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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是否所有供应商质疑都是合法合理?本文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正确引导供应商维护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是否所有供应商质疑都是合法合理?本文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正确引导供应商维护权利。
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编号SJC2009070201)。
采购人:江苏省教育厅。
采购预算:1.09亿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代理机构: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标时间:2009年9月8日。
投标人: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扬州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江苏宝乐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思礼游乐健身设备有限公司、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扬州米奇妙教玩具有限公司、宝应县开心园玩具厂、温州华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18家供应商。
中标人:温州华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提出:
(一)中标产品非中标单位生产,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质。华夏公司提供的产品非本单位生产,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是所投设备生产厂商的规定,不具备投标资质。
(二)中标的户外大型玩具设计简单、廉价,无新颖性。中标玩具只够5~10人同时使用,而未中标玩具可同时容纳20~40人使用。中标产品没有幼儿喜欢的大“S”滑梯,设计理念不符合农村幼儿园的要求。
(三)中标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中标产品在爬网网格规格、安装螺丝的塑胶盖帽、秋千荡绳的处理工艺、钻圈材质等方面,严重偏离标书要求,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四)中标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华夏公司的样品用人造草坪,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活动场地铺设厚度不低于25毫米的安全地垫的规定,中标应属无效。
(五)中标单位实力小,履约能力堪忧。相比其他投标单位,中标企业规模小、生产能力不足、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履约能力差。
(六)中标产品利润率畸高,严重超过合理水平。据投诉人自己测算,如中标人中标可以获得1000万元以上的非法利益,而其他单位利润率相对合理。
(七)本次招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中标人在价格和对招标要求的最大满足度上均不符合,不应中标。其他投标人均按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要求下,将投标价降至最低。
实际调查取证结果
江苏省财政厅经调查查明:
(一)关于中标产品非中标单位生产,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质。华夏公司所投产品为自有专利或者转让专利产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中标产品不是中标人生产。
(二)中标的户外大型玩具设计简单、廉价,无新颖性。招标文件在“技术规范和要求”中明确了该器械应当具备的功能,其中未要求器械应同时容纳20~40名儿童使用的条件,也未要求有大“S”滑梯。且“评委打分明细表”在产品性能、功能和特色一栏,中标的华夏公司得分最高、万德公司得分较高。
(三)关于中标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开标当日,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都与招标文件有偏离。经评委研究,均不作重大负偏离处理。评委根据样品响应程度,对各招标人的样品进行了酌情打分。认定中标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证据不足。
(四)关于中标单位实力小,履约能力堪忧。经组织采购中心、采购人、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法律专家对2名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不能作此认定。
(五)关于中标产品利润率畸高,严重超过合理水平。经查阅评标文件:投诉的8家供应商中,有4家被评委会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其余进入评审的4家供应商中,2家高于中标人报价,2家低于中标人报价。投诉人对中标人的利润率测算,依据是其自行制作的“成本核算和利润分析表”,认定的证据不足。
(六)关于本次招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中标供应商总得分分别为第一、第二名。项目开标评标时,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及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
投诉处理结果
2009年11月15日,江苏省财政厅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作出驳回投诉处理决定。
2010年3月18日,财政部经复议认为: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决定维持江苏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
借鉴启示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
由于项目预算金额大、涉及范围广、投诉人数量多、对抗情绪强等,给投诉处理工作增加了无形的压力和困难。但整个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不惧压力、迎难而上,坚持依法、妥善、审慎处理投诉,严格依据调查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合理决定,完全平息了质疑风波。现将财政厅处理质疑情况与各位交流:
(一)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在一整套政府采购维权机制中,监管部门处于重要位置、担负重要职责。项目开标当日引发了较大矛盾,监管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更加注意依法履行职责。一是加强前期指导督办。项目开标后,投诉人即同时提出质疑和投诉,监管部门在告知投诉人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同时,指导采购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自查、做好投诉人解释工作,并依法对质疑作出答复,督促采购中心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组织考察组赴中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避免工作上的被动。二是依法开展调查。受理投诉后,首先与投诉人进行沟通,阐明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引导其依法维权。为妥善处理投诉,专门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从法律上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明确调查工作的重点和思路。在此基础上,全面审查项目实施材料、评审记录,进一步听取投诉人、中标人的意见。三是客观公正处理。在充分调查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后,我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驳回投诉处理的决定,维护了政府采购的权威。四是加强后续跟踪。投诉处理作出后,得知投诉人仍然不服,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四处告状,并欲借助媒体炒作。为了加强正面宣传,监管部门先后组织了该项目实施通报会、案例分析会,探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改进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个别媒体不实报道的负面影响。
