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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献血法》虽明确规定了血站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但血站为了向社会提供采供血服务,在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存在着物质消耗材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并且随着消耗的发生和及时补偿,采供血服务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在提供输血服务的同时,还存在着社会的商品交换关系,存在着国家、血站与职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分配原则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血站进行成本核算是有其客观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