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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虽已丧失人格权,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本质并没有违背公民权利终于死亡的法律原则,而是保护死者近亲属对死者人格权和财产权的附属权利,主体资格由死者近亲属享有,这是现代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实际操作也较简便,更为重要的是在民法原有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全面的实现市民社会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