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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为了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边疆区和州、市、区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以及企业、组织和机关中开展法律工作,根据其工作的份量、特点和复杂程度设立法律处(科),一般作为独立的结构分支,或者设立总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以下分别相应简称为"法律处"、"法律顾问");而在那些已设有仲裁机关的部和主管部门中,则建立附设有仲裁机关的法律处(科)。部和主管部门的仲裁机关,根据其已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条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