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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自治是社会组织自治的核心,包括订立自由、修改自由,以及内容自由。因为涉他性特征的存在,社会组织章程自治应当与其他自由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章程自治主要存在公权力越位和缺位并存、自治意识缺乏和执行不力等问题。为加强中国社会组织章程自治需要加快该领域的立法工作,明确自治权利;弱化"双重管理体制",清理公职人员兼任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现象;加强对社会组织理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克服公权力的缺位问题;以及提升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章程自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