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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执法监督,一般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的总称。自我国行政执法制度建立以来,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面对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的现实,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严重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地方,本应由人大决定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未交人大讨论决定即交付执行,人大的监督疲软乏力。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不力。行政機关的内部监督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两种。但是,两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在现行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而下级行政机关却无权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是不合理的。第二,专项监督存在的问题。我国专项监督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监察。
3.新闻舆论监督效果欠佳。在西方国家,舆论被称为第四种权力,与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并列。在我国,新闻舆论也发挥了不少的作用,很多违法案件的处理都是先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而后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而解决的。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和喉舌,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舆论,其管理属于同级党政意识形态相关部门,除了一般的批评、建议以外,其他的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就把新闻媒介当作纯宣传工具,忽视了其作为信息传递和舆论监督工具的作用。
4.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架构缺乏,保障不力。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缺乏完善并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尽管我国于2007年颁布《信息公开条例》,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充分,不注重实效,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5.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制止行政机关滥用和超越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使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仅监督权限空泛,而且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定,其监督权更是无法实施。
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
1.加强行政监督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所以应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首先,监督机制应当系统化、网络化。任何监督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为了保证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应注重发挥各种监督的优势,形成一个相互补允的监督体系,使其整体优势得以允分发挥。其次,应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因为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题在监督主题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的扯皮现象。再次,确立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法制化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为监督责任的法制化。
2.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改进权力机关的监督。首先,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制度是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监督体制中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可尝试设立人大监察专员职位,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以拓展监督方式。其次,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效能。
3.开辟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似,网络舆论监督同样是一种软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权力监督相比,它不具有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力,而是借助网络舆论造成的精神压力或形成的社会氛围,使得当事人采取符合民意的行动或促使有关部门介入,以权力手段解决问题。 网络匿名性功能使网民表达个人意见时能直抒胸臆、畅所欲言。其方便快捷,也大大降低了普通公民表达和传播个人意见的“门槛” 。
三、结论
总之,健全的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证现代国家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和手段,是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机制。深化对我国现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内外结合的、多途径、多渠道的、结构较为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高效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袁建波.论行政执法的内部制约与监督[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2).
[2]王佳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李士刚(1983.6-),男,山东临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严重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地方,本应由人大决定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未交人大讨论决定即交付执行,人大的监督疲软乏力。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不力。行政機关的内部监督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两种。但是,两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在现行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而下级行政机关却无权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是不合理的。第二,专项监督存在的问题。我国专项监督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监察。
3.新闻舆论监督效果欠佳。在西方国家,舆论被称为第四种权力,与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并列。在我国,新闻舆论也发挥了不少的作用,很多违法案件的处理都是先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而后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而解决的。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和喉舌,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舆论,其管理属于同级党政意识形态相关部门,除了一般的批评、建议以外,其他的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就把新闻媒介当作纯宣传工具,忽视了其作为信息传递和舆论监督工具的作用。
4.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架构缺乏,保障不力。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缺乏完善并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尽管我国于2007年颁布《信息公开条例》,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充分,不注重实效,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5.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制止行政机关滥用和超越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使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仅监督权限空泛,而且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定,其监督权更是无法实施。
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
1.加强行政监督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所以应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首先,监督机制应当系统化、网络化。任何监督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为了保证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应注重发挥各种监督的优势,形成一个相互补允的监督体系,使其整体优势得以允分发挥。其次,应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因为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题在监督主题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的扯皮现象。再次,确立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法制化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为监督责任的法制化。
2.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改进权力机关的监督。首先,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制度是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监督体制中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可尝试设立人大监察专员职位,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以拓展监督方式。其次,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效能。
3.开辟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似,网络舆论监督同样是一种软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权力监督相比,它不具有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力,而是借助网络舆论造成的精神压力或形成的社会氛围,使得当事人采取符合民意的行动或促使有关部门介入,以权力手段解决问题。 网络匿名性功能使网民表达个人意见时能直抒胸臆、畅所欲言。其方便快捷,也大大降低了普通公民表达和传播个人意见的“门槛” 。
三、结论
总之,健全的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证现代国家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和手段,是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机制。深化对我国现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内外结合的、多途径、多渠道的、结构较为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高效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袁建波.论行政执法的内部制约与监督[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2).
[2]王佳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李士刚(1983.6-),男,山东临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