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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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从北魏鲜卑族习惯法和北魏统治者所颁布的成文法的角度,对北魏鲜卑妇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初步探析,根据北魏鲜卑族积极学习中原汉族文化的程度,说明在封建社会妇女在法律上并不是毫无地位的,北魏鲜卑妇女就是历代封建王朝中的一朵奇葩,从而让我们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北魏这个由草原游牧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的具体概况。
  [关键词]北魏;妇女;法律地位
  何为妇女的法律地位?现今对其的概念定义为:妇女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妇女这一平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占据的位置。本文中所提“法律”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民族习惯法,即维护氏族部落一般秩序的规章制度、风俗习惯、祖训族规。一部分为统治者以成文法的形式所颁布的律文、诏令。那么作为北魏这一少数民族政权所订立的法律一般由其部落习惯法先予以限定,最终由北魏统治者以律令确认予以生效。研究北魏鲜卑妇女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其在家庭和当时的社会中妇女地位的标尺。在对我国古代婚姻的法律规制中,许多学者都认为,妇女是男子的附庸,要严守“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例如,陈宁英的观点是我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和整个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认可度是一致的。那么在北魏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呢?北魏是由鲜卑族拓跋部所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他们原来居住于今黑龙江、嫩江流域大兴安岭附近,过着游牧生活,所以注定了其在指定法律的时候必然会把其部落习惯法的因素掺杂进来。
  直到公元315年,拓跋力微之孙拓跋犄卢,曾因帮助西晋并州刺史刘琨与匈奴族刘聪、羯族石勒相对抗有功,被西晋封为代公,进而封为代王。公元338年,首领什翼犍建立代国,都于盛乐,迈入奴隶主占有制的阶级社会,逐渐强大起来。公元376年,前秦昭宣帝苻坚攻代,拓跋什翼犍战死(或被擒),代灭。385年,拓跋珪趁前秦四分五裂之际在牛川重建代国,定都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386年改国号“魏”,史称“北魏”。398年,道武帝拓跋珪迁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从此便开始了北魏拓跋鲜卑的封疆统治。本文将从北魏鲜卑妇女的政治权利取得经济、独立占有、婚姻关系三方面进行论证。
  一、对从婚姻关系上看北魏妇女的法律地位
  (一)恋爱择偶方面
  北魏鲜卑妇女有相对开放的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中原特有的,而这对身为游牧民族的北魏鲜卑妇女是根本没有束缚力的,她们特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对爱情的追求方式是自由的开放的,有相对开放的自主权。“处女歌谣云:求良夫,当如倍侯”《北史·高车传》这样记载。从这句歌谣中不难看出北魏时期鲜卑妇女的择偶标准,她们所追求的自己的理想丈夫就是倍侯,据史料称“侯利质直,勇健过人,奋戈陷阵,有异于众。北方人畏之,婴儿啼者,语曰:‘倍侯利来’便止。”由于北魏鲜卑妇女是由草原游牧民族过渡到中原农耕民族的,她们的骨子里依旧保留着对勇猛彪悍男子的仰慕与崇拜。具有这样特质的男子也就成了她们的择偶标准,而且草原游牧民族奔放的、直爽的性格让她们敢于通过诗歌来表达爱意,与东晋南朝的妇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北魏鲜卑妇女没有她们的那种害羞、腼腆,而北魏鲜卑妇女之所以这样与当时社会的所认可度和统治者的允许是分不开的,虽然统治者未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但是作为其少数民族不成文的但同样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此种状态一直保留着。
  (二)在婚姻缔结方面
  《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了这样的婚俗:“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其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务,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由此可见,鲜卑男子在娶妻之后要去女方家拜见女方家属,无论长幼皆拜。同时要干两年的仆役,然后才允许带妻子走,这些风俗习惯要遵从妇女的意愿,只有到了战争时男子才可自行决定。而最为特别的是鲜卑男女可以相对而坐,这也是北魏鲜卑民族习惯法在社会规制方面的体现
  (三)离婚与再嫁方面
  北魏孝文帝时期已经接受了大量中原汉族文化,所有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卑微鲜卑妇女绝对的离婚自由权。《魏书·高祖纪》记载:“(太和九年八月)庚申,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之所遣,在予一人,而百姓无辜,横罹艰毒,朕用殷忧夕惕,忘食与寝。今自太和六年已来,买定、冀、幽、相四洲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这亦离之。”此法令虽然在形式上遵循了中原汉族的立法形式但是实质上是保留了北魏鲜卑族的习惯法。从这一法令中也反映了鲜卑与汉族的融合。由原有的不成文的习惯法上升为法律的成文法后,卑微鲜卑妇女拥有了法律上的保护,使得她们的法律地位逐步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北魏社会中鲜卑妇女离婚再嫁、寡妇再嫁得到了更多的尊重。