(二)操作机构规范操作,杜绝工作瑕疵。投诉人的投诉最终被监管机构依法驳回维持原判。这无疑是对采购中心依法规范操作的肯定。由于本项目是为建设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而组织实施的专用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采购中心对此项目高度重视,领导亲自组织。从接受采购委托、核对采购需求、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召开供应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项目答疑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准备。开标评标阶段,考虑到项目采购品目的特殊性,除按照规定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外,还按程序从库外抽取了部分体育运动器械类、材料设备类专家和幼儿工作一线的老师参加项目评审,样品接收、开标、评标、样品拆除等环节均有纪检监察人员和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公证,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正因采购中心的规范操作,8家供应商的联名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才未获支持,该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三)后续工作积极跟进,消除不良影响。接到质疑后,江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积极主动做好后续工作,消除不良影响。首先,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阶段,采购中心组织质监、纪检、采购人组成验收专家组,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质、半成品及生产工艺进行飞检,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材料选用、确保产品质量。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供应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其次,组织项目当事人进行项目总结分析。由于项目受到投诉人的联名投诉,监管部门组织项目的各方参与人,专门召开项目实施总结分析会,各方从自身角度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及时消除有关方面的误解,进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投诉人之一的江苏宝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当场表示,对于政府采购工作,已从误解到逐渐了解,今后会把所有精力投入到产品质量,争取在以后的投标中能够有所收获,并对江苏的政府采购充满信心。
(四)深入开展理性分析,制度有待完善。相比以前幼儿玩具项目只有百八十万的零星采购,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这块价值1.09亿元的大蛋糕从天而降,各方供应商都想分享。但政府采购竞争总有胜败,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救济渠道恰恰为未中标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发泄失败情绪的途径。“风波”之后冷静地思考,政府采购具体制度确实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供应商资格预审制度。在一些大的采购项目中,通过预审制度把不合格的供应商事先排除,既减少评标压力,又降低这些供应商参加后续投标活动的不必要成本,从而缓解其大量资金投入却无所获的对立情绪;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效制约问题。本次投诉人也承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中心的工作公平、公正的,但不满外省供应商中标,更不满中标候选人太张扬表现,所以执意进行质疑投诉,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却为些付出大量精力、承担了过多压力,而投诉人却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成本;和谐政府采购环境的建设问题。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日益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市场竞争,面对供应商竞标失败后的严重对立,面对供应商的无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政府采购和谐环境建设需要更大的努力;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改革与重建问题。目前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不是最佳选择,在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十余年之后,有必要结合实际加以改进甚至重建。这些问题,有的可以立足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有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法制理论研究,方能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是否所有供应商质疑都是合法合理?本文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正确引导供应商维护权利。
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编号SJC2009070201)。
采购人:江苏省教育厅。
采购预算:1.09亿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代理机构: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标时间:2009年9月8日。
投标人: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扬州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江苏宝乐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思礼游乐健身设备有限公司、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扬州米奇妙教玩具有限公司、宝应县开心园玩具厂、温州华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18家供应商。
中标人:温州华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提出:
(一)中标产品非中标单位生产,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质。华夏公司提供的产品非本单位生产,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是所投设备生产厂商的规定,不具备投标资质。
(二)中标的户外大型玩具设计简单、廉价,无新颖性。中标玩具只够5~10人同时使用,而未中标玩具可同时容纳20~40人使用。中标产品没有幼儿喜欢的大“S”滑梯,设计理念不符合农村幼儿园的要求。
(三)中标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中标产品在爬网网格规格、安装螺丝的塑胶盖帽、秋千荡绳的处理工艺、钻圈材质等方面,严重偏离标书要求,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四)中标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华夏公司的样品用人造草坪,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活动场地铺设厚度不低于25毫米的安全地垫的规定,中标应属无效。
(五)中标单位实力小,履约能力堪忧。相比其他投标单位,中标企业规模小、生产能力不足、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履约能力差。
(六)中标产品利润率畸高,严重超过合理水平。据投诉人自己测算,如中标人中标可以获得1000万元以上的非法利益,而其他单位利润率相对合理。
(七)本次招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中标人在价格和对招标要求的最大满足度上均不符合,不应中标。其他投标人均按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要求下,将投标价降至最低。
实际调查取证结果
江苏省财政厅经调查查明:
(一)关于中标产品非中标单位生产,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质。华夏公司所投产品为自有专利或者转让专利产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中标产品不是中标人生产。
(二)中标的户外大型玩具设计简单、廉价,无新颖性。招标文件在“技术规范和要求”中明确了该器械应当具备的功能,其中未要求器械应同时容纳20~40名儿童使用的条件,也未要求有大“S”滑梯。且“评委打分明细表”在产品性能、功能和特色一栏,中标的华夏公司得分最高、万德公司得分较高。
(三)关于中标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开标当日,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都与招标文件有偏离。经评委研究,均不作重大负偏离处理。评委根据样品响应程度,对各招标人的样品进行了酌情打分。认定中标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证据不足。
(四)关于中标单位实力小,履约能力堪忧。经组织采购中心、采购人、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法律专家对2名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不能作此认定。
