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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开封 475001)
摘要:亨利二世时代(1154-1189)是英国政治文明的继续发展时期。1154年,亨利二世继承王位,在诺曼时代的政治制度基础之上,中书省权力进一步扩大,对于财政严格控制,建立国家直接税。亨利二世时期对传统郡区进行改造,完善巡回法庭和陪审团制度,加强了以国王为首的中央权力和对地方政治的有效统治,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政治制度。尽管某些制度还有些不完善,但是对于英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很多制度传承下来,尤其是中央王权的加强,对于英国稳定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关键词:亨利二世;中央政府;御前大会议;政治制度;地方政府
一、中央政府
亨利二世時代的中央政府主要有王室成员、中书省、财政署和宰相构成。在亨利二世时期王室成员和政府官员并没有什么区别,许多重要的职位由王室成员担任。由于没有完善的选官制度,职位的取得与国王的远近密切相关,王室成员因此取得很大的优势。在诺曼时代中央政治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先后出现了大会议和小会议,是国王议事的机构。其实,无论是大小会议,当时国家的决策权都集中在国王手中,在亨利二世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国王召集会议只是听取一些意见,讨论哪些问题,由国王决定。会议从来没有出现过反对决策的事件,这说明国王的权力不可侵犯。后来随着中央事务的增加出现了中书省、财政署和宰相等职位。
早在7世纪时期,文书已经出现,诺曼时代文书形式逐步规范,数量也比以前增加,构成了中书省的雏形。当时的文书主要分为两种,证书和令状,两者都写在羊皮纸上。证书较正规,先呼圣父、圣子、圣灵之号,然后是其内容。如为封赠土地, 则大多叙述赐地者及受地者之名, 以及赐地理由,(一般有详细描述) ,然后说明谁破坏必遭天谴等。[ ]令状为一种简单的公文形式,内容直接说明国王的旨意,为了证明其有效性,在令状盖上印章。后来国王任命中书省人员负责保管印章,即是后来的中书令,是中书省的领导。
亨利二世时代,中书省的权力不断过大。中书令通常被任命为王宫和教堂的首领,副中书令掌管玉玺,并出席财政会议。中书令主管负责日常公文的撰写,构成了一整套行政体制。由于中书令的重要性,国王非常重视,一般由主教担任。亨利二世时, 由著名的汤玛士·贝克特任中书令(1154—1162) , 离职后担任坎特伯里大主教。[ ]国家的治理需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机构处理日常事务,中书省应运而生,成为一个国家办事机构。后来中书省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日常的资料。由于亨利二世经常四处巡游,中书省的部分事务由锦衣库逐步取代,中书省逐步衰弱。
诺曼时代财政署已经成为独立的行政机构,亨利二世时期财政署工作更加行之有效。其部分分为两类,上部人员职位较高,负责财政工作的决策以及日常监督。下部人员多从事技术性工作,计算账目等工作。财政结算一般半年进行一次,上部人员负责令状的检查,对于郡守以及其他纳税人员进行通知。菲兹尼尔担任国库长40年,并著有《财政署对话集》,详细的描述了税收种类、收支情况等。他加强王室地产管理,征收封建税收,还建立了国家直接税。1166年首次开征个人动产税,每镑财产2便士,此后连续征收4年,1188年后,动产税固定为正常国税,税率提高为10%。 当时的亨利二世是欧洲最富裕的国王,法王路易七世曾经风趣的说,英王金银珠宝什么都有,而我只有少量的财富。财政署在亨利二世时期达到鼎盛,工作效率高效,全国大部分财政由其掌握。后来到爱德华一世时期,由于战事频繁,锦衣库处理日常财务,导致财政署逐步衰败。
宰相设立于诺曼时代,并成为常设官职。国王巡游之时,需要有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宰相一职也就应运而生。亨利二世初期,有两个人担任宰相,他们制定相关法律,协助国王处理日常事务,并解决与大主教汤玛士·贝克特的纠纷。1180年,格兰维尔担任宰相,著有《英国的法律和习惯》,是当时最重要的法律经典。约翰王时期失去诺曼领地,国王能够专心待在国内,宰相便失去作用。再加上有的宰相在位期间擅权,引起国王的不满,到亨利三世时期宰相一职被废除。
