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义则合,无义则去”到“非有大故,不得出妻”——论唐宋时期离婚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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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于离婚的观念经历了从离合随意到耻于离婚的巨大变化,这一变化的关键在唐宋时期。唐宋之前夫妻之间是“有义则合,无义则去”,唐宋时期社会对于离婚逐渐持否定态度。“非有大故,不得出妻”。发生这一转变的原因首先是国家加强了对离婚行为的规制,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其次。唐宋时期结婚和离婚成本的增加促使人们对待离婚问题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最后.佛教的社会化导致佛教教义中姻缘天定、因果业报等宗教理念深入人心.慑于业报轮回的威吓,社会观念逐渐认为离婚是丑行。唐宋时期离婚观念的转变促进了社会组织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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