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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人利益保護问题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当前物权法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物权法中的保护第三人利益通常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围绕当前善于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善意问题作出分析,以供相关人员进行参考。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利益;利益保护
一、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的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当前已经被众多国家所采纳,我国也有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相关内容可以明确无处分权人将不动财产转移给受让人,所有人可以拥有自己追回的权利,除了法律以外另有相关规定,应该符合以下情形,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该让不动产或动产为善意的,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的不动产和动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做好登记,如果已经登记过的财产则可以不需要进行登记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得乱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失与培养,当事人通过善意取得其他财务权的,应该参照相关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动产本体自带的权利小时,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或者知道当时的权利除外。对于当前的不动产,很多国家承认了相应的制度,特别是未登记的财产,应该让所有人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成为当前的法律应该重视其第三人的利益与制度,这样有利于我国的整体发展,同时还能提高社会效益等独特的一面。目前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点:(1)善意取得制度在交易中保护第三人利益不仅有利于人们的法律情感培养,同时还能建立良好的公共信誉,这样能够让人们更好的信任法律,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发展,给人们一个公平的环境,如果在交易时第三人善意没有其他问题,法律也不会保护其存在的一些未知风险,而是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这就意味着会造成对很大的伤害,从而形成较大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会使得人们在交易时受到较多的问题从而无法进行交易,这样的情况下会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存在错误的认知,因为买的东西还可能因为一些判定的原因是他人的,这种心理会使得人们在交易时失去安全感,从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如果只是为了交易安全展开,则应该对其物品的归属性进行调查,对于登记过的不动产而言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动产的流动性相对比较困难,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同时还会导致交易时间延长,从而使得交易成本不断提升,最终影响交易的效率,这样会让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有所降低。(2)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稳定形成的交易秩序,在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取得制度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看似是降低了对所有人的权益保护,但是实质是财产被人处分后无法得到请求的目的,从而失去公平性。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其法律是不得不做出的理性选择,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虽然个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比,更应该重视社会的交易秩序,社会发展远大于个人利益,所以在判定上应该结合社会整个情况来看,同时还要重视社会的利益,在相应的基础上确保善意第三人利益能够更有利于市场交易进行与发展。(3)从责任制度来看,所有人的财产之所以会受到他人的侵害,是无权处分人的非法处分,往往是所有人的过失导致的,如果没有重视这一问题,长期的管理会使得自己的财产丢失,如果这种过失导致损害则需要利用善意第三人来买单,如果这样的情况下会使得对原所有人过于放松,若大家都照此方法展开,那么会大幅度降低财产的利用率,同时还可能会导致市场交易出现较大的混乱,最终使得人们都不敢轻易进行交易,从而使得大幅度降低的交易效率,从而给社会发展形成影响。所以,所有人必须对自己所做过的措施承担责任,这样能够确保第三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局限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改过,使得其发挥作用不能满足保护第三人利益,其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保护是在主观善意的条件下,这样的规定相对比较人性化,但是由于主观存在一定的因素,使得其在司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人们很难给第三人主观上恒定标准,因为主观必经是人脑的一种活动,它不可使我们从表面客观来获取第三人的真正含义,从而使得善意举证有一定的困难,在司法上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当原有人和第三人因,这样会导致善意举证具有一定的困难,司法上也很难解决这一问题与矛盾,判断第三人在交易时的主观是否善意应该根据财产权利归属做好分析,若第三人是为恶意宣城自己为善意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让所有人举证证明其为恶意也十分困难,因此如何确定主观善意的具体便成为当前的最大困境。(2)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不动产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不动产建立了特殊的登记制度,不动产自身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质。因此,第三人进行不动产交易时,需要根据登记内容进行判断,处分人是否真正享受利益,而不能不查看其内容进行交易,从而自己不知道或不知处分人的处分权利。因此,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登记的不动产领域似乎已经没有适用的必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对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的公众法律信仰,同时还能确保市场交易的有效展开,以此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这样能够确保社会效益最大化,以此推动我国的整体发展,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下,应该有效利用法律体系进行监督,这样能够确保人们的利益,同时也能够督促人们对自己财产进行全面管理,以此加强对社会的治安,给人们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国家后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于海涌.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04):3-11.
[2]俞鸿.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善意问题[J]. 东方企业文化,2011(22):138.
