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需要“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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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的一天,生活在加拿大温哥华的心理咨询师费尔德玛打算穿过美国与加拿大的边境去接一位从西雅图国际机场赶来看望他的朋友。通过边境时,边境卫兵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了一下费尔德玛,搜索结果显示出一篇他所写的文章。这是费尔德玛在2001年时为一本交叉学科杂志所写的文章。文中,他提到自己在20世纪60年代曾服用过致幻剂LSD。
  因为这篇文章,费尔德玛被扣留了4个小时,其间还被采集了指纹,之后还签署了一份声明,内容大概是他承认自己约在40年前服用过致幻剂。而费尔德玛也因此不被准许再进入美国境内。
  费尔德玛是一位没有犯罪记录、拥有专业学识的加拿大人,他知道当年服用致幻剂确实违反了法律,但是他坚称自此再也没有服用过。当边境卫兵拦下他时,这件事已经过去快40年了。对于费尔德玛而言,那是他生命中一段早已远去的时光,一个已被社会遗忘了许久、与现在的他完全不相干的事情。
  可惜的是,互联网让社会丧失了遗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则是全方位的无遗漏的记忆。费尔德玛不得不为这种记忆付出代价。

“被遗忘”是否是一种权利


  3月26日,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表了一番言论,“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当然我们也要遵循一些原则,如果这个数据能让用户受益,他们又愿意给我们用,我们就会去使用它的。我想这就是我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基本标准”。此言一出,引起公众的关注和争论,部分公众认为这是不尊重个人隐私的说法。
  李彦宏“隐私换便利”言论言犹在耳,社交网络脸书(Facebook)便被爆出用户数据大量泄露的丑闻。4月4日,脸书承认,将在美国的8700万用户的数据错误开放给一家英国公司,因而作出了可能违法的处理方式,甚至可能影响了美国大选。4月9日,脸书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不得不赴美国国会参加听证会,进行了全面的道歉。
  从两次事件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公众对于自身在网络上的信息与痕迹已经开始关注,人们希望更加自主地使用自己的信息,而不是被他人利用。
  对于部分有“黑历史”或者不喜欢网络社交的人来说,他们则更希望自己的信息“被遗忘”。
  2015年,国内一名人力资源师向百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删除百度搜索结果中他与前东家联系在一起的词条。经过一年多的官司,百度公司胜诉。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国内首例“被遗忘权”的案件中,相关判决确认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
  “有人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践行被遗忘权的环境,这种意见是不适当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目前而言,国内没有相关法律,但不代表“被遗忘权”不能在国内生根发芽。
  “被遗忘权”,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个人信息的拥有主体基于隐私自主而拥有向个人信息收集者、发布者、索引者等,随时要求删除遗留在网络当中的各种有关个人的数字痕迹,从而使其被他人所忘记的权利”。
  类似的权利其实国内部分法律已有触及。“早在2005年6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就将‘删除’上升为一项权利,其中规定,在个人信息被非法储存以及当信息处理主体执行职责已无知悉该个人信息的必要时,该个人信息应当被删除。”杨立新说。2011年,工信部发布《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中规定,“当个人信息主体有正當理由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及时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
  而《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类似规定,针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尽管没有直接规定被遗忘权,但有被改造成为被遗忘权保护的接口的可能性。”杨立新认为。
4月9日,脸书创始人、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出席美国国会听证会,在书面证词中表示,该公司在阻止网络信息被滥用方面做得不够好,“这是我的错,我很抱歉”。(图片来源:CFP)

遗忘成了一件奢侈的事


  “在数字时代,或许人类发生的最根本的改变,就是记忆与遗忘原有平衡的反转。”英国学者、被誉为“大数据之父”的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所著的《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中表示,以往的社会,人们认为遗忘是不好的事情,鼓励人们记忆;但是进入数字时代,人们发现逐渐丧失了遗忘的能力,遗忘成为一件奢侈的事情。
  杨立新也表示,公开个人信息的社交方式成为当下的主流文化。“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中,随处可见轻狂的张扬文字、宣示爱情缠绵的照片,‘炫’的主题无处不在。而网络在收集和存储信息方面的无限空间性与永久性,又使得任何上传至网络上的信息都被毫无遗漏地保存在网络空间中。‘炫’的后果是,那些本以为早已远去、会被忘却的过去,搜索一下就会纷至沓来。由于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全球化发展,过去正如刺青一般深深地刻在数字的皮肤上,成为个人无法摆脱的印记。”
  比如《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中讲的美国一名实习教师史黛西·施耐德的故事。
  史黛西·施耐德是一位25岁的单身母亲,她最大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正式教师。但当她终于修满了所有的学分、通过了所有的考试、开始对未来的教师生涯充满美好憧憬的时候,她心仪的学校通知她,校方无法将她聘为学校的一名教师,理由是她的行为与一名教师不相称。
  史黛西感到一头雾水。后来才知道,校方指的是网上的一张照片。照片中的史黛西戴着一顶海盗帽,举着一个塑料杯喝东西。史黛西曾将这张照片放在MySpace她的个人网页上,并取名为“喝醉的海盗”。然而,史黛西实习的大学里一位教师发现了这张照片,并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校方。校方认为,网上的这张照片不符合教师这个职业,学生可能会因为看到教师喝酒的照片而受到不良影响。   于是,史黛西打算将这张照片从她的主页上删掉。但是,一切都已经太晚了。她的个人网页已经被搜索引擎编录了,即使自己从发布页上删除了照片,搜索引擎也能将这张照片显示出来。也就是说,互联网记住了史黛西想要忘记的东西。
  随后,史黛西控告了这所大学。她认为,首先,校方并不能证明瓶中装的饮品就是酒;其次,即使能够证明自己喝的就是酒,自己作为一名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单身母亲,早已达到了可以在私人聚会上饮酒的年龄;同时,她认为,校方并不能仅仅通过一张照片就断定她不会是一名称职的教师。但最终史黛西没能胜诉。

