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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合宪性审查存在对提请主体的规定过于笼统、审查范围偏窄、审查方式欠缺、缺少筛选机制、缺乏细致的公开公示规则等程序规定、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现实运行不力等问题。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完善,需要强化宪法监督基本法及专门法律;确定合宪性审查原则;明确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结构定位;合理界定审查范围和启动主体;完善筛选、公开及反馈等程序以及健全宪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