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异议之诉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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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与价值的重要保障,是民事执行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在执行权的结构要素上,配置给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国家权力是执行裁决权,它与执行实施权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权的二重性——行政权属性和司法权属性。完整的执行救济权实现机制应当是二元结构的,即一方面提供程序性救济,包括执行异议、执行抗告等救济制度;另一方面提供实体性救济,主要是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等救济制度。因此,完善并丰富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民事执行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笔者尝试从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研究作为切入角度,对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探寻其制度内部结构的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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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年11月25日7时47分33秒  我见到你是在经年以前的一个冬末春初,那冗长的一季像年华的缩影,不时闪映在脑海的蓝朵,被遮拦的雪埋葬。我穿越犬牙交错的大街小巷,但并没像书里写的那样穿过时空与你相见。在这座一晃间可以飘逝如岁月般沉静的县城角落,有灰铅色的天,落叶飘零在外像极了梦里流浪的我的蓝朵。此刻我那么想在一阵冷风过境前拢紧你温和的容颜,那么想。  静默看你恬雅的举止,浅浅笑靥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