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责”是对教育规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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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曾列出十种情况下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的条款,一时成为关注热点。对学校“可以免责”,笔者认为这是社会认知、法律精神对教育尊严和规律的尊重和理解。
  “近年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起矛盾激化。”应该承认,绝大多数学校是能够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真心爱护学生、注重校园安全的。可由于社会道德滑坡,在各种负面因素的推动下,人们对于校园安全的本质认识发生了不信任逆转:只要孩子出了事情,学校就要负全面责任。
  不管是学生在运动会上因为先天性心脏病死亡而学校事先不知情的,还是学生因为自身体质问题出事而学校本身无过错的,只要出了事情,学校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怕家长胡搅蛮缠,为保全学校声誉,就只能忍气吞声。没有教育失当责任却要承担教育风险,没有过错却要付出经济赔偿代价,这非常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一些学校明哲保身的“安全神经崇拜症”出现了:能够课堂解决的,不让学生走出校园;能够校内解决的,不允许学生进行春游;能够减少的教育活动诸如运动会、对抗赛等,因“害怕出事”,也都尽可能取消……这不是教育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更不是客观理性的教育规律的体现。
  从辩证法角度而言,对于安全事故,学校即使有责任,也不能在所有安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啊!出了事故就让学校承担所有的责任,显然有点强人所难,违背事物发展的规律。
  所以,针对这种新时期出现的教育难题,江苏出台具体的安全责任细化了法律措施。如《条例(草案)》作出规定:因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这些,对学校“没有地方说理”的被动境况给予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法律界定。如此一来,让学校摆脱了“安全法律空白” 的被束缚境况,从而可以坦荡无私、从容镇定、独立自主、尊重规律地实施教育行为,让教育真正回归教育,责任理性回归责任。这无论对于教育还是对于家长、孩子和社会,都是必然的社会公正的需要。
  本栏责任编辑 邹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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