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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引进对于提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心、防控系统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013年起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一直在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中被提及,今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及注册制的落实,更是极大地肯定了我国实施注册制的可行性,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注册制改革的进程正式进入实操阶段。随着注册制改革步伐的推进,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势必要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作为牵头者的保荐人的地位和重要性更为凸显,其“看门人”角色更需被重申。因此,对保荐人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法理基础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其基础上研究我国保荐人制度在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实属必要。本文也以此为根基,进而从保荐人内部选任、外部声誉机制以及与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三个维度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学理基础。本章从保荐人制度的背景知识入手,首先结合注册制改革的特点重申保荐人“看门人”角色的重要性,对保荐人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并对保荐人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其次,分析保荐人制度的法学理论与经济理论基础,探讨完善保荐人制度的理论与现实价值,为后文提供基本的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内地与香港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从中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尚待完善之处。第二章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法律问题剖析。本章从现实中我国保荐人制度尚待完善的即保荐人执业独立性、市场声誉机制、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关系三个问题入手。首先,在保荐人执业独立性方面,我国保荐人选任机制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委任和薪酬给付、工作内容、以及保荐代表人的离任都缺乏一定的公共控制;再次,在保荐人市场声誉机制方面,我国保荐人制度虽已形成初步的声誉机制,但保荐人行业垄断型极强,导致未形成完备的市场化声誉机制;最后,保荐人与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不清,从保荐人与监管部门、承销商、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四个维度探讨现存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规制与完善。本章针对上文提出的我国保荐人制度内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优化路径。第一,为保障保荐人执业的独立性,首先,从完善保荐机构的准入条件、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延长保荐人任职期限三个方面对保荐人资格加以明确;其次,借鉴我国香港与英美等地区的保荐人制度,保障保荐费用的透明化,以促进保荐人选任机制的公开性。第二,为完善我国保荐人声誉约束机制,重新审视发行人与保荐人委托代理关系,强化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从而优化注册制证券市场交易环境,并健全保荐人市场评价体系,以契合更为自由的注册制证券市场环境。第三,重构保荐人与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以勤勉尽责为中心,明晰保荐人与监管部门、承销商的关系,合理划分和分配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的责任范围,实现“独立执业、各用所长、各担其责、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