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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引发血案,开发商脱责惹争议
4月11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丰泰裕田花园业主因维权被重伤害案,在东莞市法院(该院为基层法院——编者注)一审宣判。这一在粤港两地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曾于一个多月前公开开庭审理,是近年各大城市频发的因业主维权引发暴力流血事件中,又一例对簿公堂的典型案例。
令人瞩目的是,该案受害人不仅将矛头指向坐在被告席上被控伤害罪的吴康林,同时要求东莞丰泰集团董事长何锐平个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何锐平为东莞慈善会名誉会长,在2007年胡润百富榜上位列第397名。
但一审判决仅认定被告吴康林伤害罪名成立,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及人民币2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宣判后,该案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律师均向《财经》记者表示,判决书回避了关键问题,即对导致案件发生的背后主使者的追问。
业主维权被殴
东莞丰泰裕田花园血案发生于去年夏天。
2007年8月7日晚10时左右,东莞丰泰裕田花园开发商在小区中张贴《关于对小区规划车位实行长期定租的通告》称:从2007年8月8日起,小区地面车位、占用绿化带辟建的露天车位、山底防空洞车位等均向业主实行长期定租,业主一次性付款购得车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并称车位“数量有限,先到先得”,要业主到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
多数业主认为,此举是开发商欲在《物权法》实施之前,非法侵占租售业主车位。因为根据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属于业主所有。
该小区业主们经商议认为,依据《物权法》,丰泰裕田花园小区内的现有道路、绿地、幼儿园等设施属业主共有,其收益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任何手段、任何方式将道路、绿地加装锁具限制业主使用,并以地面车位形式向业主强迫出售、出租以牟取利益的行为均属非法。”
2007年8月8日中午,众多业主在小区中心广场自发聚集,希望开发商和物业处收回“长期定租”车位的做法。
8月8日傍晚,业主聚集到小区售楼部,质疑开发商和物业侵占车位侵害业主权益的做法。至晚上11时许,开发商代表答复业主“暂停定租,维持原状”。并答应于8月9日下午6时以前,书面公告通知撤销此前发布的“长期定租”通告。
但8月9日,开发商却再次张贴公告书,称其对该小区的规划车位拥有所有权,该小区的规划车位是“经我公司依法定程序向规划部门申报审批的”。当晚8时,业主再次聚集小区售楼处表示抗议,并要求与开发商见面。
此时,突然从丰泰花园酒店(开发商另一物业)冲出十几名身着黑衣的持械男子,对业主进行袭击。殴打完成后袭击者迅速撤离,但其中一人因被一中年女性业主死死抱住双腿无法逃脱,而成为惟一被抓获的行凶者。此人便是后来出庭的被告吴康林。
“替罪羊”争议
2008年2月25日,丰泰裕田花园案在东莞市法院开庭。据东莞市检察院当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8月9日,受害人伍秀东、余洪禄、朱勇等丰泰裕田花园业主,因不满该小区的开发商广东丰泰集团出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自发在小区内游行。当晚8时许,吴康林伙同“阿强”(另案处理)来到该小区,对业主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伍秀东刺成重伤(十级伤残),余洪禄、朱勇两人被刺成轻伤。后吴康林被在场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定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吴康林在庭审自辩时称,他与其他参与行凶者并不认识,只是事发当日下午才被一名叫做“阿强”的男子从广州找来,对当天事发细节,如“阿强”的真实身份、殴打业主的组织者、其他参与者的来历等,均表示不知情。而检方起诉书中称,吴行凶时不满18岁。
对此,受害人伍秀东及余洪禄的代理律师对公诉及侦查机关极为不满。因公安机关对吴的身份及年龄核查均凭其自报,并仅因吴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没有答复调查函,便放弃对吴真实年龄及身份的核实。
检察机关当庭反驳称,全国每年有40%的调查函是得不到回复的,且犯罪嫌疑人户口在湛江,东莞至湛江有近600公里之遥,成本太大。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质疑:“涉及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年龄是决定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且湛江、东莞同在广东省内,仅因为成本原因便不核实难以理解。”
此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坐在旁听席上的吴康林家属突然掏出了户口本及吴康林的身份证,以证实吴的身份及年龄。被害人代理律师更表示不解:为何警方及检方千辛万苦无法得到的东西,现在竟如此容易地在现场出现?
