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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9件。根据议案内容,财经委征求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委员会工作开展了调研,并走访和听取了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7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施雪龙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浙江省拆迁户安置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号)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照该条例,财经委认为,议案中提到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分散租房难以管理和被征收人超出过渡期仍得不到安置等问题,确有存在,有的已严重影响了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为此,建议省级有关部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积极开展对我省拆迁户安置管理工作的现状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自行分散租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的管理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居住条件能有所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根据拆迁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研,及时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好地方立法相关基础工作。
二、朱钟毅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第15号)
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0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提供监管执法依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财经委认为,该议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执法检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的消费维权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为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统筹安排,适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检查;或者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三、龚菊莲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机动车维修市场竞争激烈。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托修、维修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财经委认为,议案中提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困难与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财经委建议正在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将机动车维修行业亟需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采用格式合同;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废弃物和修理后的排放进行规定;加强维修配件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减少因伪劣配件带来的维修纠纷。
四、龚菊莲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9号)和韦国清等1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出台《浙江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0号)
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浙江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列入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财经委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条例制定的论证工作,待时机成熟时,提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浙江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台前,为满足目前出租汽车管理形势的需要,建议正在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补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内容,增加对出租车营运权投放方式、经营期限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解决出租车的停靠收费问题等。
五、邱亚芬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6号)
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建造的城镇住房(主要是房改房、集资房),已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质量问题,有的成为危房,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造成居民生命财产损害。财经委认为,危房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体制、资金、土地、规划等要素制约,也涉及牵头责任单位履职、业主配合和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因素,情况比较复杂。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改变“重治危、轻防危”的被动管理方式,实现由“处理结果”向“消除隐患”、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由被动应急向主动推进的转变。针对议案中提到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协议比例、强制执行、改造标准、周边障碍、土地指标等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财经委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先出台政府规章,待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时再启动相应立法程序。
六、李蒙飞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促进金融创新条例》的议案(第27号)
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体制机制优势明显,多层次金融需求旺盛。发挥地方政府参与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规范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是加快推进金融创新的现实需要。根据《浙江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我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着力打造全国领先、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推进金融强省建设。为此,财经委建议省级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有关促进我省金融创新的支持政策,为持久开展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积极做好促进金融创新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适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吕小奎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制定《浙江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8号)和汪力成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制定《浙江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5号)
加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新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正当权利、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财经委认为,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公司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从不同方面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我省也通过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2006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对企业的创业重点、自主创新、财政金融、员工培训、权益保护等方面实行全面帮扶作出了规定。随着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各种矛盾日显突出,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作进一步的研究,重点对当前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查与了解,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一、施雪龙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浙江省拆迁户安置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号)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照该条例,财经委认为,议案中提到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分散租房难以管理和被征收人超出过渡期仍得不到安置等问题,确有存在,有的已严重影响了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为此,建议省级有关部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积极开展对我省拆迁户安置管理工作的现状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自行分散租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的管理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居住条件能有所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根据拆迁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研,及时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好地方立法相关基础工作。
二、朱钟毅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第15号)
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0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提供监管执法依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财经委认为,该议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执法检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的消费维权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为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统筹安排,适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检查;或者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三、龚菊莲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机动车维修市场竞争激烈。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托修、维修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财经委认为,议案中提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困难与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财经委建议正在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将机动车维修行业亟需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采用格式合同;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废弃物和修理后的排放进行规定;加强维修配件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减少因伪劣配件带来的维修纠纷。
四、龚菊莲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9号)和韦国清等1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出台《浙江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0号)
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浙江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列入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财经委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条例制定的论证工作,待时机成熟时,提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浙江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台前,为满足目前出租汽车管理形势的需要,建议正在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补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内容,增加对出租车营运权投放方式、经营期限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解决出租车的停靠收费问题等。
五、邱亚芬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6号)
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建造的城镇住房(主要是房改房、集资房),已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质量问题,有的成为危房,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造成居民生命财产损害。财经委认为,危房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体制、资金、土地、规划等要素制约,也涉及牵头责任单位履职、业主配合和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因素,情况比较复杂。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改变“重治危、轻防危”的被动管理方式,实现由“处理结果”向“消除隐患”、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由被动应急向主动推进的转变。针对议案中提到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协议比例、强制执行、改造标准、周边障碍、土地指标等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财经委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先出台政府规章,待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时再启动相应立法程序。
六、李蒙飞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促进金融创新条例》的议案(第27号)
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体制机制优势明显,多层次金融需求旺盛。发挥地方政府参与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规范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是加快推进金融创新的现实需要。根据《浙江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我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着力打造全国领先、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推进金融强省建设。为此,财经委建议省级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有关促进我省金融创新的支持政策,为持久开展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积极做好促进金融创新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适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吕小奎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制定《浙江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8号)和汪力成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制定《浙江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5号)
加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新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正当权利、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财经委认为,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公司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从不同方面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我省也通过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2006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对企业的创业重点、自主创新、财政金融、员工培训、权益保护等方面实行全面帮扶作出了规定。随着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各种矛盾日显突出,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作进一步的研究,重点对当前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查与了解,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