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动物防疫法》的七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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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防疫责任在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地方政府的防疫责任主要体现在第7条、第12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即: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在发生动物疫病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动物防疫法》第12条第2款还规定.“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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