被害人代理律师同时对身份证明表示怀疑:“那天吴康林一被抓到,便被警方用衣服蒙住了头,我们无法断定这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就是那天的行凶者。”而那个“阿强”在起诉书中被表述为“另案处理”,但实际上,此人真实身份至今都未确认,更没有归案。
庭审后半程,公诉机关退庭,程序进入民事赔偿部分。两位被害人——伍秀东及余洪禄分别提起48万元和31万元的赔偿请求,要求吴康林、东莞丰泰集团董事长何锐平、广东丰泰集团下属物业公司董事长朱伟锋三被告连带赔偿。
2008年2月25日当天下午庭审即将结束时,法官问吴康林是否愿意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时,吴康林喃喃道:“我和他们并不认识,我只是打了一拳,打的也不是他(被害人),我只是被朋友叫来打架的。”其辩护律师则参照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观点表示:“吴康林只是替罪羊,让他来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是否公平?”
开发商一审脱责
作为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业主维权被伤害案又一例代表性案件,丰泰裕田花园案法理上的关注点在于其效仿美国辛普森案,在刑事部分无充分证据追究开发商责任情况下,依据民事证据比例原则,将民事赔偿责任人指向开发商。
针对为何将东莞丰泰集团董事长何锐平列为被告,被害人代理律师李劲松解释,目前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何锐平是此次事件幕后指使,在无法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现实下,可以根据民法相关原理,要求因事件受益的何锐平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李提供的证据显示,此次停车场出售款项均打入丰泰集团老板在东莞市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户名为“何锐平”。 而何锐平作为开发商的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和本雇佣凶杀人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的直接受益者,其依法应承担对本案受害人,也即原告伍秀东及余洪禄的赔偿责任。
据悉,开发商已私下就受害人的住院费用与医院结账,但拒绝将发票提供给受害人做为证据。
案发后,丰泰裕田花园开发商立即向东莞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要求补办小区规划方案变更批准手续,但直至2007年9月25日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发布《关于虎门裕田小区规划方案的公示》,亦并未正式批准在该小区山顶公园增加地下车库的规划方案变更申请。被害人据此认定开发商强行侵占地面车位,其出售山顶车库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存疑。
在庭审中,何锐平的代理律师曾表示,此案并无证据证明何锐平与受害人被人行凶有直接联系,故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2007年8月9日前小区规划方案是否已获批准的询问,何表示与该案无关,不予回答。
据《财经》记者了解,何锐平为东莞虎门本地人士。工商材料显示,丰泰集团前身是1982年由政府出资49万元组建设立的“东莞县太平房管所建筑工程队”,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6年发展为注册资金500万元的“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公司”。此后四年间,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企业变更和产权转换,相关资产于2000年最终成为何锐平的个人资产,何也自此进入财富积累快车道。
至2004年1月18日,何锐平旗下公司已控投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中莹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2007年,何锐平首次现身胡润百富榜,名列第397位。
2008年 4月11日,东莞市法院对丰泰裕田花园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吴康林受人指使故意致人伤害,判处吴康林有期徒刑两年。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书称,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包括丰泰开发商何锐平在内的其他人参与了此次对业主的伤害行为,故原告要求何锐平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判定由吴康林一人承担对两原告的赔偿,共计20万元; 判定吴康林赔偿伍秀东190270元,赔偿余洪禄10290元,但对两人提出的各30万元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4月18日,吴康林辩护律师刘治飞向《财经》记者确认,吴已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首先,判决书中没有对本案事实进行分析,只是用“漠无国法,受人唆使”等空洞的词语代替了对事实真相的追问。其次,本案中殴打业主的有二三十人以上,吴康林与其中绝大多数并不认识,无故意联络,不构成共犯,且无证据证明两被害人受过吴的殴打。
被害人伍秀东、余洪禄及其代理律师也告知《财经》记者,他们已提起上诉。在要求警方继续追拿本案其他主犯的同时,被害人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引发本案的丰泰花园事件的直接受益人就是何锐平,其应该负责民事赔偿。