亨利二世时期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御前大会议的权力有所提高。国王的权力逐步扩展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不再满足封君封臣的关系。它逐步向等级会议延伸,有了近代议会的雏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不同阶层的加入和地域的扩展。中小贵族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例如,1177年,小贵族就在温切斯特集中,参加了一次诺曼战役。[ ]。后来国王利用教士熟悉罗马法,亨利二世召开了御前大会议对斯提和纳瓦尔两国进行仲裁。其二,讨论全国性的事务。由于王室开销巨大,御前会议讨论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动产税。后来从所有教士中收取“圣战”税,通过了超越封建法的性质。尤其是1181年通过的《武器法案》规定:所有自由民有相应的武器标配。不可否认的是,亨利二世在扩张权力的同时,加剧了与贵族和宗教的矛盾。但是,他依靠御前大会的支持,进行果断处理,王权朝着继续加强的方向前进。
总的来说,大会议虽然受到国王的控制,但是有些时候也制约着王权,显示出一定的独立性。这说明当时英国政治制度是有限贵族专制,为英国中央议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地方政府
诺曼时代对于地方控制逐步加强,亨利二世时期进一步改革军事,建立巡回法庭以及对教会进行改革,扩大了国王的司法权,加强了国王的权力,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
亨利二世时期改变了地方郡守拥兵自重的情况。他取消封建骑士制度,建立了雇佣军制度。由于传统的骑士制度服兵役时间较短,难以应对持久的战争,亨利二世废除了封臣的骑士义务,缴纳一定的费用,用来招募雇佣兵。与此同时,1181年亨利二世颁布《军队救令》,对民军进行改组。规定:所有臣民,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都必须拥有一套与自己相适应的武器装备,以备战争所用。收入超过16马克骑士阶层,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装备,包括头盔、长矛和盾牌。所有武器不得买卖,召集的军队要宣誓效忠国王。此外,亨利二世还采取措施削弱贵族的权力。 其一,拆除所有没有经过王室允许建造的城堡,命令贵族拖欠的税收交齐。其二,恢复在战争中失去领地的小贵族,并对于大贵族反叛无情镇压。其三,依靠王室成员辅助政务,其中典型的是由王子和亲王担任重要职务。其四,对于无血缘关系但是实力强大的贵族,采取刚柔并济的措施,给予重要职位,但是往往并没有实权。同时,亨利以自然死亡的方式削减伯爵领地,这种做法兵不血刃,效果显著。1154年伯爵领多达24个,三十年后仅剩下12个。[ ]其五,招揽上层政治精英,成为新的贵族,这些人往往对国王感激戴德,忠心耿耿。 为了强化王权,亨利二世加强了对加会的控制。自威廉一世时期,教会拥有独立的审判机构,尤其是犯了罪的重要宗教人物,教会往往偏袒,使之逍遥法外。亨利二世感到王权受损,决心收回教会的特权。1164年他制定《克拉伦顿约章》规定:教士犯罪交予向世俗法庭审理,如果罪名成立,废除教籍,按照世俗法庭治罪。虽然后来受到大主教的严重抵制,又加上教皇的干预,部分恢复了教会法庭的独立性。但是近些年的研究表明,亨利二世后期仍然对教会的重要事件拥有决定权。
在亨利二世诸多的改革中,司法权的改革视为重中之重。虽然陪审团制度、巡回法庭制度并非亨利二世的首创,但是在此时得到发展和完善。自从1163年,他便在全国推行新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加强王室司法权,削弱地方领主的权力。亨利二世下令:所有自由民缴纳一定的费用,案件可以从领主法庭移交王室法庭,使得教俗法庭作用受挫。其二,全国推行一部法律,由御前会议和王室法庭制定相关原则。中央设立常驻法庭,受理全国案件。此事被研究者称为高等法院的雏形。与此同时,司法诉讼也为王室增加了不菲的收入。因此,亨利二世建立了“司法令状制度”,此制度来源于国王是一切正义的来源。当案件在地方难以处理或者感觉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向国王申请令状,但是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令状盖上国王的玉玺,由大法官发出,具备法律效力。当地的司法机关必须尽快审理,对于迁延懈怠者进行严厉处罚。
