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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多个省市实行了官员问责制度。应该说对主要官员问责,相对原来“权力无限制、责任不明晰”以及“集体负责”、“交了学费”等毫无责任感的提法,是历史的进步。
不过,我国目前所实行的问责制仍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民意监督必须通过上级领导的认可才能发挥作用,实际上会使问责效果大打折扣。
在我国的行政传统中,官员的权力和权威主要源于上级,被问责的官员是否负责、是否辞职均由上级决定,公众的意见较难产生实质性影响。这很容易引出另一个问题:谁来“问责”上级?是更大的“上级”吗?那岂不是越往上责任越轻?即使在中央部委办一级,也存在责任无人担负的现象。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连续数年掀起“审计风暴”,指出一些中央部门在财政管理中违规违纪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包括公款消费、公款私用和严重的浪费。这些属于纳税人的国家财产消失不见,竟没有一个人为此负相应的责任——没有官员因此辞职,甚至连个处分都没有。如果上级机关自己都不必承担责任,如何谈得上“问责”下级机关?
从政府运行的规律看,权力问责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并非仅仅上级领导加强对下级机关的“责问”就可以实现。问责制度的真正作用是令决策官员重视民意诉求,在政策失误时负起政治责任。在这种制度下,虽然人事任免决定由上级长官做出,但提出建议、施加压力的主体却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在这样的问责制下,主要官员才会更加注重民意、争取民意。
其实,真正对政府实施的监督多来自政府外部——如立法、司法、舆论和选举监督等。要使问责制充分发挥功能,引入更多的民主监督机制其实更有效: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务人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行使,要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切实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应把自下而上的社会压力显性化、扩大问责主体的范围,以全社会的监督做问责的后盾。我们今天称道的问责制度,其实是在民主监督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行政机构的自我调整,以适应这个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有民意压力的社会现实。即便如此,要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容易。它需要将行政问责体系化、制度化,通过多渠道的监督才能略收监督之效。具体说来:
首先,强化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制度。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中普遍缺乏相应的问责法律法规。如果有法规的硬性约束,只要令不行、禁不止就要追究责任,不一定出了事才“问责”,将大大提高问责的效率。
其次,问责情形必须细化。目前一些地方的问责法规就把一些模糊的官员评价标准细化到具体行为,把责任细化到具体负责人。不言而喻,责任的明确化将极大地强化问责效果。
再次,问责涉及的责任人必须依法公开处理。为此要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引发重大损失的行政行为,以及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权限。
最后,建立多方问责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和社会评价机制。在现有条件下,问责的主体应扩大为包括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媒体甚至人民的直接参与等等,这样对行政首长的监督才更全面。毕竟,只有完善的民主制度,才能孕育真正的政治问责文化。
在政府的外部民主监督一时还无法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行政问责的制度化、体系化,实行有针对性的问责举措,可以令决策官员重视民意诉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决策失误时负起政治责任,不能再以公务员终身制作挡箭牌,这是问责制度的最大价值所在。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师、博士)
不过,我国目前所实行的问责制仍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民意监督必须通过上级领导的认可才能发挥作用,实际上会使问责效果大打折扣。
在我国的行政传统中,官员的权力和权威主要源于上级,被问责的官员是否负责、是否辞职均由上级决定,公众的意见较难产生实质性影响。这很容易引出另一个问题:谁来“问责”上级?是更大的“上级”吗?那岂不是越往上责任越轻?即使在中央部委办一级,也存在责任无人担负的现象。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连续数年掀起“审计风暴”,指出一些中央部门在财政管理中违规违纪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包括公款消费、公款私用和严重的浪费。这些属于纳税人的国家财产消失不见,竟没有一个人为此负相应的责任——没有官员因此辞职,甚至连个处分都没有。如果上级机关自己都不必承担责任,如何谈得上“问责”下级机关?
从政府运行的规律看,权力问责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并非仅仅上级领导加强对下级机关的“责问”就可以实现。问责制度的真正作用是令决策官员重视民意诉求,在政策失误时负起政治责任。在这种制度下,虽然人事任免决定由上级长官做出,但提出建议、施加压力的主体却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在这样的问责制下,主要官员才会更加注重民意、争取民意。
其实,真正对政府实施的监督多来自政府外部——如立法、司法、舆论和选举监督等。要使问责制充分发挥功能,引入更多的民主监督机制其实更有效: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务人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行使,要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切实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应把自下而上的社会压力显性化、扩大问责主体的范围,以全社会的监督做问责的后盾。我们今天称道的问责制度,其实是在民主监督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行政机构的自我调整,以适应这个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有民意压力的社会现实。即便如此,要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容易。它需要将行政问责体系化、制度化,通过多渠道的监督才能略收监督之效。具体说来:
首先,强化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制度。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中普遍缺乏相应的问责法律法规。如果有法规的硬性约束,只要令不行、禁不止就要追究责任,不一定出了事才“问责”,将大大提高问责的效率。
其次,问责情形必须细化。目前一些地方的问责法规就把一些模糊的官员评价标准细化到具体行为,把责任细化到具体负责人。不言而喻,责任的明确化将极大地强化问责效果。
再次,问责涉及的责任人必须依法公开处理。为此要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引发重大损失的行政行为,以及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权限。
最后,建立多方问责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和社会评价机制。在现有条件下,问责的主体应扩大为包括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媒体甚至人民的直接参与等等,这样对行政首长的监督才更全面。毕竟,只有完善的民主制度,才能孕育真正的政治问责文化。
在政府的外部民主监督一时还无法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行政问责的制度化、体系化,实行有针对性的问责举措,可以令决策官员重视民意诉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决策失误时负起政治责任,不能再以公务员终身制作挡箭牌,这是问责制度的最大价值所在。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