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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出版以来,潜规则一词便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人们发现,潜规则不仅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存在,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活跃的身影。潜规则之成为滋生各种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深厚土壤,读过张平先生《天网》、《国家干部》和看过电视剧《国家利益》、《生死抉择》的人,都有感同身受的切肤体验。在这里,潜规则是一种见不得阳光的黑规则,必须坚决破除之。
然而也有人认为潜规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作用要作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见不得人 、拿不上桌面的恶劣规则,甚至提出要“发现潜规则”和“利用潜规则”等等。此种观点认为,潜规则也有好与坏之分,坏的潜规则才是恶劣的,需要清除的;好的潜规则是应保护的,其中一部分还可以使之上升为显规则。
显然,要回答潜规则的作用等问题,就首先要对它作一定性的分析,或者对它的性质或性别作个B超透视。
潜规则是一种组织文化
按照组织行为学的观点,潜规则(也有称为暗规则)是一种非正式的、不成文的隐蔽的行为规范。潜规则是相对一个组织的显规则(即成文的、正式的法纪、规章制度和文化主张等等)而言的。一般而言,一个组织的显规则都是冠冕堂皇的,如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公道正派、求真务实、任人唯贤、客户至上、服务民众等等,所有的组织(包括企业)显规则里几乎都有这样的内容。然而,一个企业或组织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这些显规则呈现出来的样子,而是受这些显规则背后的潜规则左右。只有组织及其领导者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其显规则与潜规则才能达到一致,这个组织的文化表里如一,显规则就代表了该组织的文化;反之,显规则与潜规则不一致时,决定组织文化(或企业文化)的就不是显规则而是潜规则。
事实一再证明,当一个组织或企业的显规则与潜规则不一致时,这个组织的成员就会最为敏感地去接受潜规则发出的信息,而不是显规则发出的信息,有的人甚至对成文的显规则看也不看(不读书、不看报),而是直接从对领导者或上司的察言观色、听话听声、锣鼓听音中捕捉潜规则的蛛丝蚂迹,揣摸其真实意图,并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与言论。比如任人唯贤、选贤任能是干部制度的显规则,可在有些地方和组织里,盛行的却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潜规则,“不跑(官)不送(礼),降级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日跑月送,杂皮可当作宝贝用”。在这样的部门或组织里,无论你怎么强调“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重要性,制定多少选人用人制度,也是很少有人会相信的,人们不但不会在“德能勤绩廉”上去努力,反而会在“多跑多送、快跑快送”的攀比上用功。反之,如能做到像先贤祁黄羊那样为国家选贤荐能而“内举不避子,外举不避仇”的公正无私,人们就会在提高自我的德才兼备上下功夫,而不会在编织裙带关系网上花力气。
因此,了解或考察一个组织或企业的文化建设得如何,主要不是看其文化手册编得好不好、是否完全,提的口号是否响亮,语言表达是否精练,而是看透过该组织或企业的潜规则而展现出来的导向、氛围和风气怎样。换句话说,潜规则展示的文化才是一个组织或企业的真实文化环境与形态。
潜规则的两类体系形态
从字面意义上讲,潜规则作为一个组织(或行业、企业)里的不成文的、隐蔽的、非正式的群体规则,它是中性的,并无好坏优劣之分,但从实质上讲,潜规则的好坏优劣却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所以如此,这首先因为潜规则的存在有两类不同的体系形态。
第一类是与组织显规则体系相一致的潜规则体系形态。相一致为什么还有潜规则存在呢?原因有三:一是任何显规则都是架构性或框架性的,不可能细密、周全其所有的适应对象与范围,需要与其一致的潜规则创造性地去展开它和运用它,使之周全。换句话说,任何显规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需要与其一致的潜规则去补充它、延伸它、完善它、丰富它。二是任何显规则都有其阶段的适合性,当其出现部分不适合而未能被修正时,需要与其一致的潜规则去弥补它的这种不适合,以便及时纠偏救弊。三是任何显规则在执行时都有适度的要求,需要与其一致的潜规则把它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具体地统一起来。这种与显规则一致的不成文的潜规则,对显规则的贯彻执行和传播起着好雨知时节、润物细无声的积极作用,不但巩固、维护着显规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其中部分内容还会被充实、提升到显规则之中去。