巡回法庭制度也是扩大王室司法权的重要举措。巡回法庭制度可以溯源到诺曼时代,亨利二世时期经常派遣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1166年巡回法庭制度确立,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除强调《克拉伦敦法令》的精神外,还将伪造罪、叛逆罪和纵火罪等一起纳人王室法庭的司法权内。[ ]巡回法庭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此同时,促进了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当巡回法官审理案件时,各百户区由12名正直成员组成,集体指控犯罪行为。若被告人被指控有罪,必须接受法庭的传唤,接受审判。陪审团负责案件的陈述,对于被告是否有罪发表意见。最初陪审团既是起诉人又是证人,也是判断事实的法官,一身三任。[ ]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完善,三种职能区分开,由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和证人担当。大陪审团责起诉,小陪审团依据口供辨别事实真相,证人叙述发生的事件。陪审团制度相对于原始的神判法和决斗法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結语:纵观亨利二世时代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看出,那时英国已经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政治制度。但是仍有不完善的特点,王室与政府官员职责不明,没有建立完整的官僚体制,财政税收混乱,教权时而扩大,司法制度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这一切都说明英国处在政治制度的发展阶段。
然而,亨利二世时期作为英国文明重要发展阶段,对于英国的政治以及司法都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国王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管辖,基本保持了英国政局的稳定。其次,英国确立了“分权”模式,奠定了英国有限君主制传统。尤其是御前大会议由某些民主遗风,使得英国王权始终不像东方那样强大。最后,亨利二世的司法制度改革开启了英国司法集权模式,逐步确立了普通法律体系,为英国法律健康发展打下健康基础。
参考文献:
摘要:亨利二世时代(1154-1189)是英国政治文明的继续发展时期。1154年,亨利二世继承王位,在诺曼时代的政治制度基础之上,中书省权力进一步扩大,对于财政严格控制,建立国家直接税。亨利二世时期对传统郡区进行改造,完善巡回法庭和陪审团制度,加强了以国王为首的中央权力和对地方政治的有效统治,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政治制度。尽管某些制度还有些不完善,但是对于英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很多制度传承下来,尤其是中央王权的加强,对于英国稳定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关键词:亨利二世;中央政府;御前大会议;政治制度;地方政府
一、中央政府
亨利二世時代的中央政府主要有王室成员、中书省、财政署和宰相构成。在亨利二世时期王室成员和政府官员并没有什么区别,许多重要的职位由王室成员担任。由于没有完善的选官制度,职位的取得与国王的远近密切相关,王室成员因此取得很大的优势。在诺曼时代中央政治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先后出现了大会议和小会议,是国王议事的机构。其实,无论是大小会议,当时国家的决策权都集中在国王手中,在亨利二世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国王召集会议只是听取一些意见,讨论哪些问题,由国王决定。会议从来没有出现过反对决策的事件,这说明国王的权力不可侵犯。后来随着中央事务的增加出现了中书省、财政署和宰相等职位。
早在7世纪时期,文书已经出现,诺曼时代文书形式逐步规范,数量也比以前增加,构成了中书省的雏形。当时的文书主要分为两种,证书和令状,两者都写在羊皮纸上。证书较正规,先呼圣父、圣子、圣灵之号,然后是其内容。如为封赠土地, 则大多叙述赐地者及受地者之名, 以及赐地理由,(一般有详细描述) ,然后说明谁破坏必遭天谴等。[ ]令状为一种简单的公文形式,内容直接说明国王的旨意,为了证明其有效性,在令状盖上印章。后来国王任命中书省人员负责保管印章,即是后来的中书令,是中书省的领导。
