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太扳倒“火车不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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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古稀老母为其申请工伤死亡时,由于劳保部门和法院均认为火车不是机动车,导致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再审4次判决,均全部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牛拉、马拉的吗?”古稀之年的老母亲偏偏不信这个邪,坚持不停地上告、申诉,历经5年多终于艰难讨回公道。
  4月2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再审,并当庭作出了判决。
  
  女儿下班回家,不幸被火车撞死
  
  今年73岁的高荣梅老人,曾经是左邻右舍公认的福老太——儿女双全,儿孝女顺。然而,自2004年4月21日起,她的幸福恬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碎。
  这天晚上5点多钟,高荣梅接到在南京市尧化门附近铁路公寓当服务员的女儿吕明英的电话,说她错过了下午4点56分的57106次交通列车,只能等着晚上7点多钟的57108次交通列车下班回家了。电话中,高荣梅与女儿约定,等她回来开饭。
  时钟指向7点半,高荣梅把饭菜热了又热,但仍不见女儿回家。正当她准备下楼查看时,忽然电话铃声打作:女儿被火车撞伤,被送医院了。
  高荣梅一惊,当和儿子三步并作两步赶到医院时,吕明英因失血过多,不治而亡。
  原来吕明英乘交通列车到达南京火车站后,她和往常一样穿过铁道抄近路回到距离火车站不远的曹后村家中,但就在跨越铁道时,不幸被一辆突如其来的货运火车撞倒,生命定格在42岁。
  老年丧女,使高荣梅痛不欲生。女儿吕明英17岁顶替父亲的职,进入铁路系统上班,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機务段公寓里做服务员。日常生活中,吕明英对父母嘘寒问暖,十分孝敬,很长一段时间,高荣梅由于身体不好,腿脚不灵便,上下楼很不方便,吕明英得知后,每天不厌其烦地将母亲从六楼背上背下,为母亲求医抓药。然而,这么好的女儿转眼却与家人阴阳相隔了,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人悲伤凄惨的哭声令人无不动容。
  为了抚平老人的伤痛,吕明英生前的一位好友对高荣梅说,吕明英是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高荣梅一听,忙叫儿子写好报告,为吕明英申请工伤死亡。谁知道,这一申请,就是5年多时间,个中曲折辛酸,苦不堪言。
  
  两次行政认定四次法院判决,讨不回一纸工伤认定
  
  2005年3月4日,高荣梅接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南京市劳保局”)通知,说已对吕明英的工伤申请作出了认定,叫她来取认定书。
  高荣梅一听,急匆匆就往南京市劳保局赶。到达后,她接过认定书一看,差点晕了过去。南京市劳保局认为,吕明英是被火车撞击受伤致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款规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什么?火车居然不是机动车?!”高荣梅忙叫工作人员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文翻给她看,果然,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显然,火车是在轨道上行驶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而且火车也不是轮式车辆。
  “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马拉、牛拉的吗?”回到家后,高荣梅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南京市劳保局的解释。2005年4月,她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现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很快省劳动保障厅以“火车不是机动车”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南京市劳保局作出的认定。
  2005年7月,高荣梅聘请律师向南京市白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京市劳保局撤销对吕明英不是工伤的认定。庭上,审理此案的法官对高荣梅老年丧女的遭遇倍感同情,多次想寻找法律依据支持她的诉求,无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界定十分明确,最后只好以“火车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不属机动车”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高荣梅向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结果被维持原判。
  “汽车是机动车,而更有气势和威力的火车怎么可能不是机动车呢?”2006年1月,高荣梅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开庭再审时,她质问审判法官:“你说火车不是机动车,哪是什么车,难道是自行车不成?”
  法官面面相觑,无言以对,只能以“对照法律条文判案”为由,再次驳回了她的诉求。
  2007年1月,高荣梅步履蹒跚地来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继续申请再审。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等待,2008年初,南京市中级法院再审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审判法官对高荣梅说,除非请求立法机构更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否则很难胜诉。
  历经3年,经过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再审4次判决都未能讨到说法,原来信心百倍帮她打官司的律师此时已变得彻底灰心丧气了。经过一回回开庭、审理、再审,71岁高龄的高荣梅再也经不起折腾,病倒了。但是,病情一有好转,她强打起精神来到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申请省高院再审。
  江苏省高院接待人员对她说,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法律依据,否则省高院不会再审,即使省高院再审,也很难改判。
  
