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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途煤是指煤已发出,但尚未办理煤款结算手续的煤炭产品。在途煤的对账工作对于煤炭企业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及时核对企业发运、结算、已发运未结算的煤炭数量,规范运作,堵塞漏洞,强化在途煤的监管,防止资产损失,催促煤款及时收回,确保账实相符。本文是在煤炭企业的在途煤对账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在途煤对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煤炭工业是山西省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全国能源供应安全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面对国内经济下行、煤炭市场疲软的形势,山西省煤炭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控,全面开展创收节支工作,积极应对煤炭市场危机。
在途煤的对账工作对于煤炭企业的运营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途商品煤是指煤已发出,但尚未办理煤款结算手续的煤炭产品,包括通过铁路、公路直发客户、港口装船、调出煤炭产品和港口库存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煤;另一种是指煤尚未发出,但已减少账面库存量且未办理煤款结算手续的商品煤。如果煤炭企业不能做好在途煤对账工作,已发出未结算的煤量不能准确核对,就会造成企业煤款的流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煤炭企业应当细化煤炭库存管理,规范运作,堵塞漏洞,强化在途煤的监管,防止资产损失,实现产销平衡,保证收入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煤炭企业有关在途煤对账的人员应该认真分析各期煤炭销售情况,及时发现、处理煤炭外运、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在途煤的对账及催收工作。
企业涉及在途煤对账的部门一般包括调度部门、煤运部门、财务部门。调度部门负责煤炭产量计算、销量审核、库存煤量复核的过程管理,填制煤炭产销存表、库存煤盘点表。煤运部门负责煤炭装车、煤库管理、煤质管理、煤炭发运、计量、统计、上报等工作,协调处理在途商品煤核对过程中发现的如煤未发运而核减库存量、两个月以上在途商品煤、虚车发运、商务纠纷等相关问题。财务部门负责销量计算、在途商品煤的核对工作,对上月煤炭生产量、商品煤发出数量及去向、商品煤结算量及结算客户等进行核实,核对前期在途商品煤结算情况、核对当期在途商品煤数量及客户,核实当期发生的商务纠纷商品煤数量及客户与途耗等情况。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与上级对口部门协调处理。月末,煤运部门将煤炭发运表报送财务部门,调度部门将煤炭库存表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与销售公司结算处核对在途煤量,编制“在途煤对账单”及“在途煤明细表”。
笔者在企业在途煤对账工作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如下:
一、煤炭发运量与结算量的差额时常存在,有些差额长期不处理,使得煤炭的实际发运量与煤炭发运报表记载的发运量差额日积月累,数据变得不真实可靠,在途煤对账工作,变得迷雾重重,只有拨开层层迷雾,才能发现问题和错误。
造成煤炭发运量与结算量存在差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由于铁路货运先“起票”(开出铁路货运票)后发运煤炭,有些是由于补杂收单(实际发运煤炭量大于货运票发运量),有些是由于亏吨(实际发运煤炭量小于货运票发运量)等。举例如下:
1.煤炭外运表记录2013年发往甲电厂煤炭量为112448吨,但甲电厂承认接收的煤量为111164吨,这1284吨的差额是由于前期虚车后期补发造成实际发运量与记载发运量不符。但这部分差额在后期的发运量中并没有及时核减,导致企业的报表发运量凭空增加1284吨。
2.煤炭发运报表记载2013年4月发往乙钢厂14982吨,实际未发运,为虚车,11月发生退票,但在11月的发运表中并没有调减发运量,导致全年的发运量虚增14982吨。
3.结算明细表记载丙热电有限公司2013年11月8日结算270吨,但发运表上并没有这笔发运量,是属于后期补发的情况。实际发运了这270吨的煤,也结算了这笔煤款,但由于是补发,发运报表却没有记录这笔发运量,造成实际发运量与发运表记录的发运量不符。
这些差额有些能够进行调整,有些却一直没有进行调整。时间久了,差额累积,账实不符,发运量和结算量难以核对。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虚车,补发,调整发运量等,出现差额的情况不可避免,但应该重视每一笔差额,及时进行调整,才能保证的煤炭发运报表与实际相符,在途煤对账得以准确核对。
二、煤炭的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不同,造成难于对账,有些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甚至相差几个月,由于时间间隔过长,负责煤炭发运记录的人员也模糊了,到底是什么时间发运多少数量的煤炭,对应的又是哪列铁路发运货票,都搞不清楚了,基础工作不清晰,导致在途煤对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造成煤炭的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不同的原因是实际工作中,起票和发煤总是有一定的时间差,这暂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是绝对不应该使得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的时间间隔过长,这就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了。如果不是马上要发煤,就不应该起票;如果已经起了票,就应该在两三天之内发煤。如果时间间隔长了,因为有很多不同火车列发运煤炭吨数一样的情况,煤炭发运的日期、数量、货票就不能一一对应,导致结算回来的煤款无法同发运煤炭记录一一对应,在途煤对账中有差额对不上,就无法从明细记录中一笔一笔地对应查找找出问题。如果存在差额,无法及时找出原因并解决,企业的在途煤就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形成死账呆账坏账,造成企业的资产流失。