亨利二世时代,中书省的权力不断过大。中书令通常被任命为王宫和教堂的首领,副中书令掌管玉玺,并出席财政会议。中书令主管负责日常公文的撰写,构成了一整套行政体制。由于中书令的重要性,国王非常重视,一般由主教担任。亨利二世时, 由著名的汤玛士·贝克特任中书令(1154—1162) , 离职后担任坎特伯里大主教。[ ]国家的治理需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机构处理日常事务,中书省应运而生,成为一个国家办事机构。后来中书省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日常的资料。由于亨利二世经常四处巡游,中书省的部分事务由锦衣库逐步取代,中书省逐步衰弱。
诺曼时代财政署已经成为独立的行政机构,亨利二世时期财政署工作更加行之有效。其部分分为两类,上部人员职位较高,负责财政工作的决策以及日常监督。下部人员多从事技术性工作,计算账目等工作。财政结算一般半年进行一次,上部人员负责令状的检查,对于郡守以及其他纳税人员进行通知。菲兹尼尔担任国库长40年,并著有《财政署对话集》,详细的描述了税收种类、收支情况等。他加强王室地产管理,征收封建税收,还建立了国家直接税。1166年首次开征个人动产税,每镑财产2便士,此后连续征收4年,1188年后,动产税固定为正常国税,税率提高为10%。 当时的亨利二世是欧洲最富裕的国王,法王路易七世曾经风趣的说,英王金银珠宝什么都有,而我只有少量的财富。财政署在亨利二世时期达到鼎盛,工作效率高效,全国大部分财政由其掌握。后来到爱德华一世时期,由于战事频繁,锦衣库处理日常财务,导致财政署逐步衰败。
宰相设立于诺曼时代,并成为常设官职。国王巡游之时,需要有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宰相一职也就应运而生。亨利二世初期,有两个人担任宰相,他们制定相关法律,协助国王处理日常事务,并解决与大主教汤玛士·贝克特的纠纷。1180年,格兰维尔担任宰相,著有《英国的法律和习惯》,是当时最重要的法律经典。约翰王时期失去诺曼领地,国王能够专心待在国内,宰相便失去作用。再加上有的宰相在位期间擅权,引起国王的不满,到亨利三世时期宰相一职被废除。
亨利二世时期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御前大会议的权力有所提高。国王的权力逐步扩展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不再满足封君封臣的关系。它逐步向等级会议延伸,有了近代议会的雏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不同阶层的加入和地域的扩展。中小贵族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例如,1177年,小贵族就在温切斯特集中,参加了一次诺曼战役。[ ]。后来国王利用教士熟悉罗马法,亨利二世召开了御前大会议对斯提和纳瓦尔两国进行仲裁。其二,讨论全国性的事务。由于王室开销巨大,御前会议讨论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动产税。后来从所有教士中收取“圣战”税,通过了超越封建法的性质。尤其是1181年通过的《武器法案》规定:所有自由民有相应的武器标配。不可否认的是,亨利二世在扩张权力的同时,加剧了与贵族和宗教的矛盾。但是,他依靠御前大会的支持,进行果断处理,王权朝着继续加强的方向前进。
总的来说,大会议虽然受到国王的控制,但是有些时候也制约着王权,显示出一定的独立性。这说明当时英国政治制度是有限贵族专制,为英国中央议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地方政府
诺曼时代对于地方控制逐步加强,亨利二世时期进一步改革军事,建立巡回法庭以及对教会进行改革,扩大了国王的司法权,加强了国王的权力,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
亨利二世时期改变了地方郡守拥兵自重的情况。他取消封建骑士制度,建立了雇佣军制度。由于传统的骑士制度服兵役时间较短,难以应对持久的战争,亨利二世废除了封臣的骑士义务,缴纳一定的费用,用来招募雇佣兵。与此同时,1181年亨利二世颁布《军队救令》,对民军进行改组。规定:所有臣民,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都必须拥有一套与自己相适应的武器装备,以备战争所用。收入超过16马克骑士阶层,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装备,包括头盔、长矛和盾牌。所有武器不得买卖,召集的军队要宣誓效忠国王。此外,亨利二世还采取措施削弱贵族的权力。 其一,拆除所有没有经过王室允许建造的城堡,命令贵族拖欠的税收交齐。其二,恢复在战争中失去领地的小贵族,并对于大贵族反叛无情镇压。