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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节约当事人时间精力,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不当代理甚至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现象亦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仙居法院2014年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案件(本文指原告委托代理案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期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仙居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92件、商事案件1736件,合计3728件。诉讼代理案件1905件,占各类民商事案件总和的51.1%。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居诉讼代理市场主体地位,尤其是民事案件
所有民商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1132件,占30.4%;其中民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743件,占37.3%,是公民代理的1.82倍。
2.公民代理为民事诉讼代理的重要补充力量
尤其在商事案件中,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平分秋色。2014年,公民代理案件773件,占20.7%。其中商事案件中公民代理365件,占21%,约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的94%。
二、存在的问题
1.公民代理的资格审查没有统一标准
一是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界定模糊,衡量标准自由裁量大;二是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审查时流于形式,无法对推荐事由、代理资格作实质性审查。
2.部分委托代理手续不规范
一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捺印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特别是在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到庭的情形下,往往无法确认签名或捺印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是代理权限不明确。有的授权委托书仅填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内容;甚至有的诉讼代理人自行填充或更改代理权限,授权范围难以确定。三是代理材料不规范,尤其是委托工作人员代理的,多数都缺少劳动合同、员工证明等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3.部分代理行为不规范
一是非理性代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的代理人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过高的诉讼请求不给出合理的建议,还盲目提高诉讼标的,造成诉讼的非理性启动。二是懈怠代理。有的代理人业务多,接受委托后不研究案情、不收集证据,出庭准备不充分,或指派其助理出庭,不能充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三是超越代理。一些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却代为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在诉讼中大包大揽,以其个人意志代替当事人意愿。
4.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
“黑律师”、“土律师”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不仅挤占律师了很大一部分的市场资源,而且对律师的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争取案源,律师之间、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难以避免,而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存在,则完全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规则,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竞争。
三、原因剖析
1.代理人自身问题诱发矛盾
一是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公民代理人既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对诉讼也鲜有接触或只能算得上了解。二是一些代理人懈怠代理和不当代理,主要表现为不积极认真的从事委托代理诉讼事宜、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无原则同意对方的调解意见、错误承认而败诉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为。
2.法律规定不明确,与现实脱节
我國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尤其是公民代理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对禁止代理条件以及违法违规代理的处理原则、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禁止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但对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3.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足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为规范市场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公民代理的监管缺位,为公民有偿代理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法院审查制度存在漏洞
一是审查不严。对于存在问题、瑕疵的代理,经常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给予事后补正的机会,导致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代理手续的规范性认识不足。二是对违规代理审查不力、惩戒不够。实践中违规或违法代理者往往难以被发现或检举,也极少有人受到查处或惩戒,违规代价小、利益高。
四、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第一,建立诉讼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对于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代理人,进入诉讼代理人黑名单,定期公布名单,帮助当事人辨别真伪,更好地维护诉讼权益。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民事诉讼代理的大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及时审查非法代理行为,肃清非法代理市场。第三,对一些职业道德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代理经验的公民代理人,鼓励其参加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为正规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2.完善诉讼代理审查制度
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诉讼代理的合法性、规范性。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授权委托书、公函、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证明或推荐函等相关代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其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上述材料,查明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以及有无法律上禁止代理或不适宜代理的情形;再次进行实质审查,核实代理是否真实、合法,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对公民代理人要求提交承诺不收取报酬声明,确保诉讼代理符合规定,杜绝不合法、不正当代理;最后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让其明确代理人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并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3.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的惩处力度
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院严格审查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干扰正常审判程序、恶意侵犯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法院不仅可依职权不准其进行诉讼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还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禁止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公民代理人扰乱司法秩序的,可对其实施司法强制措施,也可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违法经营进行行政处罚。
4.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构建以中低收入者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向中低收入者提供满足其要求的充足的法律服务,注重保持和提高法律援助的总体质量,从而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仙居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92件、商事案件1736件,合计3728件。诉讼代理案件1905件,占各类民商事案件总和的51.1%。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居诉讼代理市场主体地位,尤其是民事案件
所有民商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1132件,占30.4%;其中民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743件,占37.3%,是公民代理的1.82倍。
2.公民代理为民事诉讼代理的重要补充力量
尤其在商事案件中,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平分秋色。2014年,公民代理案件773件,占20.7%。其中商事案件中公民代理365件,占21%,约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的94%。
二、存在的问题
1.公民代理的资格审查没有统一标准
一是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界定模糊,衡量标准自由裁量大;二是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审查时流于形式,无法对推荐事由、代理资格作实质性审查。
2.部分委托代理手续不规范
一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捺印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特别是在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到庭的情形下,往往无法确认签名或捺印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是代理权限不明确。有的授权委托书仅填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内容;甚至有的诉讼代理人自行填充或更改代理权限,授权范围难以确定。三是代理材料不规范,尤其是委托工作人员代理的,多数都缺少劳动合同、员工证明等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3.部分代理行为不规范
一是非理性代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的代理人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过高的诉讼请求不给出合理的建议,还盲目提高诉讼标的,造成诉讼的非理性启动。二是懈怠代理。有的代理人业务多,接受委托后不研究案情、不收集证据,出庭准备不充分,或指派其助理出庭,不能充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三是超越代理。一些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却代为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在诉讼中大包大揽,以其个人意志代替当事人意愿。
4.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
“黑律师”、“土律师”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不仅挤占律师了很大一部分的市场资源,而且对律师的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争取案源,律师之间、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难以避免,而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存在,则完全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规则,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竞争。
三、原因剖析
1.代理人自身问题诱发矛盾
一是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公民代理人既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对诉讼也鲜有接触或只能算得上了解。二是一些代理人懈怠代理和不当代理,主要表现为不积极认真的从事委托代理诉讼事宜、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无原则同意对方的调解意见、错误承认而败诉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为。
2.法律规定不明确,与现实脱节
我國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尤其是公民代理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对禁止代理条件以及违法违规代理的处理原则、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禁止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但对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3.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足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为规范市场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公民代理的监管缺位,为公民有偿代理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法院审查制度存在漏洞
一是审查不严。对于存在问题、瑕疵的代理,经常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给予事后补正的机会,导致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代理手续的规范性认识不足。二是对违规代理审查不力、惩戒不够。实践中违规或违法代理者往往难以被发现或检举,也极少有人受到查处或惩戒,违规代价小、利益高。
四、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第一,建立诉讼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对于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代理人,进入诉讼代理人黑名单,定期公布名单,帮助当事人辨别真伪,更好地维护诉讼权益。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民事诉讼代理的大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及时审查非法代理行为,肃清非法代理市场。第三,对一些职业道德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代理经验的公民代理人,鼓励其参加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为正规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2.完善诉讼代理审查制度
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诉讼代理的合法性、规范性。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授权委托书、公函、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证明或推荐函等相关代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其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上述材料,查明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以及有无法律上禁止代理或不适宜代理的情形;再次进行实质审查,核实代理是否真实、合法,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对公民代理人要求提交承诺不收取报酬声明,确保诉讼代理符合规定,杜绝不合法、不正当代理;最后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让其明确代理人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并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3.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的惩处力度
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院严格审查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干扰正常审判程序、恶意侵犯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法院不仅可依职权不准其进行诉讼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还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禁止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公民代理人扰乱司法秩序的,可对其实施司法强制措施,也可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违法经营进行行政处罚。
4.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构建以中低收入者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向中低收入者提供满足其要求的充足的法律服务,注重保持和提高法律援助的总体质量,从而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