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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其法哲学中的核心理论部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由需要体系、司法以及警察和同业工会三个环节构成。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客观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一种体现了特定伦理精神的伦理实体,也是逻辑发展的展开环节之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包含着超越其历史时代局限的深刻洞见,为审视现代性社会提供了具有启发性的思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