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大院“转让”风波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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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著名晋商乔致庸绝对没有想到,在他离世的第一百个年头,他的老宅第三次火爆全国。
  与前两次因影视剧《大红灯笼高高挂》和《乔家大院》而火爆不同的是,这一次的火,与他谙熟的“商道”有关——老宅的经营权要“易主”。不过,在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情况下,老宅经营权“易主”以文物部门宣告违法而告夭折。而风波的当事人之一祁县县长李丁夫,甚至成为一些人眼中“一个想钱想疯了的人。”
  据祁县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风波,今年春节期间乔家大院都没有举行什么红火的活动。但是起初一边倒的议论却逐渐开始有了松动,一些祁县人在百度“祁县吧”上发布看法,觉得“县长可怜”:“是被舆论的口水害了”。
  也有一些人私下里说:“虽然转让乔家大院的举动欠妥,但是人家那是融资,好多文物单位不也明里暗里在做吗?做的好的也有先例啊。我们老百姓的看法是:谁能管理好、经营好、发扬好,才是硬道理。”
  《中国经济周刊》采访了原国家文物局顾问、国家文物局法律专家组专家谢辰生,他对乔家大院风波的看法是“转让明显违法”:“县长兼任企业董事长这叫什么事?”
  他表示,文物保护和旅游市场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极端,但前提是不能违法,并且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合作而不是吞并。
  “法规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系主任王衍用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不同的见解。“其实,乔家大院风波牵扯的是长期以来议论纷纷但久拖不决的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而近年来两权分离已经成为一个在市场需求状态下的内在诉求。在这种诉求越来越旺盛的情况下,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好好思考一下,这样的法规是否适用?”
  
  风波恶,行路难
  
  位于山西省祁县的乔家大院由清末著名商人乔致庸花重金修建,被誉为“清末北方民间建筑的珍珠”。据悉,乔家的院子在山西晋商的宅院中并不是最大,但在山西目前保存的晋商宅院中,却是唯一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并在解放后先后成为祁县政府的办公地、人民医院、粮食仓库和晋中地委党校,因而安然渡过“文革”。
  乔家大院“转让”风波缘起去年12月20日,作为甲乙丙三方的祁县远大投资公司、上海盛富有限公司和重庆中昊公司在祁县县政府大院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三方拟共同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乔家大院及周边地区的项目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甲方以乔家大院经营权评估作价入股,乙丙方以货币出资入股成立新公司,三方股权比例分别为25%、50%、25%,经营期限20年。其中,甲方远大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为祁县县长李丁夫。
  
  根据合同,乔家大院的所有权归县政府,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
  由于担心“转让"将导致裁员风潮,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的100多名员工层层上访,直至惊动山西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今年1月24日,山西省政府对祁县政府《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的请示》做出批复: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属违法行为,并取消祁县县长李丁夫“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资格。
  随后,国家文物局也专门致函山西省有关方面,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山西省文物局随即派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山西祁县县长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乔家大院经营权拟转让一事目前已经暂停运作。
  但在舆论中,事件仍未有结论。
  “这次舆论对乔家大院问题的揭露,由经营权转让开始,进而深至其内部管理内幕。由于是由内部人‘造反’,比我过去经历过的那些案例问题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国务院参事、中国社科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嵩龄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由于记者们不是搞遗产经济学的,因而虽然现象暴露了,但也未必得出关键性结论。”
  在他看来,我国遗产管理中出现诸如乔家大院这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是出在政府的遗产主管部门身上。“以前我对这些问题的批评总是指向旅游部门。现在看来这远远不够。批评旅游部门,仅仅是指出不应那样经营。遗产主管部门也应同时提出应当怎样经营。然而我国的这些部门至今尚未真正做到这一点。”
  