第二类是与显规则不一致的潜规则体系形态。这种潜规则体系的内容有五个方面的表现,或由五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直接作为显规则的反规则存在。这种反规则当然是暗中进行的,阳奉阴违、口是心非的。如公正与偏私、诚信与欺骗、求真与作假、为民与害民、守法与违法、民主与独裁、法治与人治、仁义道德与男盗女娼,等等。二是利用显规则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不明确,作与之相反方向的补充与细化,即以反向的潜规则钻显规则的空子和填补显规则的缝隙或漏洞。三是用潜规则变通执行显规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显规则在贯彻执行中变形走样,即“以组织(法律、制度等显规则,下同)的名义利用组织,以组织的名义欺骗组织,以组织名义对抗组织,以人民的名义剥夺损害人民,以党和国家的名义损害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四是以以错对错、以毒攻毒的方式对待显规则体系中的不适合与失误,如“倒爷”潜规则、“跑部钱进”潜规则等。五是以合理不合法的方式应对显规则体系中的失误与不适合的潜规则,如在人民公社体制下部分农村暗中进行的联产承包制行为等。
在与显规则不一致的潜规则体系形态中,前四种潜规则的危害性最大,破坏性最烈。后一种潜规则的作用需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虽然在当时有不合法一面,但因其合理性终将成为现实,在变革旧的显规则建立新的显规则中,有可能成为新的显规则之一部分。吴思先生所讲的潜规则,现实中与违法犯罪、贪污腐化、商业贿赂、官商勾结、官匪勾结、不正之风、“淘汰清官”、新官坠落等等紧密联系,主要就是第二类潜规则体系中的前四种潜规则,为人民所深恶之痛绝之。
潜规则作用的双重性
对潜规则作用的认识,之所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因为任何复杂问题,都不会只有单一的解。潜规则的存在无疑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其作用的求解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如果简单地断定显规则的作用是积极的,潜规则的作用是消极的,的确也是难以服人的。
总体而言,潜规则的作用是与显规则的作用相联系的。一个社会、组织、行业或企业,如果其显规则是科学的、合理的、适合的、正确的,那么与之相一致的潜规则体系的作用就是正面的、积极的,与之不一致的潜规则体系的作用就是负面的、消极的;如果其显规则是错误的、不合理的、不适合的,那么与之相一致的潜规则体系的作用就是负面的、消极的,与之不一致的潜规则体系的作用反而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适合生产力状况,并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其体现和巩固计划经济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显规则体系已经根本不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与之一致的潜规则如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及习惯等,其作用就是消极的、负面的;与之不一致的潜规则如市场经济的观念、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其作用则是正面的、积极的,即使在旧的显规则体系尚未改革还处于合法地位的情况下,大体也是如此。
具体而言,对潜规则的作用尤其是与显规则不一致的潜规则的作用如何认识,还需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如在文化大革命的极左时期,曾有“前门进的未必都是好人,后门进的未必都是坏人”之说。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中期,也曾流行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行贿有利论”和官员“腐败有功论”之说,认为是乡镇企业和民企用行贿打破了僵化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为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赢得了一席之地;受贿官吏虽拿人手软,吃人口短,却为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网开一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现在人们也在讨论那个特定时期这类潜规则的历史性功与过,认为对民企早期的“违法经营”和“不规范”要宽容,既往不咎,不赞成用“原罪”说解释和对待。应该说,这有历史的合理性、进步性一面。但要看到,这种“进步”是以“以非对非”、“以错纠正”的方式进行的,以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严重败坏为巨大代价的,从长远看,也许是因小而失大。因此,这种情况再也不能在今天继续下去了。
还必须要说明的是,对潜规则作用的评判标准,除了与显规则的正误相联系作参照外,更为可靠的还是生产力标准、社会进步标准和社会文明标准。无论是哪一类体系的潜规则,凡是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提高的,其作用就是好的、积极的;反之就是不好的、消极的。用此标准衡量,可以拂去任何潜规则表面的光环、借口和伪装,认清其本质;可以对那些特定历史条件下“合理不合法”的潜规则以包容、支持、引导和提升;可以对那些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潜规则作坚决的斗争、揭露和破除。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无论用显规则作参照还是以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与文明作标准,我国社会当前普遍存在的被人们广为诟病的官场潜规则、商场潜规则以及各行各业的潜规则,既具有反正确显规则的性质,又具有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性质,都应列入清算与破除之列。
(责任编辑:罗志荣)