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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丁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涉及调整人员规定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