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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新的组织管理体系确立后,中央银行的监管职权由大区分行来行使,金融监管办事处根据大区分行的授权针对性地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于2001年8月,又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权调整到金融监管办事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行政管理和任职资格管理职权仍由大区分行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