建议如下:企业的煤炭发运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不同,必须认真仔细地记录备查账,且进行内部控制,不允许二者的时间间隔过长,煤炭发运的日期、数量、货票必须一一对应,煤炭结算明细账上的煤炭发运日期与煤炭发运表上的发运日期必须对应一致,使得在途煤的对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的煤款及时回收,保证企业发运的煤炭产品不流失。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实事求是,不互相推诿,及时、真实、准确统计煤炭产、销、存量,核对在途商品煤,上报报表,真实反映煤炭库存、在途商品煤情况,积极协调处理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收入及时到账,防止资产流失。报表要做到口径一致,时间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关键词:在途煤对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煤炭工业是山西省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全国能源供应安全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面对国内经济下行、煤炭市场疲软的形势,山西省煤炭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控,全面开展创收节支工作,积极应对煤炭市场危机。
在途煤的对账工作对于煤炭企业的运营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途商品煤是指煤已发出,但尚未办理煤款结算手续的煤炭产品,包括通过铁路、公路直发客户、港口装船、调出煤炭产品和港口库存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煤;另一种是指煤尚未发出,但已减少账面库存量且未办理煤款结算手续的商品煤。如果煤炭企业不能做好在途煤对账工作,已发出未结算的煤量不能准确核对,就会造成企业煤款的流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煤炭企业应当细化煤炭库存管理,规范运作,堵塞漏洞,强化在途煤的监管,防止资产损失,实现产销平衡,保证收入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煤炭企业有关在途煤对账的人员应该认真分析各期煤炭销售情况,及时发现、处理煤炭外运、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在途煤的对账及催收工作。
企业涉及在途煤对账的部门一般包括调度部门、煤运部门、财务部门。调度部门负责煤炭产量计算、销量审核、库存煤量复核的过程管理,填制煤炭产销存表、库存煤盘点表。煤运部门负责煤炭装车、煤库管理、煤质管理、煤炭发运、计量、统计、上报等工作,协调处理在途商品煤核对过程中发现的如煤未发运而核减库存量、两个月以上在途商品煤、虚车发运、商务纠纷等相关问题。财务部门负责销量计算、在途商品煤的核对工作,对上月煤炭生产量、商品煤发出数量及去向、商品煤结算量及结算客户等进行核实,核对前期在途商品煤结算情况、核对当期在途商品煤数量及客户,核实当期发生的商务纠纷商品煤数量及客户与途耗等情况。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与上级对口部门协调处理。月末,煤运部门将煤炭发运表报送财务部门,调度部门将煤炭库存表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与销售公司结算处核对在途煤量,编制“在途煤对账单”及“在途煤明细表”。
笔者在企业在途煤对账工作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如下:
一、煤炭发运量与结算量的差额时常存在,有些差额长期不处理,使得煤炭的实际发运量与煤炭发运报表记载的发运量差额日积月累,数据变得不真实可靠,在途煤对账工作,变得迷雾重重,只有拨开层层迷雾,才能发现问题和错误。
造成煤炭发运量与结算量存在差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由于铁路货运先“起票”(开出铁路货运票)后发运煤炭,有些是由于补杂收单(实际发运煤炭量大于货运票发运量),有些是由于亏吨(实际发运煤炭量小于货运票发运量)等。举例如下:
1.煤炭外运表记录2013年发往甲电厂煤炭量为112448吨,但甲电厂承认接收的煤量为111164吨,这1284吨的差额是由于前期虚车后期补发造成实际发运量与记载发运量不符。但这部分差额在后期的发运量中并没有及时核减,导致企业的报表发运量凭空增加1284吨。
2.煤炭发运报表记载2013年4月发往乙钢厂14982吨,实际未发运,为虚车,11月发生退票,但在11月的发运表中并没有调减发运量,导致全年的发运量虚增14982吨。
3.结算明细表记载丙热电有限公司2013年11月8日结算270吨,但发运表上并没有这笔发运量,是属于后期补发的情况。实际发运了这270吨的煤,也结算了这笔煤款,但由于是补发,发运报表却没有记录这笔发运量,造成实际发运量与发运表记录的发运量不符。
这些差额有些能够进行调整,有些却一直没有进行调整。时间久了,差额累积,账实不符,发运量和结算量难以核对。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虚车,补发,调整发运量等,出现差额的情况不可避免,但应该重视每一笔差额,及时进行调整,才能保证的煤炭发运报表与实际相符,在途煤对账得以准确核对。
二、煤炭的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不同,造成难于对账,有些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甚至相差几个月,由于时间间隔过长,负责煤炭发运记录的人员也模糊了,到底是什么时间发运多少数量的煤炭,对应的又是哪列铁路发运货票,都搞不清楚了,基础工作不清晰,导致在途煤对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造成煤炭的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不同的原因是实际工作中,起票和发煤总是有一定的时间差,这暂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是绝对不应该使得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的时间间隔过长,这就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了。如果不是马上要发煤,就不应该起票;如果已经起了票,就应该在两三天之内发煤。如果时间间隔长了,因为有很多不同火车列发运煤炭吨数一样的情况,煤炭发运的日期、数量、货票就不能一一对应,导致结算回来的煤款无法同发运煤炭记录一一对应,在途煤对账中有差额对不上,就无法从明细记录中一笔一笔地对应查找找出问题。如果存在差额,无法及时找出原因并解决,企业的在途煤就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形成死账呆账坏账,造成企业的资产流失。
建议如下:企业的煤炭发运起票日期与实发日期不同,必须认真仔细地记录备查账,且进行内部控制,不允许二者的时间间隔过长,煤炭发运的日期、数量、货票必须一一对应,煤炭结算明细账上的煤炭发运日期与煤炭发运表上的发运日期必须对应一致,使得在途煤的对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的煤款及时回收,保证企业发运的煤炭产品不流失。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实事求是,不互相推诿,及时、真实、准确统计煤炭产、销、存量,核对在途商品煤,上报报表,真实反映煤炭库存、在途商品煤情况,积极协调处理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收入及时到账,防止资产流失。报表要做到口径一致,时间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