据《财经》记者了解,类似丰泰裕田花园这种因业主维权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并引发流血冲突的案件,近年來呈频发趋势。仅在广州市范围,2006年至今已有四起重大诉讼。
这些案件,最终法院认定的承担责任者均为直接施害人,或个别物业管理人员,未涉及开发商。
“我们本希望通过丰泰案能够使(此类案件的)直接受益人——开发商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但现在看来,这个目标没有实现。”丰泰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黎雄兵说。
4月11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丰泰裕田花园业主因维权被重伤害案,在东莞市法院(该院为基层法院——编者注)一审宣判。这一在粤港两地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曾于一个多月前公开开庭审理,是近年各大城市频发的因业主维权引发暴力流血事件中,又一例对簿公堂的典型案例。
令人瞩目的是,该案受害人不仅将矛头指向坐在被告席上被控伤害罪的吴康林,同时要求东莞丰泰集团董事长何锐平个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何锐平为东莞慈善会名誉会长,在2007年胡润百富榜上位列第397名。
但一审判决仅认定被告吴康林伤害罪名成立,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及人民币2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宣判后,该案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律师均向《财经》记者表示,判决书回避了关键问题,即对导致案件发生的背后主使者的追问。
业主维权被殴
东莞丰泰裕田花园血案发生于去年夏天。
2007年8月7日晚10时左右,东莞丰泰裕田花园开发商在小区中张贴《关于对小区规划车位实行长期定租的通告》称:从2007年8月8日起,小区地面车位、占用绿化带辟建的露天车位、山底防空洞车位等均向业主实行长期定租,业主一次性付款购得车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并称车位“数量有限,先到先得”,要业主到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
多数业主认为,此举是开发商欲在《物权法》实施之前,非法侵占租售业主车位。因为根据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属于业主所有。
该小区业主们经商议认为,依据《物权法》,丰泰裕田花园小区内的现有道路、绿地、幼儿园等设施属业主共有,其收益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任何手段、任何方式将道路、绿地加装锁具限制业主使用,并以地面车位形式向业主强迫出售、出租以牟取利益的行为均属非法。”
2007年8月8日中午,众多业主在小区中心广场自发聚集,希望开发商和物业处收回“长期定租”车位的做法。
8月8日傍晚,业主聚集到小区售楼部,质疑开发商和物业侵占车位侵害业主权益的做法。至晚上11时许,开发商代表答复业主“暂停定租,维持原状”。并答应于8月9日下午6时以前,书面公告通知撤销此前发布的“长期定租”通告。
但8月9日,开发商却再次张贴公告书,称其对该小区的规划车位拥有所有权,该小区的规划车位是“经我公司依法定程序向规划部门申报审批的”。当晚8时,业主再次聚集小区售楼处表示抗议,并要求与开发商见面。
此时,突然从丰泰花园酒店(开发商另一物业)冲出十几名身着黑衣的持械男子,对业主进行袭击。殴打完成后袭击者迅速撤离,但其中一人因被一中年女性业主死死抱住双腿无法逃脱,而成为惟一被抓获的行凶者。此人便是后来出庭的被告吴康林。
“替罪羊”争议
2008年2月25日,丰泰裕田花园案在东莞市法院开庭。据东莞市检察院当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8月9日,受害人伍秀东、余洪禄、朱勇等丰泰裕田花园业主,因不满该小区的开发商广东丰泰集团出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自发在小区内游行。当晚8时许,吴康林伙同“阿强”(另案处理)来到该小区,对业主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伍秀东刺成重伤(十级伤残),余洪禄、朱勇两人被刺成轻伤。后吴康林被在场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定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吴康林在庭审自辩时称,他与其他参与行凶者并不认识,只是事发当日下午才被一名叫做“阿强”的男子从广州找来,对当天事发细节,如“阿强”的真实身份、殴打业主的组织者、其他参与者的来历等,均表示不知情。而检方起诉书中称,吴行凶时不满18岁。
对此,受害人伍秀东及余洪禄的代理律师对公诉及侦查机关极为不满。因公安机关对吴的身份及年龄核查均凭其自报,并仅因吴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没有答复调查函,便放弃对吴真实年龄及身份的核实。
检察机关当庭反驳称,全国每年有40%的调查函是得不到回复的,且犯罪嫌疑人户口在湛江,东莞至湛江有近600公里之遥,成本太大。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质疑:“涉及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年龄是决定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且湛江、东莞同在广东省内,仅因为成本原因便不核实难以理解。”
此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坐在旁听席上的吴康林家属突然掏出了户口本及吴康林的身份证,以证实吴的身份及年龄。被害人代理律师更表示不解:为何警方及检方千辛万苦无法得到的东西,现在竟如此容易地在现场出现?
