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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出简牍看,秦的“授田”主要是授予荒地,且数量较小,“授田”的程序是民户先向基层官吏提出申请,基层官吏再向上级申报并须得到批准,“授田”的获得需要一定条件。这说明秦的“授田”并非全民性的授田。秦民户的土地主要是通过继承、买卖和转让的方式获得,“授田”只是民户获得土地的一条次要途径。秦土地制度的性质是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