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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报表造假不仅严重影响到股东权益,亦有损于国家经济发展。为及早发现公司财务舞弊事件,除赋予股东对财务报表的查核、审阅权外,还应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本文以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6.02条至第16.04条及《特拉华公司法》第220条为核心,介绍了美国股东账簿查阅权法律规范包括账薄查阅权权利主体、义务客体、查阅权范围、账薄查阅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