  古稀老母历经艰险,终于扳倒“火车不是机动车”之说
  
  2010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高荣梅在昏暗的灯光下不停翻看法律法规,正为寻找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而苦苦发愁。翻着翻着,她突然想看看字典里是怎么解释“机动车”的。
  “机动车就是机器开动的车子!”当翻到第581页词典里关于机动车的解释后,她大喜若狂。为了找到机动车的新的解释,她花了5年1800多个日日夜夜,真是太难了。
  第二天一大早,她带着汉语词典,来到江苏省高级法院,以找到新的关于机动车的解释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审监一庭的法官为老人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精神所感动,经过研究后,决定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上午,由省高院再审。
  省高院领导对此案的开庭再审十分重视,邀请了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来旁听。4月2日上午,高荣梅在儿子的搀扶下,走上法庭。由于前几次开庭接连败诉,很少有律师愿意代理此案了,这次,老人没有聘请律师,她和儿子一起准备当庭直接“舌战群儒”。
  庭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仍然咄咄逼人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将火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的。
  高荣梅当即反驳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未作解释,因此应按生活中普遍意义的“机动车”来理解。“机动车”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她出示《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机动车的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广义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狭义的,原审判决却依据该法对“机动车”的解释,类推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定义,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认定吕明英被火车撞死不属于工伤是法律适用错误。
  老人的反驳当即获得旁听席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频频点头。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见此,连忙又抛出另一个“撒手锏”: 吕明英当天下班回家可以走员工通道,并不一定要穿越铁道,她走的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能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的车祸。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下班合理路线发生车祸方可认定工伤的规定,仍然不能认定吕明英为工伤。
  高荣梅一听,气得差点跳了起来。她反驳说,不仅是吕明英一人,几乎所有的铁路职工下班后,都不会从南京站的大厅进出,而都是穿越铁路抄近路回家,只是自从吕明英出事后,那条路才被封掉。
  庭上,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肯让步。高荣梅要求合议庭改判,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维持原判,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
  休庭20分钟后,合议庭再次开庭,审判长臧静对此案直接宣判。
  关于本案所涉的事故是否发生在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合议庭评议认为,吕明英在下班途中穿越铁路线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但其行为目的是为抄近道回家,应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另被申请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无证据证明该事故发生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
  关于火车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内,合议庭评议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在对“机动车”用语进行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实际是根据该法的调整范围作了限缩性界定。该定义只适用于该法及其配套法规,故对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和合理解释,即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而原审判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为由,作出吕明英被火车撞伤致死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合议庭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最后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劳保局于2005年3月4日对吕明英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终于等来胜诉的判决,高荣梅喜极而泣,激动得好久说不出话来,不停地向法官席上的法官鞠躬致谢。
  
  法学专家高度评价,称赞司法以人为本理念
  
  坐在旁听席上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对改判决表示赞赏,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江苏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认为,该案的判决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典范。江苏省高院的这次判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的,并未突破现有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机动车作定义,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位法,这两条法规是“两家人”,而非“一家人”。以前车祸工伤认定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只管城市道路不管铁路”是错误的,以社会上大部分人认知的“火车是机动车”来重新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重新定义正是社会效果的体现;另外死者很不幸被火车撞倒身亡,根据铁路法规的规定,其一分钱也拿不到赔偿,而如今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魏律师还表示,该案的判决在江苏范围内对劳动部门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将来的立法也肯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建议,尽快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扩大“机动车”涵盖范围。现实当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是电动车。因此,就机动车的范围,应当以“驱动方式”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应認定为工伤。进而取消“机动车”这一限定词对工伤认定的限制,将工伤扩大到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所有意外伤害,包括列车、电动车、自行车、不慎摔倒、突发疾病等,并不会增加太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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