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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厦门市翔安区某镇政府与厦门市某公司签署合同,欲在该镇某村建设客货码头。合同约定,码头由公司全资投建。镇政府负责项目征地、征海工作.拆迁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公司承担。村民被告人张某殊得知建设该码头需征用村南面海域养殖地后.找到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镇政府征地测量小组成员的被告人张某江,向其许诺获得补偿款后要以1/3的补偿款作为好处费,张某江未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