  其实,史黛西的故事重点不在于大学是否应该聘她为一名教师,而在于“遗忘”的重要性。
  “网络时代的留痕特性,使得任何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都可以在未来的任何时间内被任何人重新翻出以作为谴责的依据。信息主体无论如何积极、及时地解决问题、诚恳地纠正错误,不光彩的过去、曾经的批评与指责仍不可擦除地、完整地保存在网络之中,等待下一次被重新翻炒。”杨立新表示,人们迫切希望清除过往的负面信息,并且消除其对自身声誉的影响,对于积极改过自新的人来说,这种诉求是合理的。

网络时代的“被遗忘”指南


  3月10日,英国《每日邮报》报道,根据一家调查公司的报告,Facebook、Twitter等网络社交平台正在迎来一次“退出社交媒体”的潮流。其中,22%的退出用户表示,他们想保留更多的隐私。
  在国内,一些人也开始主动选择远离互联网的生活。比如作家二东,移居终南山下,尽量减少使用互联网,因为“上网会打乱看书、画画、练书法和晒太阳的时间”。又如豆瓣红人“豆瓣冷血才女”,将自己的账号注销,彻底离开了网络。因为她遭遇了严重的网络暴力的攻击,致使其真实信息遭到“人肉”,严重影响到了她的正常生活。
  那些自动远离网络的人可以避免网络带来的伤害,但那些不得不在网络世界继续活跃的人们呢,或者必须使用网络作为生活或工作的重要工具的人们呢?杨立新认为,在网络信息领域,“被遗忘权”可以作为“隐私权”的内容,予以法律保护。
  “被遗忘权作为仅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的一项权利,针对的应该是不恰当的、过时的、会导致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杨立新表示。
  比如,冈萨雷斯诉谷歌一案中,冈萨雷斯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而遭到法院强制拍卖房屋的报道,在拍卖结束十余年后仍然可以见于网络,就是过时的信息,冈萨雷斯有权选择被遗忘。不恰当的信息则包括错误的信息、发布时机不恰当的信息等,会导致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一般指的是信息主体已经纠正的负面信息。
  但是,网络上的信息浩若烟海,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可以适用被遗忘权。国外法学界认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的信息,不能被删除;出于历史、统计和科学研究的目的,也可以保留网络信息。
  比如,美国先后出台了《梅根法案》《杰西卡法案》等关于性犯罪者信息公开的法律,警方将性犯罪者的照片、体貌特征、住址等个人信息建档,并上传至互联网供公众查阅。性犯罪者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性犯罪者无权要求删除网络上关于他的性犯罪记录。
  “在将来的立法上,我国法律有必要对被遗忘权作出专门规定。在人格权制度发展的早期,人们更注重保护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人格权制度的研究重心逐步发展到有更多社会属性的精神性人格权方面。”杨立新说,可以考虑在编纂民法典时,在人格权法中,全面确认个人信息权,并规定被遗忘权。
  一些学者支持国内法律引入“被遗忘权”,也有学者对引入“被遗忘权”感到担忧。
  国内首例“被遗忘权”案主审法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被遗忘权”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网络社会是一个宽容的社会,每个人都会犯错。从法理上来说,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每个人都会有判断失误的时候,网络社会还是要保有一些宽容度,不能太苛刻。
  但是,“被遗忘权”的不合理性也在所难免。首先,中国既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信息数据保护条例,只能参照民事权利来看,而民事权利中没有“被遗忘权”。从法理的价值上看,“被遗忘权”确实与个人权利有关,但同时也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关。如果随便一个人都能把不光彩的历史抹掉的话,所有人便只会把自己最光彩的一面展现出来。
  因此,陈昶屹对“被遗忘权”一直持保留意见。“如果允许把过去抹掉的话,当然特别情况下是可以的,比如未成年人,在心智不成熟的时候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我是赞同的。但是从法理上来说,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从‘被遗忘权’抹去历史的角度来说,我不太赞同。”陈昶屹说。
  同时,“被遗忘权”还可能引发道德危機。虽然不光彩的网络痕迹可以抹掉,但从实质上来讲,其实是掩耳盗铃,只是让人们收集信息的过程变得更难,这些信息所承载的事实并没有改变。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要做了一件事,就一定会留下痕迹,完全擦掉痕迹是不可能的。
  从各种角度来看,“‘被遗忘权’(对国内法律来说)确实太超前了。”陈昶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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