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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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职能重点的变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存在着机构多、职能交叉、名称混乱等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不利于合理利用检察资源,不利于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本着依法配置、科学分工的原则,从基层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应设7至11个主机构为宜,这样才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地位和作用,便于群众了解检察机关。
  关键词:检察机构;设置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就是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权包含法律监督权、批准(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从而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检察工作要服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检察机关在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工作等方面更多地依赖行政机关,需要行政机关的统筹、预算、核定和安排,检察机关的级别、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也是参照行政机关纵向结构来设定。
  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历史变更和现状
  我国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相对应,有部、厅、处、科、室、局、中心等不同的名称,造成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不统一。
  检察机关重建的时候,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检察科(股)、法纪检察科(股)、经济检察科(股)、监所检察科(股)、控告申诉科(股)、办公室(或秘书科)等,后来,因工作需要,刑事检察科(股)又分为刑事检察一科(股)和刑事检察二科(股),一科(股)负责审查批捕业务,二科(股)负责起诉业务,1997年刑法修改后,“股”基本上不存在了,只称为“科”,刑事检察一科改为审查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改为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改为渎职侵权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因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和细化而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原来只设政治协理员,后设政工科。2002年机构改革后,审查批捕科又改为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改为公诉科;2005年,将渎职侵权检察科改为反渎职侵权局。
  经过多次的变更,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如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局、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财装备局等15个职能部门,还有政治部、检察官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检察信息技术中心、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院、检察官学院等机构。
  2、省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刑事赔偿办公室、检察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组、政策研究室、宣传处、职务犯罪预防处、司法警察总队、检察官学院等机构。
  3、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科)、公诉处(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处(科)、监所检察处(科)、控告申诉检察处(科)、检察技术处(科)、职务犯罪预防处(科)、司法警察支队。
  4、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有的院还另设行政装备科)、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检察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司法警察大队。
  二、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优缺点
  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是参照前苏联模式,结合我国实际,经过长年的司法实践而逐步摸索总结设置完善的。在长期的对敌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优点是分工细、职责分明。从这些机构来看,基本看出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和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
  2、缺点:一是机构多,分工细,职能交叉,忙闲不均。二是重复劳动,效率低,诉讼成本高。侦查监督部门是负责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审查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延长,以及立案监督等工作。公诉部门是负责审查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部门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把好两道关,实现诉讼监督。实践中,就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事效率,增加诉讼成本,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三是非业务部门多,人浮于事。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非业务科室的人员就占了三分之一以上,有的业务部门尤其是基层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等,有的只有一人,最多配二人,好钢用不到刀刃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四是机构名称混乱,特别是地市级检察院的内设科室,有的与省级院的称呼一样,称为处、局、室,而有的与基层院一样称为科、局、室、队,人们分不清是哪级院的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称谓有局、科、处、室、队等。人们也分不清哪个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总以为反贪污贿赂局与检察院是平级的、独立的机构,也分不清这些内设机构是哪一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构想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按照法定、精简、统一、高效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充实业务部门,统一使用反映检察工作本质特性的机构名称,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主要的内设机构、称谓、职能如下:
  (一)、机构名称
  1、高检院设十二个主机构:办公综合部(含下设外事厅等)、政治监察部(下设监察厅等)、刑事监督部、职务犯罪侦查部、民事行政监督部、监管场所监督部、控告申诉监督部、专门检察监督部(负责铁路运输、军事、农垦区等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检察技术部、后勤服务部(下设计财装备厅)、司法警察总部、检察理论研究部(管理检察日报社、检察出版社、检察官学院等)等职能机构。
  2、省级院设八个主机构:办公综合厅(可下设计财装备处、检察技术处等)、政治监察厅(可下设纪检组、监察处、培训中心、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刑事监督厅、职务犯罪侦查厅、民事行政监督厅、控告申诉监督厅、监管场所监督厅、司法警察总队。
  3、地市级院设八个主机构:办公综合处(可下设计财装备科、检察技术科等)、政治监察处(下设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刑事监督处、职务犯罪侦查处、民事行政监督处、控告申诉监督处、监管场所监督处、司法警察支队。
  4、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农垦区检察院可以比较相应的级别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鉴于专门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可不设立监管场所检察部门;军事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统一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内部实行侦诉一体化。
  5、基层院设八个机构:办公综合科、政治监察科、刑事监督科、职务犯罪侦查科、民事行政监督科、控告申诉监督科、监管场所监督科、司法警察大队。
  参考文献:
  [1]《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究》黄东基正义网
  [2]《浅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改革》俞洪庆正义网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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