[3]姚艳. 善意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J].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05):46-48.
(南京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23)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利益;利益保护
一、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的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当前已经被众多国家所采纳,我国也有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相关内容可以明确无处分权人将不动财产转移给受让人,所有人可以拥有自己追回的权利,除了法律以外另有相关规定,应该符合以下情形,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该让不动产或动产为善意的,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的不动产和动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做好登记,如果已经登记过的财产则可以不需要进行登记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得乱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失与培养,当事人通过善意取得其他财务权的,应该参照相关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动产本体自带的权利小时,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或者知道当时的权利除外。对于当前的不动产,很多国家承认了相应的制度,特别是未登记的财产,应该让所有人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成为当前的法律应该重视其第三人的利益与制度,这样有利于我国的整体发展,同时还能提高社会效益等独特的一面。目前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点:(1)善意取得制度在交易中保护第三人利益不仅有利于人们的法律情感培养,同时还能建立良好的公共信誉,这样能够让人们更好的信任法律,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发展,给人们一个公平的环境,如果在交易时第三人善意没有其他问题,法律也不会保护其存在的一些未知风险,而是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这就意味着会造成对很大的伤害,从而形成较大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会使得人们在交易时受到较多的问题从而无法进行交易,这样的情况下会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存在错误的认知,因为买的东西还可能因为一些判定的原因是他人的,这种心理会使得人们在交易时失去安全感,从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如果只是为了交易安全展开,则应该对其物品的归属性进行调查,对于登记过的不动产而言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动产的流动性相对比较困难,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同时还会导致交易时间延长,从而使得交易成本不断提升,最终影响交易的效率,这样会让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有所降低。(2)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稳定形成的交易秩序,在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取得制度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看似是降低了对所有人的权益保护,但是实质是财产被人处分后无法得到请求的目的,从而失去公平性。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其法律是不得不做出的理性选择,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虽然个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比,更应该重视社会的交易秩序,社会发展远大于个人利益,所以在判定上应该结合社会整个情况来看,同时还要重视社会的利益,在相应的基础上确保善意第三人利益能够更有利于市场交易进行与发展。(3)从责任制度来看,所有人的财产之所以会受到他人的侵害,是无权处分人的非法处分,往往是所有人的过失导致的,如果没有重视这一问题,长期的管理会使得自己的财产丢失,如果这种过失导致损害则需要利用善意第三人来买单,如果这样的情况下会使得对原所有人过于放松,若大家都照此方法展开,那么会大幅度降低财产的利用率,同时还可能会导致市场交易出现较大的混乱,最终使得人们都不敢轻易进行交易,从而使得大幅度降低的交易效率,从而给社会发展形成影响。所以,所有人必须对自己所做过的措施承担责任,这样能够确保第三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局限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改过,使得其发挥作用不能满足保护第三人利益,其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保护是在主观善意的条件下,这样的规定相对比较人性化,但是由于主观存在一定的因素,使得其在司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人们很难给第三人主观上恒定标准,因为主观必经是人脑的一种活动,它不可使我们从表面客观来获取第三人的真正含义,从而使得善意举证有一定的困难,在司法上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当原有人和第三人因,这样会导致善意举证具有一定的困难,司法上也很难解决这一问题与矛盾,判断第三人在交易时的主观是否善意应该根据财产权利归属做好分析,若第三人是为恶意宣城自己为善意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让所有人举证证明其为恶意也十分困难,因此如何确定主观善意的具体便成为当前的最大困境。(2)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不动产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不动产建立了特殊的登记制度,不动产自身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质。因此,第三人进行不动产交易时,需要根据登记内容进行判断,处分人是否真正享受利益,而不能不查看其内容进行交易,从而自己不知道或不知处分人的处分权利。因此,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登记的不动产领域似乎已经没有适用的必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对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的公众法律信仰,同时还能确保市场交易的有效展开,以此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这样能够确保社会效益最大化,以此推动我国的整体发展,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下,应该有效利用法律体系进行监督,这样能够确保人们的利益,同时也能够督促人们对自己财产进行全面管理,以此加强对社会的治安,给人们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国家后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于海涌.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04):3-11.
[2]俞鸿.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善意问题[J]. 东方企业文化,2011(22):138.
[3]姚艳. 善意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J].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05):46-48.
(南京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