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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涉及让与合同外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因此其在让与双方间生效后存在一个对外效力问题。目前各国多采取了以通知为对外生效的对抗要件模式,但各国具体规定不统一,也没有明确多重让与时相互间的效力,而通知本身的内涵也十分狭隘和笼统。我国尚未明确建立债权让与的要件模式,当前的几个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和设计,有一定的突破但仍局限在通知对抗要件中。文章提出了统一对抗要件模式,对通知的内涵有了新的演绎,而且跳出惟通知独尊的认识,增加债务人同意为补充要件,对债权进行了重新分类,并尝试着草拟出了统一对抗要件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