  转让动机受质疑
  
  “文保单位和旅游部门其实一直在探索适合的合作方式。”原国家文物局顾问,国家文物局法律专家组专家谢辰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但是乔家大院转让经营权事件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餐馆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现在是谁都想把乔家大院吃掉,这从指导思想上说就是错误的。”
  在国务院参事徐嵩龄看来,这次转让除违反《文物法》以外,祁县政府的转让动机未必纯洁,方案的正确性更值得质疑,且整个事件“既不合章法,又充斥腐败”。
  “县政府说转让是为了申报世界遗产,预算计划为2亿元。这是怎样一个数量概念?”徐嵩龄说,“龙门石窟申遗的整治耗资为1.5亿,都江堰申遗的整治耗资为2亿,不足2.5亿。乔家大院的遗产环境和经济社会环境远不能与龙门石窟、都江堰相比,它的2亿元是怎样计算的,又计划用来干什么?至于方案制定,祁县说是仿效‘安徽西递、宏村’与‘云南丽江古城和玉龙雪山’。要是这样的话,他们的理解就是错误的。因为西递、宏村和丽江古城的成功申遗,都在旅游开发之前。转让方案的核心问题是:经营权向私人公司转让;私人公司并不具有文物保护资质;文物所有人仅占有股份的1/4,在遗产经营中没有决定权。”
  徐嵩龄告诉记者,关于事件之前有关机构对乔家大院的管理,之所以不合章法,是其将优质资产分割(裂解乔家大院),将优质资产与潜质资产混乱捆绑(以前的祁县旅游发展公司)或不同资质资产进行捆绑(现在的祁县远大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提高同类潜质资产的品位进而与优质资产整合;说其充斥腐败是因为第一,政府官员在公司中占有股份,第二,职工数量(128人)过度冗余,第三,乔家大院的管理资金远高于职工工资支出。它的年经费为1000万。以人均工资1000元计,总量不过为150万元。“其它的钱是怎么花的?”
  记者在年后多次致电祁县县政府和文物局等相关单位,但均未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有内部人士称,各相关负责人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尽管乔家大院“转让”风波激起千层浪,但似乎争议并非只停留在文物保护方面。实际上在全国的范围内,有关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文物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探索却一直都在进行。
  
  景区的“两权分离”探索
  
  “实行风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我国各省其实早有先例。”身为山西人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品牌专家赵加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1999年,武夷山景区(内有多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国有资产占51%的比例,民营资本及内部职工占总股本的49%的比例,成立了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区管委会每年以营业收入50%上缴政府取得景区的经营权。
  “2002年以来,政府受到的特许经营费用、税收等财政收入比原来自己经营高出几倍。从目前看,武夷山景区既保护了文物古迹又发展了经济,既有景区效益又有社会效益。”赵加积介绍说。
  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旅游区特别是重点景区,所有制结构的80%-90%以上是国有的。“很多景区的状况并不乐观。因此从1997年开始,我们国家有些景区就实施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探索,并且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争议。”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原国家旅游局巡视员李克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目前,全国至少有300多家旅游景区在实施着两权分离,涉及二十多个省、市、和地区。与此同时,想做这方面的探索的地方和景区还在不断增加。这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李克夫说,“从事实的大氛围来讲,不能说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转让是县委县政府的突发奇想。这是既有市场需求,又有实施先例的环境导向的。”
  
  “改制”叫停中的观念偏见
  
  “改制”在企业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可是对于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却有大不同。被认为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一开始走的就是一条曲折的路。并且成为在中国“很难解决的问题。”
  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系主任王衍用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大家一谈到文物部门管理的时候,就是绝对保护,一谈到经营,就是搞破坏。这种二元思维阻碍了文物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导致保护和利用一直没能很好的统一。”他举了2001年山东省著名的“水洗三孔”的例子。
  2000年9月,华侨城集团与孔子故里曲阜实现战略合作,华侨城拿下了三孔(孔庙、孔府、颜庙)等文物景区的经营权。这个传统与现代的联姻当时被充分看好:一个是被誉为中国旅游业的旗舰企业,一个是中国人文旅游第一品牌。两者结合后,华侨城将经济和管理优势移植到了曲阜,在严格保护文物的前提下,深度开发曲阜的人文旅游资源。可当时,另外一种声音也不胫而走:曲阜将文物作为资产入股上市,把“三孔”卖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的一次大扫除成为了导火索。”王衍用说。2000年12月6日—13日,曲阜市负责“三孔”文物旅游景区管理的市文物旅游服务处,在对孔庙、孔府、颜庙等文物景区进行卫生清理时,出现了用水管子冲刷房梁和斗拱上的鸟粪的举动,此举被当地文物部门认定为是造成3处古建筑群的22个文物点不同程度受损、有的损坏严重的原因,引起舆论大哗。
  “而实际上,被认为是企业破坏文物的这些人原来就是‘三孔’的工作人员,有着长期从事文物保护、文物旅游管理的经验,他们被企业全员接收过去,虽然打扫卫生的方式和原来比没有改变,可是性质却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水洗三孔事件’发生的实质原由。”王衍用说,“水洗三孔事件”直接导致了华侨城的“退出”。
  此后,全国各地均有被叫停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出现,如中坤集团与南疆五地州政府签订的合作开发旅游资源协议被叫停,以及河南、重庆等地的叫停。
  “在新的形式下,国家文物保护法依然要求文保单位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能分离,是值得探讨的。”王衍用说,“其实,乔家大院转让经营权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利益问题,面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值得各有关方面好好探究。”
  