被害人代理律师同时对身份证明表示怀疑:“那天吴康林一被抓到,便被警方用衣服蒙住了头,我们无法断定这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就是那天的行凶者。”而那个“阿强”在起诉书中被表述为“另案处理”,但实际上,此人真实身份至今都未确认,更没有归案。
庭审后半程,公诉机关退庭,程序进入民事赔偿部分。两位被害人——伍秀东及余洪禄分别提起48万元和31万元的赔偿请求,要求吴康林、东莞丰泰集团董事长何锐平、广东丰泰集团下属物业公司董事长朱伟锋三被告连带赔偿。
2008年2月25日当天下午庭审即将结束时,法官问吴康林是否愿意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时,吴康林喃喃道:“我和他们并不认识,我只是打了一拳,打的也不是他(被害人),我只是被朋友叫来打架的。”其辩护律师则参照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观点表示:“吴康林只是替罪羊,让他来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是否公平?”
开发商一审脱责
作为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业主维权被伤害案又一例代表性案件,丰泰裕田花园案法理上的关注点在于其效仿美国辛普森案,在刑事部分无充分证据追究开发商责任情况下,依据民事证据比例原则,将民事赔偿责任人指向开发商。
针对为何将东莞丰泰集团董事长何锐平列为被告,被害人代理律师李劲松解释,目前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何锐平是此次事件幕后指使,在无法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现实下,可以根据民法相关原理,要求因事件受益的何锐平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李提供的证据显示,此次停车场出售款项均打入丰泰集团老板在东莞市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户名为“何锐平”。 而何锐平作为开发商的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和本雇佣凶杀人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的直接受益者,其依法应承担对本案受害人,也即原告伍秀东及余洪禄的赔偿责任。
据悉,开发商已私下就受害人的住院费用与医院结账,但拒绝将发票提供给受害人做为证据。
案发后,丰泰裕田花园开发商立即向东莞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要求补办小区规划方案变更批准手续,但直至2007年9月25日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发布《关于虎门裕田小区规划方案的公示》,亦并未正式批准在该小区山顶公园增加地下车库的规划方案变更申请。被害人据此认定开发商强行侵占地面车位,其出售山顶车库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存疑。
在庭审中,何锐平的代理律师曾表示,此案并无证据证明何锐平与受害人被人行凶有直接联系,故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2007年8月9日前小区规划方案是否已获批准的询问,何表示与该案无关,不予回答。
据《财经》记者了解,何锐平为东莞虎门本地人士。工商材料显示,丰泰集团前身是1982年由政府出资49万元组建设立的“东莞县太平房管所建筑工程队”,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6年发展为注册资金500万元的“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公司”。此后四年间,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企业变更和产权转换,相关资产于2000年最终成为何锐平的个人资产,何也自此进入财富积累快车道。
至2004年1月18日,何锐平旗下公司已控投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中莹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2007年,何锐平首次现身胡润百富榜,名列第397位。
2008年 4月11日,东莞市法院对丰泰裕田花园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吴康林受人指使故意致人伤害,判处吴康林有期徒刑两年。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书称,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包括丰泰开发商何锐平在内的其他人参与了此次对业主的伤害行为,故原告要求何锐平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判定由吴康林一人承担对两原告的赔偿,共计20万元; 判定吴康林赔偿伍秀东190270元,赔偿余洪禄10290元,但对两人提出的各30万元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4月18日,吴康林辩护律师刘治飞向《财经》记者确认,吴已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首先,判决书中没有对本案事实进行分析,只是用“漠无国法,受人唆使”等空洞的词语代替了对事实真相的追问。其次,本案中殴打业主的有二三十人以上,吴康林与其中绝大多数并不认识,无故意联络,不构成共犯,且无证据证明两被害人受过吴的殴打。
被害人伍秀东、余洪禄及其代理律师也告知《财经》记者,他们已提起上诉。在要求警方继续追拿本案其他主犯的同时,被害人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引发本案的丰泰花园事件的直接受益人就是何锐平,其应该负责民事赔偿。
据《财经》记者了解,类似丰泰裕田花园这种因业主维权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并引发流血冲突的案件,近年來呈频发趋势。仅在广州市范围,2006年至今已有四起重大诉讼。
这些案件,最终法院认定的承担责任者均为直接施害人,或个别物业管理人员,未涉及开发商。
“我们本希望通过丰泰案能够使(此类案件的)直接受益人——开发商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但现在看来,这个目标没有实现。”丰泰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黎雄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