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罗马法中的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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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罗马法中的诉权制度是现代诉权理论制度的起源,本文通过寻求诉权的起源和分析其诉权制度的内容特征,来了解罗马法中的诉权制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对现代诉权理论制度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罗马法 诉权 制度
  作者简介:易丽,贵阳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07-02
  
  诉权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中,然而诉权发展至今,中外法学界学者却一直没有停止对它的探讨和研究。诉权理论被誉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可见其理论的难易程度。我们寻求诉权的起源,分析古罗马诉权制度内容特征,从而进一步为研究诉权的理论制度服务。
  一、罗马法诉权制度的起源
  在古罗马氏族社会时期,国家没有最终确立,法律还未出现,但社会却出现了私有财产,及由私有财产引起的纠纷,为了处理这些纠纷,部落一般召开贵族会议来进行审理,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活动,并在这些诉讼中逐渐形成古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规定和制度,而且在这些诉讼活动中逐渐地形成相对稳定的诉讼规则,后上升为诉讼法。正是古罗马诉讼制度的发达,从而为诉权理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后来罗马成为当时最为强盛和繁华的奴隶制国家,商业和外贸尤为发达,民事法律制度也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不断地发展,并成为当时民事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其法律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法律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罗马法作为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仍为当代各国法律所沿袭。而诉权的概念也正是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权威法学著作《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这样定义诉权:诉权是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应得的东西。尽管诉权制度在罗马法中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体系,但是它却开启了诉讼法中一个尤为重要概念——诉权,为后世民事诉讼法中诉权理论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罗马法中诉权制度的特点
  在古罗马法中,《法学阶梯》、《学说汇纂》都有对诉权制度的阐述和解释,其中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的第四卷第六篇分40个段落详细具体地阐述了诉权,再结合古罗马其他法学著作,可以看出罗马法诉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诉权并不区分是属于程序法范畴亦或是实体法范畴
  在罗马法中,没有程序法和实体法之分,对诉权的规定和阐述亦是如此。例如,“属于某人的某物,通过合法的方式,如买卖、赠与、嫁资或遗赠等而交付另一人,该另一人在位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丧失占有者,不享有以回复其物为标的直接对物诉权,因为根据市民法,只有所有人才可提起请求回复其物的诉讼。”从现代法律的意义上讲,回复对物的占有是一种实体权利,当当事人诉之法院之时则为诉权。而在此叙述中,占有回复之权利就是一种诉权。诉权的存在和行使在罗马法中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复杂意义。
  (二)诉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而非抽象的权利
  在罗马法学著作中,诉权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它被详细地规定于具体的案情之中。如债务人欺骗债权人隐瞒财产并转移他人时,债权人有诉权要求撤销交付,财产仍为债务人的财产;又如,以合法方式取得所有权之前丧失物的占有者可因时效取得物而享有诉权请求回复物的占有。诉权详细地规定于具体的案例之中,在怎样的情形下享有怎样的诉权,这是罗马法诉权的基本特征。而如今的诉权已成为一种抽象的概念,被统一化,抽象化,它所囊括的范围远远大于罗马法中的诉权含义。
  (三)訴权与实体权利存在的先后关系
  在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记述中,有这样一个关于“诉权”的小故事:一人就砍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因在其诉中使用的是“葡萄树”这个词,而不是使用“树“这个词,结果招致了败诉。因为《十二铜表法》仅仅笼统地规定了砍“树”,故而他在诉状中应当使用“树”这个名词。这是由于当时的法律没有直接将公民的民事权利规定出来,而是确定了那些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和范围,符合条件与范围要求的才能够请求诉讼上的保护。在罗马法中,还没有实体权利的概念,诉权既包含了程序上的权利也包含了实体上的权利,从诉权的规定和阐述中用如今的法学观念我们可以分析知道当某人享有诉权时即其必然先享有了一种实体权利,但由于当时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案情的复杂程度较低,诉权一项一项被具体化了,实体权利不必另行规定。当法律科学的不断发展,实体权利被分化了出来,才有了实体权利和诉权之分,从法律的逻辑顺序上讲,实体权利先于诉权,但从历史的起源角度上讲,应是诉权早于实体权利。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在研究古罗马法以来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后得出的结论,在实体权利产生之前就有诉讼,近代的实体法不过是诉讼和民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在实体法和诉讼法出现之前,当事人就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即已产生。
  三、罗马法中诉权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中的诉权制度无疑对后世民诉法中的诉权理论制度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一)罗马法诉权制度成为后世诉权理论制度的开端
  诉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不但是公民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体现,更是保障公民民事实体权利的坚实后盾。正是由于罗马民商事和外贸业发达,开放的社会环境导致了相对复杂的社会关系,为使复杂社会在稳定中发展,保护现有社会秩序不陷于混乱,诉权制度作为比今天更为广泛的意义被提了出来,当争议出现时,民事权益受损一方有权利诉至法院来保护其理所当然的正当权益。何种民事权益被损公民才有权利诉至法院,在罗马法中(如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有明确规定,原因、事件过程都被详细地一一例举,因而形成这样一个诉权体例,特定的事件——诉权——诉至法院——符合特定的事件原因和经过而胜诉。罗马法诉权制度虽然体系不够完整,所包含的意义太过广泛,而其理论观点初见端倪,但它不失为是世界最早的诉权制度,并为后世诉权理论制度打下了基础,成为后世诉权理论制度的开端。
  (二)从罗马法诉权制度中寻找民事实体权利的渊源
  罗马法中的诉权制度不仅仅成为后世民诉法中的诉权制度的开端,还进一步分离出了民事实体权利理论制度。罗马法中的诉权制度一产生就是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于一体,这种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被称为“诉权”,而隐藏于诉权背后的民事实体权利只是“诉讼的投影”,但却并不影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在。古罗马初期,法律规定的是诉讼上的规则,是民事诉讼的体系,而不是民事权利的体系,所以有学者强调法的发达史是从诉讼法的发展开始。诉权作为民事诉讼体系的范畴,而实质上民事实体权利在古罗马法的诉权制度中被蕴含,正是这个道理,从而引导我们从罗马法中的诉权制度中能寻找到民事实体权利的渊源。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
  [2]周桐.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3]周桐.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4]黄风.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丰霏.诉权理论的发展路向.中外法学.2008(5).
  [6]盖尤斯著.陈汉译.学说汇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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