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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跨国银行破产程序域外效力问题有两种对立的基本理论,即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在破产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各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更倾向于普遍性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地域性原则。在法律实际适用上的总体态度是,在维护本国利益的条件下考虑公平。本文认为,我国在应对跨国银行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采用最小限制的普遍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