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法》对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完善——以《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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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对特定事项享有立法权,其中包括了历史文化保护。实践中,我国许多地区都面临历史文化"虚保""难保""怕保"等现象,究竟如何确定保护范围、方式,如何处理公众与私人权利的冲突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权的下放的确能够使各地历史文化资源得到及时必要的保护,但这种保护还远远不够。应通过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厘清现有规则以防重复立法,规范行使地方立法权,落实监督机制等方式真正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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