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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年末举办的中国公证协会“青年公证人讲坛”上,与会人员围绕着“公证程序规则的理论与实践”的主题进行了交流。其中就有人提到,“如果说当下让公证程序对公证执业带来积极意义,可能最立竿见影的举措就是明确公证人员按照程序尽职审查,公证机构不承担审查不能的责任”。这个愿景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具体表现在两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