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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保险单与保险条款约定的新车购置价不一致,且两者相差甚远。保险单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约定为新车购置价,投保人按该价格缴纳保费,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主张在该约定的新车购置价的基础上再折旧确定车辆出险时的价值,显失公平,明显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案号一审:(2013)阳春法民二初字第172号二审:(2014)阳中法民二终字第68号【案情】原告:李正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2013年4月2 5日,李正清为赣K0529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向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投保了神行车保系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