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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地方政府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以法治促进民生发展,大力构建民生法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由于民生问题的复杂性,民生法治建设尚存在许多不足和滞后的领域。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措施,采取全面系统的保障对策,以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关键词】民生;法治建设;职责
一、淄博市以法治促民生、构建民生法治的主要实践及成效
1.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制度建设,使百姓更多地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保障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加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好淄博市城镇参保职工向市外转移接续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病有所医。淄博市通过采取基本保障与费用共担、定点与社区就诊相结合的措施,实现由“保大病、保住院”单一保障模式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全面保障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加强新农保运行工作机制建设,努力将淄博市的地方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全面并轨。
2.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淄博市近年来加强了食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评估及保障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食品药品工作领导机构、办公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此外,淄博市采取全市联动、部门联合、区域联办的“三联”方式,提高稽查办案效能,重点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的打击食品药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的保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3.依法整治城乡环境,净化、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淄博市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深化中心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深度治理户外广告;抓好胶济铁路沿线、济青高速沿线、南外环、昌国路以及中心城区建筑立面综合整治和城乡规划执法行动;加强济青、滨博高速公路杨树林带的采伐更新工作,净化、美化居民生活环境,也提升来了淄博对外形象。
4.坚持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严厉惩治滥用执法权侵害民生利益的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障民生的作用,依法调节和判决涉及“三农”、医患、劳资、拆迁等问题的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社区和谐;依法促进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淄博服好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大调解格局,构筑大防控体系,全力维护全市治安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二、民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较大。农民工在养老、工伤、疾病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还未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三项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分割运行,制度对接转换能力较差,造成参保者社会保险异地转移难度大、农村社保向城镇转移难度大,农民工在养老、工伤、疾病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还未能享受到平等的待育。
2.对于教育收费和教育资源合理分配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如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解决某些学校择校费过高、收费过多的问题;如何规范名校办民校,以及民办学校过多过滥的问题,群众还有不少意见。统筹城乡教育资源,积极促进教育公平,既需要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规定,还需要及时出台新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
3.社会公共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严格的管制,缺少服务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明显滞后,更多地是采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的手段,以罚代管,以罚代法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4.有些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对群众的民生利益保障不足。在事关民生的问题上某些政府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格,对民生利益的保障不到位;对于救灾、扶贫、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业的管理责任,政府各部门如何进行合理划分,并与财权进行合理匹配,在现有的体制和制度下不够明晰,出现了一些社会公共事业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5.利益诉求与表达机制有待健全,司法能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利益分化倾向,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加剧,掩盖与压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的诉求和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尤其是司法保障民生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三、加强民生法治建设的基本对策
1.完善地方民生立法及配套政策体系建设。当前,正处于一个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时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从宏观方面制定合理的社会政策,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原则,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决策的民主化,对民生问题做到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安排。在地方立法中应当把保障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始终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关于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需要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和配套政策。
2.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地方人大要行使好立法权,坚持立法为民。要始终坚持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应当优先考虑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在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让民众有充分、完整表达的机会。其次,要发挥好监督作用,把监督的重点放到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滥用执法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确保财税用之于民。
3.明确政府的民生职责,为改善民生提供切实保障。政府各部门必须把服务民生做为工作的着眼点,在行政活动中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矛盾。特别是要规范和强化劳动执法、教育执法、环境执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以及城管执法等,切实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等民生权益。同时要将民生问题的解决与改善程度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具体化,以此为标尺来检验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施政绩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使行政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快捷高效,避免因利益驱动而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4.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筑牢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要充分发挥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必须将对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民生矛盾的化解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将对民生权利的及时保护以及对民生权益的有效救济作为司法工作的落脚点。法院要从保护民生权利、救济民生利益、解决民生问题、化解民生矛盾的角度进行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提高司法保障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畅通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平等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完善司法服务措施,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民生利益冲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生;法治建设;职责
一、淄博市以法治促民生、构建民生法治的主要实践及成效
1.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制度建设,使百姓更多地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保障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加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好淄博市城镇参保职工向市外转移接续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病有所医。淄博市通过采取基本保障与费用共担、定点与社区就诊相结合的措施,实现由“保大病、保住院”单一保障模式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全面保障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加强新农保运行工作机制建设,努力将淄博市的地方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全面并轨。
2.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淄博市近年来加强了食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评估及保障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食品药品工作领导机构、办公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此外,淄博市采取全市联动、部门联合、区域联办的“三联”方式,提高稽查办案效能,重点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的打击食品药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的保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3.依法整治城乡环境,净化、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淄博市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深化中心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深度治理户外广告;抓好胶济铁路沿线、济青高速沿线、南外环、昌国路以及中心城区建筑立面综合整治和城乡规划执法行动;加强济青、滨博高速公路杨树林带的采伐更新工作,净化、美化居民生活环境,也提升来了淄博对外形象。
4.坚持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严厉惩治滥用执法权侵害民生利益的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障民生的作用,依法调节和判决涉及“三农”、医患、劳资、拆迁等问题的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社区和谐;依法促进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淄博服好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大调解格局,构筑大防控体系,全力维护全市治安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二、民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较大。农民工在养老、工伤、疾病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还未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三项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分割运行,制度对接转换能力较差,造成参保者社会保险异地转移难度大、农村社保向城镇转移难度大,农民工在养老、工伤、疾病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还未能享受到平等的待育。
2.对于教育收费和教育资源合理分配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如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解决某些学校择校费过高、收费过多的问题;如何规范名校办民校,以及民办学校过多过滥的问题,群众还有不少意见。统筹城乡教育资源,积极促进教育公平,既需要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规定,还需要及时出台新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
3.社会公共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严格的管制,缺少服务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明显滞后,更多地是采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的手段,以罚代管,以罚代法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4.有些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对群众的民生利益保障不足。在事关民生的问题上某些政府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格,对民生利益的保障不到位;对于救灾、扶贫、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业的管理责任,政府各部门如何进行合理划分,并与财权进行合理匹配,在现有的体制和制度下不够明晰,出现了一些社会公共事业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5.利益诉求与表达机制有待健全,司法能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利益分化倾向,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加剧,掩盖与压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的诉求和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尤其是司法保障民生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三、加强民生法治建设的基本对策
1.完善地方民生立法及配套政策体系建设。当前,正处于一个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时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从宏观方面制定合理的社会政策,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原则,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决策的民主化,对民生问题做到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安排。在地方立法中应当把保障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始终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关于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需要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和配套政策。
2.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地方人大要行使好立法权,坚持立法为民。要始终坚持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应当优先考虑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在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让民众有充分、完整表达的机会。其次,要发挥好监督作用,把监督的重点放到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滥用执法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确保财税用之于民。
3.明确政府的民生职责,为改善民生提供切实保障。政府各部门必须把服务民生做为工作的着眼点,在行政活动中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矛盾。特别是要规范和强化劳动执法、教育执法、环境执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以及城管执法等,切实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等民生权益。同时要将民生问题的解决与改善程度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具体化,以此为标尺来检验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施政绩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使行政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快捷高效,避免因利益驱动而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4.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筑牢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要充分发挥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必须将对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民生矛盾的化解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将对民生权利的及时保护以及对民生权益的有效救济作为司法工作的落脚点。法院要从保护民生权利、救济民生利益、解决民生问题、化解民生矛盾的角度进行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提高司法保障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畅通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平等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完善司法服务措施,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民生利益冲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