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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此罪的设立,从一开始就在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价值等问题上颇有争议。本文从该罪名的背景、概念、犯罪构成及实际应用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及配套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