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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局限于建设项目的决策阶段.由于其适用范围和适用空间小,适用时间短,以及预测功能体现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使其不利于调整好整体环境保护与单项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满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所以,如何来完善这一制度,不仅关系到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效性,而且关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