(五)关于中标产品利润率畸高,严重超过合理水平。经查阅评标文件:投诉的8家供应商中,有4家被评委会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其余进入评审的4家供应商中,2家高于中标人报价,2家低于中标人报价。投诉人对中标人的利润率测算,依据是其自行制作的“成本核算和利润分析表”,认定的证据不足。
(六)关于本次招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中标供应商总得分分别为第一、第二名。项目开标评标时,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及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
投诉处理结果
2009年11月15日,江苏省财政厅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作出驳回投诉处理决定。
2010年3月18日,财政部经复议认为: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决定维持江苏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
借鉴启示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
由于项目预算金额大、涉及范围广、投诉人数量多、对抗情绪强等,给投诉处理工作增加了无形的压力和困难。但整个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不惧压力、迎难而上,坚持依法、妥善、审慎处理投诉,严格依据调查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合理决定,完全平息了质疑风波。现将财政厅处理质疑情况与各位交流:
(一)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在一整套政府采购维权机制中,监管部门处于重要位置、担负重要职责。项目开标当日引发了较大矛盾,监管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更加注意依法履行职责。一是加强前期指导督办。项目开标后,投诉人即同时提出质疑和投诉,监管部门在告知投诉人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同时,指导采购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自查、做好投诉人解释工作,并依法对质疑作出答复,督促采购中心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组织考察组赴中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避免工作上的被动。二是依法开展调查。受理投诉后,首先与投诉人进行沟通,阐明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引导其依法维权。为妥善处理投诉,专门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从法律上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明确调查工作的重点和思路。在此基础上,全面审查项目实施材料、评审记录,进一步听取投诉人、中标人的意见。三是客观公正处理。在充分调查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后,我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驳回投诉处理的决定,维护了政府采购的权威。四是加强后续跟踪。投诉处理作出后,得知投诉人仍然不服,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四处告状,并欲借助媒体炒作。为了加强正面宣传,监管部门先后组织了该项目实施通报会、案例分析会,探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改进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个别媒体不实报道的负面影响。
(二)操作机构规范操作,杜绝工作瑕疵。投诉人的投诉最终被监管机构依法驳回维持原判。这无疑是对采购中心依法规范操作的肯定。由于本项目是为建设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而组织实施的专用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采购中心对此项目高度重视,领导亲自组织。从接受采购委托、核对采购需求、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召开供应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项目答疑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准备。开标评标阶段,考虑到项目采购品目的特殊性,除按照规定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外,还按程序从库外抽取了部分体育运动器械类、材料设备类专家和幼儿工作一线的老师参加项目评审,样品接收、开标、评标、样品拆除等环节均有纪检监察人员和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公证,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正因采购中心的规范操作,8家供应商的联名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才未获支持,该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三)后续工作积极跟进,消除不良影响。接到质疑后,江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积极主动做好后续工作,消除不良影响。首先,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阶段,采购中心组织质监、纪检、采购人组成验收专家组,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质、半成品及生产工艺进行飞检,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材料选用、确保产品质量。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供应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其次,组织项目当事人进行项目总结分析。由于项目受到投诉人的联名投诉,监管部门组织项目的各方参与人,专门召开项目实施总结分析会,各方从自身角度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及时消除有关方面的误解,进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投诉人之一的江苏宝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当场表示,对于政府采购工作,已从误解到逐渐了解,今后会把所有精力投入到产品质量,争取在以后的投标中能够有所收获,并对江苏的政府采购充满信心。
(四)深入开展理性分析,制度有待完善。相比以前幼儿玩具项目只有百八十万的零星采购,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这块价值1.09亿元的大蛋糕从天而降,各方供应商都想分享。但政府采购竞争总有胜败,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救济渠道恰恰为未中标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发泄失败情绪的途径。“风波”之后冷静地思考,政府采购具体制度确实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供应商资格预审制度。在一些大的采购项目中,通过预审制度把不合格的供应商事先排除,既减少评标压力,又降低这些供应商参加后续投标活动的不必要成本,从而缓解其大量资金投入却无所获的对立情绪;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效制约问题。本次投诉人也承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中心的工作公平、公正的,但不满外省供应商中标,更不满中标候选人太张扬表现,所以执意进行质疑投诉,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却为些付出大量精力、承担了过多压力,而投诉人却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成本;和谐政府采购环境的建设问题。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日益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市场竞争,面对供应商竞标失败后的严重对立,面对供应商的无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政府采购和谐环境建设需要更大的努力;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改革与重建问题。目前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不是最佳选择,在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十余年之后,有必要结合实际加以改进甚至重建。这些问题,有的可以立足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有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法制理论研究,方能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