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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化解资源稀缺等特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为主题的资源节约型社会,追求的只是资源的可永续利用,是以物为本取向的物本型社会。它内在所贯穿的“物本导向的功用逻辑”、“消解资源约束压力的逻辑”、“抽象生产力逻辑”、“资本导向性逻辑”、“机会主义逻辑”、“无偿占有的强盗逻辑”、“既节约又浪费资源的悖论逻辑”的聚合与叠加,决定了它难免不忽视全体公民自由全面发展要求的均衡满足,从而难以同时具有以人为本取向。资源节约型社会是追求特定目的的人,通过特定的人与人关系,围绕人与资源特定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因此,其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必然表现为“价值目的合法性评判标准”、“功能合法性评判标准”、“价值分配合法性评判标准”的统一体。与如此标准契合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合法形态,必然是以人本与物本取向的融通为向度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