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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利益是经济法的首要法益目标,本文尝试解释社会利益之法哲学概念和纯粹的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概念,以期提出一个更为贴近经济法实践的社会利益概念。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概念
正文:社会利益中的利益是指对人们存有好处的事物,这里的“利益”同时又是“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中的“利益”。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因而法律必然是以维护某种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法益而受到重视,即社会利益是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
1 社会利益的概念
社会利益的概念尚存争议。除开功利主义学派的观点,即“共同体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之外,我国学者亦存在较大分歧,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孙笑侠提出的“社会利益是全体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利益。其基本内容涉及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德两方面。”概念及其六条概括性的社会利益具体内容。第二种是以冯果、万江为代表学者对社会利益概念进行抽象的定义,即社会利益的概念包含“第一、社会物质财富的增进,此处所谓的增进是指有效率的量的增进,所谓的有效率是就增进之速度而言,无疑,以最快的方式取得财富总量的快速增长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基本意义所在;其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其目的在于所有或者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利益的实现”。第三种是由李昌麒及陈治提出的“社会利益乃经由不确定多数个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而落实于具体、现实的利益。从利益分配的角度上讲,社会利益本身不能用于分配或再分配,而是利益分配的结果。即社会利益是“利益结构的一个终结点”。
对于社会利益的概念,经济法学者从法哲学方向讨论已经较为清晰,我总结以上观点认为,社会利益的概念应当高度抽象概括,并包含以下内容:首先,依据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关系来看,社会利益的实现必然通过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实现,因此,社会利益概念应当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进行抽象,并如李昌麒和陈治所言为一个动态过程:其次,社会利益必然代表大多数人,但因为个体存在特性,社会利益并不能代表全部个体;最后,社会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应当包括精神利益。因此,我认为,个人利益应当概括为:社会利益,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中的共性利益的提取。
2 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
但是应当看见,社会利益的法哲学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意义较差,并且难免会涉及到超越经济法范畴的内容。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结构,适应不同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因而,应当创立专经济法社会利益的概念,并用经济法所包含的法律内容对其概念进行更为具体和贴近实践的解释。
在我国现有立法中,我们常常能够发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提法,如《民法通则》第7条中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法》、《票据法》中的相关内容,在《证券法》等经济法部门法中亦有明显体现。在这里,笔者认为依据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来看,“社会公共利益”常含有“国家利益”的成分,因而“公共利益”应当解释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共同上位概念,这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词汇体系中是合适并有说服力的。以此为前提。解释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的“社会利益”的概念,将更为清晰。
但从经济法角度来说,日本学者总结的社会利益概念包括以下几点内容:自由竞争秩序、对等交易权、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生产者消费者在内的国民经济整体的利益。我国学者王保树认为,因为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除市场管理法外的宏观经济管理法,因而社会利益初自由竞争和交易秩序外,亦应当包含国民经济利益。总结起来,我国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概念应当是指自由竞争和交易秩序及广泛的国民经济利益,即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两重含义。这样的概念较为合适现今中国经济法体系中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管理双重任务要求,并因其高概括性也能够得到较为广泛的接受。
我国现行经济法中各部门法都是在保护竞争和交易秩序的过程中,尽力维护国民经济均衡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利益的。因而在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概念中,第一位的利益要求是国民经济利益,并不支持因维护自由竞争和交易秩序而造成国民经济利益受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以劳动法、环境法为代表的社会法与传统经济法的分离,“国民经济利益”概念更为清晰,并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逐渐地被更多地用于代指“未来利益”。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法益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与民商法将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法益结构相区别。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概念
正文:社会利益中的利益是指对人们存有好处的事物,这里的“利益”同时又是“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中的“利益”。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因而法律必然是以维护某种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法益而受到重视,即社会利益是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
1 社会利益的概念
社会利益的概念尚存争议。除开功利主义学派的观点,即“共同体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之外,我国学者亦存在较大分歧,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孙笑侠提出的“社会利益是全体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利益。其基本内容涉及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德两方面。”概念及其六条概括性的社会利益具体内容。第二种是以冯果、万江为代表学者对社会利益概念进行抽象的定义,即社会利益的概念包含“第一、社会物质财富的增进,此处所谓的增进是指有效率的量的增进,所谓的有效率是就增进之速度而言,无疑,以最快的方式取得财富总量的快速增长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基本意义所在;其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其目的在于所有或者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利益的实现”。第三种是由李昌麒及陈治提出的“社会利益乃经由不确定多数个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而落实于具体、现实的利益。从利益分配的角度上讲,社会利益本身不能用于分配或再分配,而是利益分配的结果。即社会利益是“利益结构的一个终结点”。
对于社会利益的概念,经济法学者从法哲学方向讨论已经较为清晰,我总结以上观点认为,社会利益的概念应当高度抽象概括,并包含以下内容:首先,依据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关系来看,社会利益的实现必然通过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实现,因此,社会利益概念应当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进行抽象,并如李昌麒和陈治所言为一个动态过程:其次,社会利益必然代表大多数人,但因为个体存在特性,社会利益并不能代表全部个体;最后,社会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应当包括精神利益。因此,我认为,个人利益应当概括为:社会利益,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中的共性利益的提取。
2 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
但是应当看见,社会利益的法哲学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意义较差,并且难免会涉及到超越经济法范畴的内容。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结构,适应不同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因而,应当创立专经济法社会利益的概念,并用经济法所包含的法律内容对其概念进行更为具体和贴近实践的解释。
在我国现有立法中,我们常常能够发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提法,如《民法通则》第7条中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法》、《票据法》中的相关内容,在《证券法》等经济法部门法中亦有明显体现。在这里,笔者认为依据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来看,“社会公共利益”常含有“国家利益”的成分,因而“公共利益”应当解释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共同上位概念,这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词汇体系中是合适并有说服力的。以此为前提。解释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的“社会利益”的概念,将更为清晰。
但从经济法角度来说,日本学者总结的社会利益概念包括以下几点内容:自由竞争秩序、对等交易权、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生产者消费者在内的国民经济整体的利益。我国学者王保树认为,因为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除市场管理法外的宏观经济管理法,因而社会利益初自由竞争和交易秩序外,亦应当包含国民经济利益。总结起来,我国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概念应当是指自由竞争和交易秩序及广泛的国民经济利益,即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两重含义。这样的概念较为合适现今中国经济法体系中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管理双重任务要求,并因其高概括性也能够得到较为广泛的接受。
我国现行经济法中各部门法都是在保护竞争和交易秩序的过程中,尽力维护国民经济均衡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利益的。因而在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概念中,第一位的利益要求是国民经济利益,并不支持因维护自由竞争和交易秩序而造成国民经济利益受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以劳动法、环境法为代表的社会法与传统经济法的分离,“国民经济利益”概念更为清晰,并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逐渐地被更多地用于代指“未来利益”。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法益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与民商法将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法益结构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