款且快递公司办妥托收承付的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点;第三方支付指的是买家提交订单后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卖家在收到支付宝通知确认接收订单后,通过物流发出货物,买家在收到商品之后确认收货,同时支付宝将货款付给卖家,此时为收入的确认时点,卖家收到了货款,所有权转移到了买家。
(二)收入的确认金额
电子商务企业为了使消费者放心购买并增加自身信用,往往在销售过程中附有销售退回权,因而具有退货率高的交易特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相关的负债,对于能够合理预计退货情况的企业来说,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对于按照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实际发生退货时,若与估计一致直接冲减预计负债,增加库存商品,减少应收账款;若退回商品比预计要多,在冲减预计负债的同时需要继续冲减收入与成本;若退回商品比预计要少,说明销售当时多冲减了收入与成本,应将多冲减的部分恢复。对于不能合理预估退货可能性的企业,则应采用递延法,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相关的风险报酬并未完全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待退货期满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收入,只需冲减发出商品。
一些电商企业为吸引消费者再次光临或收藏店铺发放代金卷、优惠劵及积分卡等,目前对这些优惠券的处理方法因个人理解各不相同,有按销售折扣处理,有列为销售费用也有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为便于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横向比较,建议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优惠劵等促销手段实际上就是与顾客签订了一个再购物协议,当顾客再次消费并出示优惠劵或积分卡时按协议兑现折扣承诺,按照这种理解,对其会计核算即按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首先,在发放优惠券等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当顾客使用优惠劵时,代金劵金额就作为折扣金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在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电商企业均出台了一些白条购,唯品花等活动,大部分电商企业都具有零手续费分期付款的销售模式。对于电商企业,根据分期长短及是否免息,分为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和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模式通常是指分期超过3年,购货方需要支付一定资金成本的销售,合同价格高于公允价值,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合作价格作为应收账款分期收回,资金成本体现为合同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后续分期中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模式一般分期较短,合同价格即为正常市场销售价格,在发出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三、结语
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在大二时需要开设会计学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传统的会计教学方式及会计核算手段均不再适宜。通过对电商企业的调研分析,总结适合电商企业特点的会计核算方式,完善《票据法》中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能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的介绍,也便于电商企业改良会计核算方式,更精确的核算收入成本,划分资产负债,也更有利于税务相关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