  观点
  文物保护不必排斥市场化路子
  
  国务院参事徐嵩龄:
  正视和承认“遗产产业”
  我国的文物主管部门至今仍忌讳“遗产产业”这一概念,并缺少专司遗产经营的机构。而在当今世界,如果仅仅是为保护遗产而保护遗产,而缺乏一种更全面、更有远见的文化、经济、社会和政治使命,是不能真正做好遗产保护工作的。
  像乔家大院这样文物遗产单位的经费短缺,各国皆然,遗产单位以适应市场的方式经营,也是国际遗产界的普遍趋势。我国遗产单位这样做,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应当提倡。但关键是怎样适应市场,利用市场。
  对文物盲目的经营开发出现的问题,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在市场化经营中,追求经济利益第一,而不是以保护为前提,他们或是让保护为经济让路,或是放弃保护,也有的不知如何在经营中保护;遗产经营权转让不是在文物遗产单位之间进行,而是转让给不具遗产保护资质的纯商业单位;遗产的市场化经营,往往忽视或无视遗产的公益性质,有损公众利益;遗产单位的经营,往往忽视或无视遗产所在社区的传统权益。
  遗产单位的经营模式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在遗产保护为前提的条件下,我国遗产单位的经营权转让应提倡在同行业中进行,确保承接者的遗产保护资质。缺乏经营能力的遗产单位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这样做既可改善经营状况,又可规避经营权转让风险。遗产单位的经营收益不能仅盯着门票,应当围绕遗产,发展一连串文化创意产业,并同时开发旅游业及其派生产业。遗产单位的经营一定要处理好它与遗产地社区、当地政府的关系。应当规范这三者从遗产经营活动中怎样获取各自利益。我国遗产主管部门应修订和完善有关遗产经营内容的法规,强化政府对遗产产业和遗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培养专司遗产经营的公司和专职经理人。
  
  国家文物局法律专家组专家谢辰生:
  文物和旅游可以搞合作
  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我们文物保护部门和旅游部门的合作是非常好的。比如秦俑的开发,都是旅游部门掏的钱,然后才产生了极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说,文物保护离不开旅游开发,旅游开发也离不开文物保护,做文物保护的一定要有旅游意识,同样,做旅游开发的也一定要有文物保护意识。
  当然,这些都应该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没有资质的企业经营文物景点,以及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这都违背了国家文物保护法的内容,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企业可以在文物外围进行许可经营。文物的保护费用主要还是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李克夫:
  有些文物保护条款已过时
  保护和开发的思路不应囿于所有制的限制,而应该是哪一种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和开发就采用哪一种。法国卢浮宫的重要价值不亚于我们的故宫,以前卢浮宫的管理归法国的文化部,现在卢浮宫也成立了自己的管理部,管理权放下来了。
  我们是否应吸纳这些经验,从实际出发,修正一些产生了负面作用的条款,这是我们已进行了三十年的改革始终坚持的和应该继续走的道路。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赵加积:
  应公开拍卖乔家大院经营权
  中国的文物及景观一直是“保护了难发展、发展了难保护”。面对两难,一种态度是充分聚集智慧破难,变两难为双赢;另一种是怕难怕风险重保护轻发展,第三种就是发表一通议论不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乔家大院问题,我的观点是必须以实际行动来创新突破:应对乔家大院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但不应按现在的方式进行,这种“卖”的方式不妥,价格“卖”的太低,两家外省公司每年共缴750万元的保护费,按2007年约4000万门票收入20%计算,每年利润就有约800多万元,更何况一订20年不变。经初步测算乔家大院的品牌价值至少在20个亿左右,修缮扩大经营后,每年收入增至6000万元不是难题。为此应在全国公开进行经营权拍卖,同时应优先吸引山西的民营资本进入,也可以吸引职工及社会资金入股。
  《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7期,广告热线010-65363446,发行热线010-65363436,邮发代号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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