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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定《专利法》的背景出发,指出《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的创造的界定过于简单化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重新定义的必要性;通过讨论发明人,发明所需的物质条件与单位的关系,将职务发明创造定义为:在一单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内,职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其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和职工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利用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而完成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