  《北史·道武七王列传》记载了河南王曾孙元和在“孝文崩后,和罢沙门归俗,弃其妻子,纳一寡妇曹氏为妻。曹氏年长,大和十五岁,携男女无人,随鉴至历城,干乱政事。”此外《魏书·张彝传》也有记载:“是陈留公主寡居,彝意愿尚主,主亦许之。仆射高肇亦望尚主,主意不可。肇怒,谮彝于世宗,称彝擅立刑法,劳役百姓。诏谴直后万二兴驰驿检察。二兴,肇所亲爱,必欲致彝深罪。彝清身奉法,求其愆过,遂无所得”。之所以会有这些现象是因为法律的确定与社会的认可,同时男子娶了再婚之妻也不会被认为是耻辱,这也反映出北魏鲜卑妇女在法律上又争得了一席地位。
  二、从经济上看北魏妇女的法律地位
  《魏书·食货志》记载,孝文帝太和十五年颁布均田令,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隶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麻布之士,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隶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不还所受;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这是北魏统治者在法律上给予了妇女财产上的权力,在北魏时期一个妇女可以获得露田二十亩、倍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共计四十五亩,虽然这个数字远远少于男子的受田数目,但这是对妇女在君为天、父为天、夫为天的封建男尊女卑社会中经济上私有财产的认可与保护。   那么为什么北魏统治者要以律条的形式对 妇女授田呢?这其中不乏当时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1.原始奴隶社会遗留的习俗。北魏鲜卑在入驻中原之前有很长一段时期一直处于母系氏族阶段,从而形成了母权一统氏族部落的局面,同时使得女性在家庭、家族、部落中享有的极高的地位。女性是一个家庭的核心,主持、维护着一个家庭,受全体家庭成员的尊重,拥有绝对的家长权。虽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所代替,但北魏鲜卑历来所传承下来的贵母贱父的传统渗透在后期的立法中。北魏统治者对妇女授田其实就是很有力的体现。这也是北魏鲜卑妇女对享有和男子同等经济地位的要求。
  2.土地充盈,征税所需。北魏鲜卑大军在不断的进入中原腹地的过程中通过战争占领了大量的土地,而由于战争使得人口锐减。为了安抚民心,休养生息成了统治者不得不采取的政策。这也是北魏鲜卑从北方草原游牧民族向中原农耕民族转变的开始,同时“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也给连年征战的北魏王朝带来大量的财政税收。给予妇女能力范围之内的田地让其耕作这一制度实施,使北魏王朝最短时间的最大限度的使粮库和国库都变得充裕起来。因为对妇女授田扩大了粮食与赋税的征收范围。均田制的推行也使北魏妇女在家庭中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又是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不言而喻妇女的地位也得到了肯定与提高。
  三、从政治上看北魏妇女的法律地位
  (一)鲜卑妇女在社会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表现
  《颜氏家训·治家篇》中记载了:“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河北人事,多由内政,绮罗金翠,不可废阙,赢马悴奴,仅充而已;倡和之礼,或尔汝之。”从这约定俗成的习惯中可以看出北魏鲜卑习惯法的遗迹对北魏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她们不仅从事社会交际活动而且要替夫伸冤,替子求官可见她们在家庭中和社会中的地位之高,这与汉族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魏书·高允传》记载:“今之大会,内外相混,酒醉喧譊,罔有仪式。又徘优鄙艺,污辱视听,朝庭积习以为美,而责风俗之清纯。”这里的“内”指妇女,“外”指男人。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北魏的男女交往是自由的,也是被朝廷所认可的。
  (二)女官制度以律文的形式得到确立,突显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魏孝文帝“改定内官”,在皇后之下设左、右昭仪,位视大司马;三夫人,位视三公九殡,位视九卿;世妇,视中大夫;御女,视元士。这一体制基本上是按《礼记》所载之制建而设立起来的。其后又置“女职”,“以典内事”。“女职”有内司、作司、太监、女侍中、监、女尚书、美人、女史、女贤人、女书史、书史、小书女、中才人、供人,中使女生、才人、恭使宫人、青衣、女酒、女食、奚官女奴等,这些女职皆有官品,高者二品,低者五品。孝文帝改订内官,置女职,在当时的封建社会女子能与男子几乎同等的官职爵位,这也无不反映出鲜卑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北魏鲜卑妇女在氏族部落习惯法和当时律法的规定下,其在政治权利的取得,在经济上独立占有财产,以及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在历代王朝中极有特色北魏鲜卑妇女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卑微鲜卑妇女在家庭、家族、社会活动中都享有了较高的地位和一定的权力,但作为封建王朝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主导,也只是相对的有了一些地位和权力。法律是追求公平、正义、平等的,北魏统治者虽然未完全的实现男女平等,但在封建社会能用法律来确认女子的权力,已然是迈出了大胆的一步,体现了法制的进步,更重要更实际的是给予了北魏鲜卑妇女在法律上确实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延寿.北史 [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3]魏收.魏书[M]中华书局,1974.
  [作者简介]陈鲲,女,山西大同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史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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