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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宁政办发〔2014〕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