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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制度与现代行纪合同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修改《证券法》时将“经纪业务”置换为“代理业务”,借鉴英美法系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在《民法典》代理章规定间接代理制度,并规定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等制度。间接代理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