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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与价值的重要保障,是民事执行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在执行权的结构要素上,配置给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国家权力是执行裁决权,它与执行实施权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权的二重性——行政权属性和司法权属性。完整的执行救济权实现机制应当是二元结构的,即一方面提供程序性救济,包括执行异议、执行抗告等救济制度;另一方面提供实体性救济,主要是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等救济制度。因此,完善并丰富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民事执行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笔者尝试从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研究作为切入角度,对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探寻其制度内部结构的完整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