其三,依靠王室成员辅助政务,其中典型的是由王子和亲王担任重要职务。其四,对于无血缘关系但是实力强大的贵族,采取刚柔并济的措施,给予重要职位,但是往往并没有实权。同时,亨利以自然死亡的方式削减伯爵领地,这种做法兵不血刃,效果显著。1154年伯爵领多达24个,三十年后仅剩下12个。[ ]其五,招揽上层政治精英,成为新的贵族,这些人往往对国王感激戴德,忠心耿耿。 为了强化王权,亨利二世加强了对加会的控制。自威廉一世时期,教会拥有独立的审判机构,尤其是犯了罪的重要宗教人物,教会往往偏袒,使之逍遥法外。亨利二世感到王权受损,决心收回教会的特权。1164年他制定《克拉伦顿约章》规定:教士犯罪交予向世俗法庭审理,如果罪名成立,废除教籍,按照世俗法庭治罪。虽然后来受到大主教的严重抵制,又加上教皇的干预,部分恢复了教会法庭的独立性。但是近些年的研究表明,亨利二世后期仍然对教会的重要事件拥有决定权。
在亨利二世诸多的改革中,司法权的改革视为重中之重。虽然陪审团制度、巡回法庭制度并非亨利二世的首创,但是在此时得到发展和完善。自从1163年,他便在全国推行新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加强王室司法权,削弱地方领主的权力。亨利二世下令:所有自由民缴纳一定的费用,案件可以从领主法庭移交王室法庭,使得教俗法庭作用受挫。其二,全国推行一部法律,由御前会议和王室法庭制定相关原则。中央设立常驻法庭,受理全国案件。此事被研究者称为高等法院的雏形。与此同时,司法诉讼也为王室增加了不菲的收入。因此,亨利二世建立了“司法令状制度”,此制度来源于国王是一切正义的来源。当案件在地方难以处理或者感觉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向国王申请令状,但是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令状盖上国王的玉玺,由大法官发出,具备法律效力。当地的司法机关必须尽快审理,对于迁延懈怠者进行严厉处罚。
巡回法庭制度也是扩大王室司法权的重要举措。巡回法庭制度可以溯源到诺曼时代,亨利二世时期经常派遣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1166年巡回法庭制度确立,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除强调《克拉伦敦法令》的精神外,还将伪造罪、叛逆罪和纵火罪等一起纳人王室法庭的司法权内。[ ]巡回法庭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此同时,促进了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当巡回法官审理案件时,各百户区由12名正直成员组成,集体指控犯罪行为。若被告人被指控有罪,必须接受法庭的传唤,接受审判。陪审团负责案件的陈述,对于被告是否有罪发表意见。最初陪审团既是起诉人又是证人,也是判断事实的法官,一身三任。[ ]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完善,三种职能区分开,由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和证人担当。大陪审团责起诉,小陪审团依据口供辨别事实真相,证人叙述发生的事件。陪审团制度相对于原始的神判法和决斗法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結语:纵观亨利二世时代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看出,那时英国已经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政治制度。但是仍有不完善的特点,王室与政府官员职责不明,没有建立完整的官僚体制,财政税收混乱,教权时而扩大,司法制度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这一切都说明英国处在政治制度的发展阶段。
然而,亨利二世时期作为英国文明重要发展阶段,对于英国的政治以及司法都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国王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管辖,基本保持了英国政局的稳定。其次,英国确立了“分权”模式,奠定了英国有限君主制传统。尤其是御前大会议由某些民主遗风,使得英国王权始终不像东方那样强大。最后,亨利二世的司法制度改革开启了英国司法集权模式,逐步确立了普通法律体系,为英国法律健康发展打下健康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