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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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非婚生 子女 认领 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程晓莉,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09

一、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所谓非婚生子女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外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也就是非夫妻双方之间所生的孩子,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孩子、已婚男女与第三方所生的孩子,妇女由于被强迫所生的孩子等等,这些都是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夫妻身份证明,得不到法律认可。
  非婚生子女主要有两方面含义:
  第一, 属于准婚生子女,也就是生父母之间尚未取得婚姻证明,或者已经得到生父认领的,这些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生子女,但是以后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第二, 属于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所生子女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孩子没有与生父之间确定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没有得到生父认可的都属于非婚生子女,这类非婚生子女属于实际意义上的非婚生。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现状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在婚姻制度方面,虽然从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但是在非婚生子女的认知方面,我国的状况大致是相同的,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是很难享受到正常子女待遇的,因为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不受到人们认可的,非婚生子女没有正常的受教育几乎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很多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排斥,在法律层面也对非婚生子女不任何,更没有相对的保护措施,这就造成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难以立足。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人道主义对世界的影响,很多国家开始倡导人权,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只要在社会上都应该享有相应的權利。在这种呼吁和趋势发展条件下,很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开始注重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认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对人权也较为重视,从2001年开始就通过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法律规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尤其是受西方婚姻理念的冲击,我国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增多,这也使得非婚生子女数量大大增加。但是很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往往不愿意承认孩子的存在,没有尽责的承担起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在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的维护过程中,真正实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义务是比较困难的,不仅受到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各种阻碍,例如在非婚生子女的户籍方面,想要让非婚生子女获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户籍就比较困难,需要很多条件和要求,尽管法律给与一定的保护,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户籍,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困难重重的,非婚生子女的弱势地位依然难以有效改善。

三、我国非婚生子女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非婚生子女难以取得户籍
  在我国如果没有户籍就没有身份证明,以后就无法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福利待遇,甚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会受到影响,因为我国户籍制度比较严格,户籍制度能够确定社会资源的分配,出生的子女也能够通过户籍享受相应的义务教育,获得相应的社会福利。我国凡是需要生育的夫妻都需要到当地医疗部门获取准生证明,没有准生证孩子就无法上户口,以后就无法享受各项福利待遇,而非婚生子女很大程度上都属于无准生证明的孩子,没有户籍,因此也就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可,另外我国资源本身有限,对人口方面管理较为严格,通过限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能够有效节约社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二)非婚生子女难以取得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给子女扶养费及给多少扶养费、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中的各项费用,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子女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收入以及实际情况确定。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双方有固定收入,另一种是父母双方无固定收入。一般抚养费占个人总收入的20-30%,一般不会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照年收入合理给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减。但是尽管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作出了明文规定,很多父母依然会为了个人私利将孩子弃之不顾,实践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纠纷仍然存在。
  (三)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利受损
  众所周知,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但是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非婚生子女,其父母不具备婚姻关系,但是非婚生女子同样有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条规定说明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地位是一样的,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样的,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和侵犯其继承权的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总比婚生子女的地位要低,他们不受生父的重视,有的甚至不被生父所承认,而且在世俗观念中继承权往往属于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一般没有继承资格,他们的继承权就这样没有预兆的被剥夺,而且即使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保护他们的继承权,但是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有更大的法律优势。

四、构建非婚生子女领养制度的价值


  (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建立和健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承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这无论是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还是对非婚生子女今后的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非婚生子女往往得不到生父生母的承认,更有甚者将他们无情的遗弃,这使得他们得不到正常孩子一样的抚养教育,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而且非婚生子女由于缺乏很好的抚养和教育,升学和发展的机会往往与他们失之交臂,被遗弃的事实使他们或多或少都存在心理上的问题,而且由于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缺乏家长的引导和保护,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所影响,走上歧途。从80年代初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一路飙升,2004年和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18%。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其人生观和价值观,但是这些都是在他们长久的成长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归根究底,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还是家庭教育。未成年犯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此类家庭。因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构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要保证非婚生子女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法律保护,确保非婚生子女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减轻社会福利机构负担
  对于那些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母都不愿意认领,他们最终的结果就是被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要负责他们的成长、教育等问题,这过程中的一切经济开支都是由社会和国家来买单,这无疑加重了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而且也占用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儿童的资源。而且于福利社而言,在收养非婚生子女中,还要负责他们的认领,其中往往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加重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负担。因此构建非婚生子女领养制度能大大减轻社会福利机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现代各国健全了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完善了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一直是立法者所坚守的,确保非婚生子女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正义包括了公正,但是公正是正义里的一小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正义不仅包含公正,还体现为平等、自由、博爱等。正义作为最高的伦理原则与价值目标,理想化的制度设计都蕴含着正义,公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程序要求。正义同样是设计制度的知道标准,它包括制度设計构建是否合理,制度的实施是否公正,能否有效促进公正等。公平正义是立法的标准很多法律的确立都是以此为准则,我们能从很多制度架构中体会到,主要表现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非婚生子女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长期以来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对待,需要法律和相关制度来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现代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发展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对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构想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
  准正制度主要是指由于父母结婚而让非婚生子女取得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这种制度,而西方国家的准正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准正制度是一种较好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非婚生子女获得同等的社会地位。
  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其实就是让非婚生变为婚生的一种途径,通过男女双方结婚或者法律宣告的形式让子女出生变得合法。通过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让非婚生子女合理的融入到社会当中,获得同等的社会地位,对和谐社会的发展也非常有利。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所谓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律途径以及其它途径,让非婚生子女得到生父母的认同,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如果有其它情况也可以采取强制认领的方法。我国居民受传统文化影响较为深刻,对婚前生育以及婚外生育的子女都比较排斥,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合理的方式实现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登记、公证等给生父母认领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带来一些障碍。所以立法中可以将这一事实情况合法化、规范化,鼓励生父母进行认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并不能完全依靠自愿认领来维护,所以一旦出现非婚生子女无人抚养教育的情况,应当使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使生父母承担起抚养教育的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非婚生子女。

六、总结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非婚生子女由非婚生子女变成婚生的重要途径,这可以使他们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使他们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理论化,没有提供具体的实施方式,目前还没有有效手段来切实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只能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弥补婚姻法中的不足,在我国确实有必要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当然,这一制度同样存在着缺陷,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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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覃海逢.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若干理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3).
  [3]甘晓倩.反思与前进:论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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